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奇,周杨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及化解路径——基于辽宁新宾、清原两县典型样本的考察分析
刘俊奇,周杨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源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利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目前仍很难适应农村经济主体发展的需求,融资难问题正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选取辽宁新宾、清原两县8村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融资难现状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同时提出应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三方面着手,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路径和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二元经济结构
中国农村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特别是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农业经营组织正不断分化和成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并成为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的主力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1]。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341万户,合作社129万个,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据新华网辽宁报道,截至2015年5月,辽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近1 400万亩,占农民承包田总数1/4左右,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土地流转后的接盘手和主力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已成为实现我国及我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仍很难适应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需求,其中,较为严重的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就传统农户而言,由于资金需求量少,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以及少量民间借贷的补充,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但对于通过土地流转、从事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因其市场化、规模化的特性对资金的需求和依赖程度更大,并呈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的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面临怎样的融资难现状?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结合已有研究,基于2015年7月至8月对辽宁新宾、清原2县8村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基本路径。
辽宁新宾满族自治县和清原满族自治县是我国富硒水稻和中药材的主要产地。两县耕地面积虽然在全省不占优势,但土地流转率达到35%左右,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宾县更是辽宁省首个家庭农场的所在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通过当地农业部门的筛选、推荐,笔者及其调研团队针对两县水稻和中药材种植两大优势产业,采取典型调查的方式,选取2县8个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深入考察了8家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包括家庭农场(含种粮大户)5家,农民合作社2家(1家农机合作社和1家中药材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1家(大米加工)。他们当中土地流转面积300-400亩的2家,400-500亩的3家,500-1 000亩的1家,1000亩以上的2家。详见表1。
表1 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布及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因素导致其融资难现象普遍存在
1.融资需求额度大、期限长,传统金融供给较难满足。按照调研地区物价水平测算,以承包500亩耕地为例,机械化耕作前期需投入农机购置费50万元,每年需投入租地、种子、化肥、人工等各项费用90万元左右。以家庭农场为例,多数在经营初期靠自有资本一次性投入后,后续资金需求较大,存在明显资金缺口。调研中,62.5%的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资金短缺,并认为资金短缺是其农业生产面临的最主要困难。在具体的融资需求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额度需求呈现出从小额转向大额化,贷款期限需求由短期转向中长期的特点。60%以上的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资金需求在20万以上,期限在一年以上,且经营规模越大,融资障碍程度越大。农业龙头企业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呈现出更大的资金需求。
2.起步晚、管理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有限,影响其获得正规金融产品供给。调研中,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2013年以后正式成立,由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等原因,其自身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自身管理欠规范,财务等内控制度不健全。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松散,规章制度缺失,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大部分资金账户虚立,有的甚至并未设立结算账户。二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证件缺失,设立之初,仅在政府相应管理部门办理了初始登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仅办理了工商登记,缺少税务登记等重要环节,加大了金融机构辨析其具体经营情况的难度。三是部分农户缺乏信用意识和金融知识,由于自身疏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等原因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3]。
(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传统金融供给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
1.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实地调研中,虽然当地相继开办了妇女创业、林权抵押等信贷产品,但尚无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到了银行为其提供的具有针对性的专属融资产品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在融资额度、期限、范围、抵押类型等方面均呈现出异质性,当前金融机构尚缺乏完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和多样化信贷支持产品,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重要影响因素。
2.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抵押品的创新程度不够,部分抵押品非合法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规定仍十分严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最大的资产就是房屋和主要通过土地流转而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土地,而目前,农房和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还存在法律障碍。实地调研中,在考察地区,除林权抵押外,对设施大棚抵押、畜禽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抵押还没有放开,也没有实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虽然在被调查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借款需求的主体比例达到87.5%,但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主体比例却达57.14%,缺乏足够合法抵押物是其最大障碍。
(三)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等还未形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环境
1.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仍显不足,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尽管从国家层面,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但各级各地政府在政策支持力度上呈现一定的差异性。被调研的一市两县均还没有出台具体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细化政策,导致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十分关键的融资担保环节中,以政府财政作为支农担保等具体政策措施较难落实到位。
2.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调研中,参保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62.5%,实际获得保险理赔的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12.5%,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展。同时,受访主体中,普遍认为现有农业保险险种单一,赔付标准低,不足以弥补其生产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有风险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分散、转移,其融资困境也无法摆脱。因此,应在进一步扩大农业险种,进一步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形式,促进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保障作用的发挥。
3.社会化中介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配套。调研中,由于农村社会化中介服务的不完善,制约着当前农村土地以及财产的评估、登记和交易,并且在我国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大环境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抵押、处置及变现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方面受到了双重约束,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好的省份相比,辽宁在这方面尤显不足。不管是政策法规允许的林权抵押方式,还是仅在试点地区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均缺乏有效的流通、交易的中介机构和市场。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归还贷款,金融机构也很难将抵押物进行再一次的流通和交易,金融机构将面临较大的损失。缺少农村产权交易和退出机制,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发放贷款,严重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要增强规模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
