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公民精神刘济良

2016-11-22 02:46张笑涛
中国德育 2016年13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意识

近十多年来,公民精神逐渐成为学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笔者曾发表《理性选择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等四篇相关论文。但是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发现对于“什么是公民精神”,其内涵和构成要素、主要功能有哪些等问题,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甚至迥异的意见。所以,笔者尝试着从文献综述和相似概念辨析两个维度,对公民精神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进一步追问和解答。

一、公民精神的内涵剖析

由于观察视角和理解程度不同,学术界关于公民精神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公民意识”说。这是一种传统观点,将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通用。如魏健馨的专著《和谐与宽容——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民精神》及其系列论文《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公民权探析》等认为:“公民意识是个体对于自己国家的主体地位,以及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客观认识,是作为特定的社会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陈永森的专著《公民精神纵横谈》和《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以及论文《市场经济与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等,也将公民精神和公民意识相互代替使用。

2.“公民的精神品质”说。如林玉美的论文《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大学生公民精神建构》认为,公民精神是基于一个合格的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精神品质。解瑞卿的《论雷锋精神与公民精神的逻辑关联》引用陈仲《论公民精神》[1]的观点也认为,公民精神是指公民所固有的内在品质、品格和品性。类似的,张镇镇认为公民精神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道德品格与人格素质。公民精神的核心和本质是社会认同或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公民精神的现实基础是公民权利。[2]

3.“公民的公共精神”说。有国外学者认为,公民精神又称公共精神或公民德性。如当代共和主义理论家昆廷·斯金纳认为:“公民精神是指每个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借此能够自觉服务于公共利益,自觉地捍卫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3]我国学者党秀云的《公民精神与公共行政》一文认为,公民精神是公民对“公共”所持有的一种信念与承诺,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热心、关爱与尊重,对“公共”的责任与义务,意味着公民崇高的公共品德与素养。[4]此外,王庆英、陈第华、张敏、孙永泰等大多数学者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公民精神是公民在公共领域中表现出的对自己、对他人、对国家以及对社会负责的精神”。

4.“公民+精神”说。如孙永泰和张笑涛采用分析哲学方法,根据“公民”和“精神”的语义学和学科含义,概括出公民精神的内涵。前者认为“公民精神是指人在公共生活中之为公民的内心体验和精神反映”[5],后者主张公民精神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公民精神即公民意识,狭义上的公民精神则是对公民意识的自觉感知和勇于践行。[6]

5.“公民的理性行动”说。认为公民精神彰显公民的积极行为表现。如网文《“公民精神”,我们还是菜鸟》认为,公民精神是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义务意识的统一,是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对于公共事务所持有的价值与信念,强调秉持公民精神的公民必然是“好事”的,在关乎全民的事业面前,他不会自视为旁观者,而是积极去充当主人翁……他不仅能在国家遭遇大灾大难时挺身而出,更贵在平时对公共事务的热心参与。英国伯明翰大学的琳·戴维斯教授和中国学者的访谈录《培养学生成为有积极公民精神的参与者》 [7]和奥德丽·奥斯勒、休·斯塔基的合著《变革中的公民身份:教育中的民主与宽容》,都强调公民精神是一种公民行为意愿和行为能力,后两位学者把公民身份界定为情感、社会身份和实践三个维度,并认为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实践,公民是“做”成的。[8]

我们认为,几种观点虽然从某个侧面对公民精神内涵进行了或详细或简约的解释,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公民意识”说认为公民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公民意识,二者在核心内容上存在重叠,但从公民的“认知-行动”心理过程来看,二者显然存在区别,知易行难,公民德性不等于公民德行。“公民的精神品质”说也是如此。“公共精神”说虽然肯定了公民的公共性属性,肯定了公民的普适性概念是“公众”,它主要是相对于“私民”而言,具有自主性和公共性[9],但是该观点一定程度上漠视了公民的个体权利存在,容易导致公民对“大集体”的盲从意识。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国家权力等同等重要,并且前者在理论逻辑上居于首先地位。

相对来讲,“公民+精神”说对“公民精神”这一短语的语言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辨析了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关系,并且整合了“公民理性行动”说中的公民积极行为、实践理性等要素,显得比较科学和全面。简言之,“公民精神标志着公民的政治立场、态度与能力表现,是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的重要外在体现。其中,公民资格具体包含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参与行动三个层面的内容,身份地位即为公民法理地位的确认,而权利义务与参与行动层面都是指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10]公民精神追求的是如何“做一个合格公民”,而不是停留在法定的“是一个公民”层面。

二、公民精神的构成要素

由于观察视野、参考坐标和概括水平的差异,学术界对公民精神构成要素的归纳存在一些差异甚至重大差别。(见表1)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公民精神构成要素的总结已经比较全面,对公民精神的本质也有着相当大的揭示意义,可以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思考、言说和行动时的“公民清单”参考。但从学理上或是有效实施方面讲还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对公民精神构成要素的概括比较笼统,一些构成因子存在相互包含和不严谨性等问题。如“五要素”说中陈永森提及的“公平正义意识”,其实是公民精神的主要价值取向或指导原则,将其认为是公民精神的构成要素,有些上下位概念倒置。张镇镇的“七要素说”中,规则意识其实可以包括法治意识等。

其次,将公民精神和公民道德、公民价值观,甚至公民的精神追求、环境道德等混同,如“举例描述说”,容易造成“公民精神是个筐,什么都可装”等认知泛化,导致公民精神内涵的消解。

最后,根据心理学中人的短时记忆容量(7±2)法则(即短时记忆的信息容量一般为7个组块,并在5-9之间波动),公民精神的构成要素过多且彼此包含,容易导致受众的不易理解和接受。“多层次要素”说中的两种观点,还存在“主体意识”和“共同意识”孰先孰后的定位问题,让人面临选择疑惑。

