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25例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分析

2016-11-21 01:30杨嵩民李志业
法医学杂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法医学监狱

杨嵩民,李志业

(1.登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河南郑州 452470;2.荣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山东荣成 264300)

·案例分析·

监管场所25例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分析

杨嵩民1,李志业2

(1.登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河南郑州452470;2.荣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山东荣成264300)

目的通过对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例进行筛选、收集,分析其影响因素及法医学特点。方法收集某鉴定中心2000—2015年间受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例25例,从性别、年龄、历年发案数、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方面分析其特征,并对公安类监管场所和监狱类场所的案件性质进行对比。结果涉案死者均为男性,中青年人群为高危人群,历年发案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公安类监管场所的伤害案件发生率(64.7%)大于监狱类场所(12.5%),而监狱类场所的自杀率(62.5%)高于公安类(23.5%)。死亡原因以损伤和窒息为主,其他还有中毒和电击等。结论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暴露出执法不规范、监管有漏洞、医疗水平差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尸体解剖对于查明此类案件的死因有重要意义。

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死亡方式;案例分析

监管场所是国家强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违法人员等进行看管、教育、羁押、执行处罚以及进行特定疾病或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以往由于历史原因,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和生活状况缺乏媒体报道和关注,容易被公众忽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所谓“躲猫猫”“喝水死”“发狂死”等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不断见诸各网络媒体,引起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争议[1]。

本研究通过对25例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例进行筛选、收集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及法医学特点,对比归纳不同监管场所所暴露出的问题关键,以期为此类案件的鉴定、处理和防范等提供资料。

1 案例资料

1.1一般情况

本研究收集了某鉴定中心2000—2015年间受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例101例,通过对其整理、筛选,归纳出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案例25例。案例资料均包含案由和案情资料、基本信息、调查经过、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毒物检验、组织病理学诊断、死亡原因分析、损伤或疾病在死因中的构成等。

1.2统计方法

数据的统计分析采用IBM SPSS Statistics 24.0,采用非参数统计方法单样本K-S检验对收集对象的年龄分布进行检验,以验证其正态性;对案件性质构成比采用卡方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历年发案数和性别、年龄分析

从历年案发情况来看,随着时间增长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4年间发案数为10例,2005—2009年间发案数为8例,2010—2014年间发案数5例,2015年间发案数2例。

25例案例均为男性,无女性案例。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为53岁,年龄段分布如下:10~19岁2例(占8.0%),20~29岁6例(占24.0%),30~39岁9例(占36.0%),40~49岁5例(占20.0%),50~59岁3例(占12.0%)。上述数据以非参数统计方法单样本K-S检验以验证其正态性,Z值为0.970(P>0.05),说明该组数据服从正态分布。

2.2不同场所案发情况和案件性质对比

案例中在公安看守所或公安局(派出所)在押人员死亡共有16例(64.0%),另有8例(32.0%)为监狱中服刑人员,还有1例(4.0%)为戒毒所内突然死亡。

不同场所案件性质见表1。

表1 各类监管场所案件性质的对比

从表1可以看出,公安局(派出所)内的3例非正常死亡均为伤害致死,且涉案嫌疑人均为刑侦人员;同样,看守所中伤害致死案件也居首位,其次为自杀;与之相对比,监狱中非正常死亡者以自杀为最多,伤害致死案件仅有1例。

将表1数据合并后,对比公安类监管场所(戒毒所数据并入公安类场所)和监狱类监管场所案件性质构成比,结果见表2。

表2 两类监管场所案件性质构成比的对比(例)

上述数据经卡方检验(P〈0.05),说明两组数据的构成比不全相同,其中公安类监管场所的伤害案件发生率(64.7%)大于监狱类场所(12.5%),而监狱类场所的自杀率(62.5%)高于公安类场所(23.5%)。

2.3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

(1)损伤及损伤并发症。

25例中有14例与外伤有关。其中有5例为损伤直接致死:2例为意外摔跌死亡,其中包括1例从监狱屋顶逃走时坠落地面死亡和1例在接受戒毒过程中意外摔倒致颈椎骨折、高位截瘫死亡;1例为被同监室人员反复殴打头部致硬脑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1例为自杀者以长针穿刺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1例为遭同监室人员拳击心前区致抑制死。

有9例死于损伤并发症:5例为在自身有疾病的基础上遭受反复殴打、体罚等引起感染或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3例为臀部、下肢或上肢等身体柔软部位软组织遭受反复殴打,引起大面积出血和软组织挫碎,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1例为长时间限制性体位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导致肺栓塞死亡。