区别于传统的小农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通过提高自身对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金融信贷、农业风险等有关知识的学习,实现从传统农民向现代职业农民的转变,推进品牌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增强对政策导向以及市场信息的辨识力度,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自身规模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从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入手,努力提高规范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制度章程,严格执行合理化财务制度,最终使得金融机构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可度,增强放贷信心。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体系构建
1.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和资金需求特点,因地制宜开发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定制服务,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一是可以根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项目的不同,将传统的信贷产品拆分成更具有针对性的品种,如种植类贷款、养殖类贷款、林业贷款等,也可以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的差异,专设种粮大户贷款、家庭农场贷款等。二是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的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大型农机具抵押等贷款业务;建立包括农村住宅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在内的风险基金以补偿风险。三是强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改革,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综合调配信贷资源,扩大贷款规模,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调整贷款期限,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以破解融资困境[4]。
2.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一是要抓好少数优秀的大中型金融机构支农,允许其在省内跨区,监管政策可适当考虑放开对于此类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域限制。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小微型金融组织,突出从农业出发,面向广大农民服务。此外,要积极发挥小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构建区域内小型化和草根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大力扶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三是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贷款的支持力度,并跟踪监督款项的使用情况。四是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商务转型,加强改革创新,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倾斜力度。
3.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链上下游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加快研发农业产业链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风险调控,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具有高强度一体化、高信用等级以及良好经营状况等特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通过“银行+产业化龙头企业+上下游经营主体”的模式拓展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时缺乏有效担保的问题。
(三)政府要在财政支持、信贷补偿、确权颁证和产权交易、信用环境等方面改善政策环境
1.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通过财政资源的介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使得涉农金融机构能够获取不低于服务其他客户群众的效益,从而调动相关涉农金融机构主动、理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通过设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多样性农业保险机构建立,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繁荣,最终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良性循环。要完善信贷补偿机制,通过定向贴息、降低准备金等方式,分担商业性金融产品成本。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特别是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加以整合,优先建设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体系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开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各类资产的流通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逐步在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搭建平台,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进程,将农村集体类产权及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有序流动。
3.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地方信用环境是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的直接因素,同时也对当地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有着关键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快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城乡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将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加以对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促进信用评定工作规范开展。建立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数据库,为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1]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7.
[2]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区域经济,2013(2):65-77.
[3]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3.
[4]刘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15(3):738-742.
Financing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A Study Based on the Samples of Xinbin,Qingyuan Counties in Liaoning Province
Liu Junqi,Zhou Yang
(College of Economic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110036)
As the main representatives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family farms,specialized 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together have become important forces in China’s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However,due to the negative impact from the Chinese dual economic structure,it is still difficult for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to meet the needs of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problem of financing is becoming one of the core elements of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Therefore,8 typical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of Xinbin and Qingyuan counties in Liaoning province are selected as samples to conduct the study. Though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financing situation and the reasons,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ome resolutions for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from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banks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financing difficulties;dual structure of economy
F832..4
A
1674-5450(2016)05-0088-04
2016-05-04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BJL026);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2016lslktjjx-19);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5BJY020)
刘俊奇,男,辽宁朝阳人,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各国金融体制比较和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研究。
【责任编辑:李菁责任校对: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