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今后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或工作满6年的正、副校长和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的校长,可以暂缓,但一般不得超过9年,另外,教师每期交流轮岗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
根据《意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在校际间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郊区可以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为主,城区以学区(教育集团、教育联盟等)内校际间交流轮岗为主。各区也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在学区化管理、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模式内,以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