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我跟老公去长春玩,抵达酒店时正是中午,于是我们就决定在酒店的餐厅解决午饭。结账时我发现肉丝苦苣“身价暴增”。菜单上写明是18元,结账时却变成了22元。
我找到餐厅负责人,负责人不但不承认错误,还解释是由于新旧菜牌更替出现的失误,只能退还差价。
我在手机上找出2014年的《新消法》,指出其中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我很坚决地告知餐厅负责人:“根据《消法》,你们得给我500元的赔偿,你们要是不同意,我就直接找消协了,你跟你领导沟通后给我回复就行了。”等我跟老公去长影世纪城游玩归来,餐厅负责人直接赔付给我500元现金。我当然是妥妥地收下,没有二话。
事后,我又仔细研读了《新消法》,再与大家分享两个例子。例一,如果产品标价200元每盒,结账时收了每盒220元,那赔偿可不是按差价的3倍算,而是按商品总价,也就是可获得660元赔偿。例二,产品标价每包100元,买3包以上可享受9折优惠,消费者买了10包,结账时却没有折扣,收了1000元,此时的赔偿,根据《新消法》可获得3000元赔偿。
不过,不是所有的错账都算欺诈行为,如果商家只是运算出错,比如某产品每斤1.6元,买了5斤,结账时收9元,这可不属于欺诈哟! 文/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