(2)窒息。

窒息死亡包括6例机械性窒息死亡和1例体位性窒息。6例窒息死亡均为软质绳索压迫颈部窒息死亡,其中5例为自缢死,1例为自勒死。缢(勒)索均为就地取材,包括秋裤内棉线绳、晾衣服的细绳等;另有1例为长时间限制体位致体位性窒息死亡。

(3)中毒。

有3例被监管人员死于中毒,包括:自杀2例,其中1例口服大量普罗帕酮片,1例口服农药“百草枯”。此外,另有1例为吸毒注射吗啡过量死亡。

(4)电击。

有1例为逃跑翻越监狱围墙致碰触高压电网死亡。

3 讨论

关于非正常死亡,不同学科领域存在不同的内涵。法医学所指的非正常死亡包括各种由身体之外的外部因素作用所引起的人体死亡,主要是相对于人体健康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其概念不仅涵盖了各种故意的暴力性加害和意外事故,甚至还包含了火灾、风暴、海啸、地震等各种自然因素引起的灾难[2]。至于监管场所人员的非正常死亡,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此概念既在法律层面上定义了非正常死亡的范围,也明确解释了第九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情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监管场所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确认。

3.1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状

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问题不仅是相关人员的个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除了与人权法律意识的不断完善息息相关外,还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监管场所的经济条件、医疗水平有密切关系。本研究收集的案例跨度16年,基本能够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条件状况。从历年案发情况来看,2000—2004年发案数10例,2005—2009年发案数8例,2010—2014年发案数5例,抛开被羁押人员总人数基数的变化,单看发案的绝对数量可反映出监管场所人员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在逐年加强。

本研究收集的25例案例中死者均为男性,无女性案例,反映出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以男性为主的特点。根据统计资料,女性犯罪发生率本身就远低于男性,如英国女性犯罪率为14.5%,德国为17.1%,日本占16.9%,而中国更低,仅为5%。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女性犯罪率为男性犯罪的1/10[3]。事实上,女性自身的温顺性格特点和柔弱的身体条件,决定了女性犯罪多集中于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领域[4],也决定了羁押期间发生刑讯逼供,同监室人员加害、争斗等行为的发生率更低。另外,从案发年龄来看,本研究案例年龄分布服从正态分布,符合正常监管场所人群的抽样特征,说明死亡案件高发于20~29岁(占24.0%)和30~39岁(占36.0%),反映了中青年为非正常死亡的高危人群。

3.2各类监管场所案发情况和死亡性质分析

目前,我国依法建立的监管场所包括监狱、农场、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和安康医院、监狱医院等。近年来,媒体广泛聚焦、爆料的非正常死亡案例集中于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拘留所甚至是公安局、派出所的审讯室[5]。

本研究中,发生于监狱中因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仅有1例,而且是牢头狱霸对同监室的虐待案件;相反,公安看守所或公安局(派出所)在押人员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例最多(占64.0%),这与侦羁不分、监管漏洞以及刑侦人员办案压力大、立功心切等因素有关[6]。具体表现为:

(1)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受传统陈旧思想的影响,违规使用虐待、体罚等手段对待被羁押人员,本研究中3例在公安局、派出所的被羁押人员死亡均与违规使用体罚审讯手段有关。同样,在看守所死亡的8例也多数发生于审讯过程。

(2)监管不力造成牢头狱霸肆意横行。本研究中发生于看守所内的因故意伤害死亡的8例案件中就有4例为同监室人员的故意虐待行为,除1例为两人纠纷时被拳击胸部导致抑制死以外,其余3例均为使用鞋底、拳脚、木棒等多种工具反复殴打、折磨造成损伤或损伤并发症死亡。

(3)被监管人员自杀和逃跑的情况不容忽视。由于服刑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自知所犯罪行重大,处罚严重,或悲观厌世一死了之,或借看押监管漏洞伺机逃跑,以逃避法律的惩处。本研究中公安监管场所和监狱都存在被监管人员自杀行为,其中以监狱发生率相对较高(62.5%),可能与监狱管教人员警力有限、看管力度不足有关;而公安类场所相对较低(23.5%),可能与刑侦人员警惕性高、搜查仔细有关。此外,两类场所均存在监管人员逃跑的情况,其中1例高坠死亡,另1例触碰高压电网死亡。