马克思说过,只要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11]据此并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从“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这一基本法律常识出发,并吸纳“精神”的大众化含义,如精神是指事物的本质、活动的主旨、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行等,如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雷锋精神和焦裕禄精神等,认为公民精神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公民的权利清单和义务清单以及如何维权和履行义务的保障条件等,公民精神的保障条件又包括规则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公共参与意识、理性精神、宽容妥协等。若从公民素养养成的心理过程(知、情、意、行)来看,公民精神主要包括公民“认知层面上的自觉、情感层面上的自愿、意志层面上的自励、行为层面上的自主”等公民综合素养的精华部分。公民精神的基本知识包括:公民与国家和民族、社会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关系,以及公民常识、基本素养、公民参与、法律道德等“公民守则”等。

三、公民精神相似概念辨析

有比较才有鉴别。借助对公民精神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简要枚举并述评,我们通过它与公民意识、公民道德等相似概念的辨析,以期进一步清晰明白地认识公民精神。

1.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精神的本质是指人的一种意识,公民精神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民意识,二者在内容上具有基本的同质性,但是不同于一般的或广义的公民意识、公民常识,公民精神是一种强调实践理性和重在行动的“公民尝试”。公民意识是对公民资格客观实在感知的反映,是公民精神的基础,但它在系统性、独立性和实践指导性等方面,与公民精神存在认识和实践的差距。公民精神大致等于公民常识加公民行为能力。公民教育主要培养现代人的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和公民精神。

2.公民精神与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并渗入每个社会成员内心深处的、以公共性为价值皈依的道德意识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及行为取向。[12]在社会学意义上,公民即“公众”,强调公民的公共表现和交往理性,因此公共精神是公民精神的核心。但是从法学视野来看,公共精神并非公民精神的全部内涵,二者不是一回事。现代公民是公与私的统一,是权、责、利的融合交汇,公民精神是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民权利、公民自由的有机统一体,现代公民既要有积极参与的公共精神,也要有慎独、休闲、消费等个人私权诉求,公共精神奠基于公民的合理合法私欲诉求之上,先公后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历史经验来看,把社会生活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二者保持相对独立和平衡均势的基础上,为个体在私人领域中的利益、尊严和荣誉提供可靠和周全的保障机制,是两个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培育个体独立人格的共同经验。简言之,如果说公民之“公”属于公共性质,那么公民之“民”则属于私人性质。私人领域强调个人利益,奉行自由选择优先原则。实践也已证明,“没有私人领域的经历和体验,个体便不足以获得独立、自由、平等地参与包括社区生活、市场竞争、国际交往等在内的诸多层面公共生活的核心素养,也不足以形成共同体生活中对话、协商、妥协、和解的内心体验和情感基础。”[13]杨洪良的《“公共利益”两大精神基础: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一文也指出了公共精神与公民精神的内涵以及二者实施主体的不同。

3.公民精神与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是指一定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本国公民所提出的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它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善良之人的德性即个体美德,也不重点关怀个体人际之间的道德,公民道德的侧重点在于“社会公德”和“国民公德”。[9]公民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等公民共同体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熏陶,权利义务观念的习得和公民道德的养成。可见,公民精神和公民道德都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并且公民精神的养成可以参考公民道德培养的方式、方法。区别在于,公民精神养成重点强调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则强调公德教育尤其是爱国主义教育。由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再到公民精神教育,标志着我国公民教育正在向强调公民权利诉求和公民生活实践步步深入。

通过文献综述、概念比较和整合已有成果,笔者认为,公民精神即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自觉认知和责任担当,公民就应该有公民的样子和担当。公民精神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公民精神即公民意识,指公民对公民身份资格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观认同,包括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和政治效能意识等。[14]狭义的公民精神是公民意识的“行动版”,指公民在掌握公民价值观尤其是公民权责范围的基础上,能够自觉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特别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实践理性和行为倾向,主要包括下列公民素质和能力:个体主体性、权责意识、民主法治精神、理性的政治参与意识尤其是质疑权威的能力与参与公共讨论的意愿,对异己人群的宽容与合作的能力。[15]从公民个体的行为角度,同时也是基于公民教育的最终目标出发,“公民精神包括积极维权意识、自觉履行义务意识、恪守法律道德等规则意识、主动的公民自治意识四大基本要素”[6]。

参考文献:

[1]陈仲.论公民精神[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5):15-17.

[2]张镇镇.公民精神与中国社会的现代变革[D].上海:上海大学,2010.

[3]李昕.公共领域建构中的公民精神重塑——中国公共领域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0.

[4]党秀云.公民精神与公共行政[J].中国行政管理,2005(8):105-108.

[5]孙永泰.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政府责任探析[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2.

[6]张笑涛.理性选择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公民精神培育[J].许昌学院学报,2012(3):128-131.

[7]冯国平.培养学生成为有积极公民精神的参与者——英国伯明翰大学琳·戴维斯教授访谈[J].全球教育展望,2005(11):3-7.

[8]奥德丽·奥斯勒,休·斯塔基.变革中的公民身份:教育中的民主与宽容[M].王啸,黄玮珊,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7.

[9]张笑涛.为“道德教育、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正名[J].现代教育管理,2012(9):93-98.

[10]李艳霞.公民资格视域下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与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2010(10):31-37.

[11]褚凤英.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7.

[12]李曼.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2.

[13]刘磊.从发现“我”到认同“我们”——公民诞生的两次觉悟及其对公民教育的启示[A].全国德育学术委员会2015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C].2015:1-7.

[14]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与培育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55.

[15]顾成敏.当代西方公民德性理论与我国公民精神的建构[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65-68.

【刘济良,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张笑涛,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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