庞冬梅
【摘要】201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本文从政策背景出发,就户籍制度改革的利与弊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期望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实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利弊
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各方需求的必然结果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之上形成的,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特殊经济、政治条件的产物,从上世纪50年代形成后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主义制度初步确立、财富尚不充裕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户籍制度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现行户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现实的要求,其所体现的城乡居民二元管理、区别对待的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相脱节,成为我国实现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有序的制度性障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各界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利之处
(一)实现城乡一体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户籍制度在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同时,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并且进一步加剧和扩大了城乡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原有户籍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高成本、低效率。改革户籍制度可以使在人口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大大降低劳动力交易成本,劳动力资源将获得最佳分配,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市民化最重要的阻力是此前户籍差别背后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及机会的不均等,如今这一藩篱正在被打破,不仅仅有利于外地人,也有利于本地人,这是一个双向激励的机制。当前如此大规模启动户籍改革,从本质上来说是增加人口集聚的机能,让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成为市民,这将会触发庞大的购房需求,各地城市的房地产业因此而重焕生机,也在事实上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至关重要。我们国家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同等尊重,实现公平正义。因此,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突出的社会肯定不是和谐社会。只有取消对公民身份歧视的二元户籍制度才能体现对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奠定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弊端
(一)加大城市压力。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是原有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虽然城市化是世界性趋势,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人口基数大,所以城市化速度过快是国力难以承受的。而户籍制度改革后,巨大的城乡差别使人们在居住地的迁移上存在着一种自发流向,普遍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愿望。如不加以控制,必然会导致城镇人口机械增长过快,出现“城市过度综合症”。
(二)危害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是原有户籍制度的又一项社会控制功能。公安机关通过户籍管理,对公民进行分层管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配合乡镇、街道和居委会,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积极消除社会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户籍管理部门还在许多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户籍制度改革后,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使得城市居民的人员组成更加复杂,会给社会治安的维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影响农业生产。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没有资金介入农业生产,不能形成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农业生产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局面,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耕地荒芜。即使经过市场经济来进行调整,也要三五年才能恢复正常,但这三五年的粮食可能就会出现大缺口,如果一个十多亿的国家出现了粮食大缺口,将会直接影响到本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因此,如何保证废除“户籍制”后农业生产不受影响,这将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玮.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地方实践的时空演进模式及其启示[J].人口研究,2011(5):71-80.
[2]王阳.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变革的历史演绎与未来建言[J].上海城市管理,2012(2):41-44.
[3]李晓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13(12):24-26.
[4]李奋生,李云慧.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4(3):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