(4)在押人员医疗卫生条件堪忧。本研究中有9例虽然遭受一定程度的外伤,但并非损伤直接致死,而是损伤后发生肺部感染、器官衰竭等并发症,加之其自身多种基础疾病,病程迁延,最终导致死亡。如果在发病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则可能会使身体情况好转而避免死亡的发生。由于监管场所医生水平有限,诊断、治疗条件均处于较低水平,送在押人员到正规的医院,则又会面临看押不便、手续繁琐或社会医院不愿接受等难题[7],值得深思。

3.3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与一般案件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程序和方法相同。然而,由于被监管人员处于非正常的环境下,所涉及的人员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在此类案件的鉴定过程中不仅会遇到各种的复杂情况,而且也会存在一定的实际难题。

(1)详细的案情调查和病史。

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如果可能涉及被伤害的情节,案情情况提供可能不全面,有些甚至会对鉴定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故要求鉴定人员根据尸体现象认真比对分析所提供的案情正确性。另外,如果存在伤病关系并存的情况,一些临床资料特别是影像学资料、化验单等,往往能够反映病情进展情况和发病当时的状态[8],需全面收集。

(2)全面的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特别是在案情情况不明的前提下,衣着和尸表检查、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有助于发现遭受伤害的情况。从本研究所收集的案例中发现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监管场所遭受殴打,多使用软质工具或衬垫物,所造成的外部损伤不明显,而肌肉、软组织出血、挫碎很严重,故在尸体解剖时应详细检查腋窝、会阴、上肢背侧、臀部及大腿的皮肤颜色和各种异常痕迹,必要时需要彻底切开软组织,直至骨骼。另外,本研究案例中损伤和长期固定体位可能导致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可能导致肺动脉栓塞而死亡[9]。这就要求在解剖时应注意观察肺动脉栓塞情况,怀疑栓塞时还需要切开双下肢的深静脉检查。另外,特殊体位可造成体位性窒息,常常与手铐等约束工具的使用有关,故要求特别注意手腕、脚踝部位由约束工具形成的特殊损伤。

(3)全面的毒物筛查。

监管场所大多有严格的监控制度,一般不会将毒物带入。但事实情况极为复杂,本研究案例中就存在或是被羁押人员私藏毒物、药物没有被搜查出来,或者利用看病机会储备大量药物后自杀,甚至还有通过私密渠道带入毒品吸毒的情况。如果毒化检验不全面,则可能因漏检而误诊为其他死因。

[1]汤秋生.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透析与检察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0,(31):119-120.

[2]王保捷.法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3]茅家义.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初探[J].法治论丛,1989,(1):22-24.

[4]赵侠,韩少冲.女性犯罪情况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5,(30):173-174.

[5]徐丽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问题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3,(31):282,290.

[6]周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90-98.

[7]刘渊.监管场所的临床急症处置策略[J].临床医药实践,2010,19(12):902-903.

[8]贾晓文,王林.狱内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2):25-33,39.

[9]于岚,董利民,侯现军,等.被监管人员心源性猝死75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4,30(2):112-113,116.

(本文编辑:邹冬华)

Forensic Analysis of 25 Cases of Unnatural Death in Custody

YANG Song-min1,LI Zhi-ye2
(1.Criminal Investigation Team,Dengfe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Zhengzhou 452470,China;2.Criminal Investigation Branch,Rongche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Rongcheng 264300,China)

Objective To screen and collect the cases of unnatural death in custody and analyze the influences and forensic characteristics.Methods Total 25 cases of unnatural death in detainees in custody form 2000 to 2015 were collected.Some forensic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gender,age,yearly incidence,causes of death,manner of death were analyzed.The public security custodies were also compared with the prisons.Results All dead involved were male,mostly were young and middle-aged adults.It showed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tended to decrease year by year.The incidence of the injury cases were higher in public security custodies(64.7%)than that in the prisons(12.5%).However,there was a higher suicide rate in prisons(62.5%)than that in public security custodies(23.5%).The mainly cause of death were injury and asphyxia,there were also some cases died from intoxication and electricity.Conclusion The cases of unnatural death in custody expos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imperfectness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supervision loopholes and poor medical standards.A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autopsy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e of death in custody.

forensic pathology;cause of death;custody;unnatural deaths;manner of death;cases analysis

DF795.1

A

10.3969/j.issn.1004-5619.2016.05.007

1004-5619(2016)05-0346-04

杨嵩民(1971—),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及法医病理学工作;E-mail:15003843836@126.com

(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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