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可娜 梁冰
[摘要]:在大部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要使用一些犯罪工具,因此工具痕迹检验是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提高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应用水平,是现阶段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工具痕迹 痕迹检验 刑事侦查技术
在大部分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都要使用一些犯罪工具。在使用工具的过程中,工具会在与客体接触的过程中在物体表面遗留痕迹。工具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分支,是运用痕迹检验的理论、观点、方法观察案件中的工具痕迹,研究确定工具痕迹与案件的事实以及与相关物的关系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司法鉴定工作。
在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十分重要。当前,国内刑事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有了显著变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反侦察能力更强,因此有效提高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应用水平,已经成为国内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当务之急。
一、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作用:
1.工具痕迹检验可以用于分析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在使用工具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需要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表现出来。通过对工具痕迹进行分析,可以推断出工具痕迹形成的具体条件、痕迹位置及痕迹与周围物体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运用工具痕迹检验技术,检验和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数量、分布等等,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初犯,如果现场工具痕迹数量较多、分布零乱,则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不够熟练,基本上属于初犯,反之则基本属于惯犯。
工具痕迹检验还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点。在犯罪现场之中,通过分析工具痕迹的排列和摆放顺序,特别是对门锁、抽屉等的工具撬压痕迹等,即可以显示是否为内部人员作案。此外,工具痕迹检验还可以用于有效辨别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技术类型以及是否具有专业性,这对于刑事犯罪侦查活动也是至关重要的。
2.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串联并案侦查。在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工具痕迹检验技术还可以作为是否执行串联并案侦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运用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可以判断多起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工具是否具有一致性,如果可以做出一致性的认定,那么即可以采取串联并案侦查的方式,提高刑事侦查效率。此外,还可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具有一致性,来确定是否可以并案侦查。
3.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通过对犯罪现场工具痕迹的检验,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的熟练程度、工具的复杂程度,等等。此外,通过分析工具痕迹,还能够有效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等重要的体貌特征,用以判断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4.可以推断犯罪工具的类型和种类。通过分析工具的种类、功能、规格和成分,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类型,认定作案工具,进而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现阶段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在运用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工具痕迹提取环节不够严谨。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犯罪现场的痕迹提取是决定痕迹检验技术水平的基础和关键。现阶段国内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在运用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集中存在着犯罪现场工具痕迹提取环节不够严谨的问题。部分技术人员不善于在犯罪现场发现或整理工具痕迹,或者无法准确将工具痕迹与其他痕迹进行有效区分。还有部分技术人员不能够准确地提取和保存工具痕迹,往往还会对痕迹造成破坏,也给痕迹分析造成严重影响。
2.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强。很多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的工具痕迹检验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强,特别是对于工具痕迹的类型、特点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业的认定,案件串联并案侦查结论推断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不强,不但造成了大量的有价值的工具痕迹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严重影响到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甚至会造成一定的误导。
3.工具痕迹检验证据转化率较低。各类犯罪工具都可以直接成为指认犯罪行为的证据,工具痕迹是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具痕迹检验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化率较低,不利于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对提高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应用水平的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提高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水平,应当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当完善现场工具痕迹提取的工作流程,指导技术人员迅速准确地辨别各类工具痕迹,并实现有效提取和保存。其次,要全面提高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重点提高工具痕迹检验的能力,提高工具痕迹检验与犯罪案件侦查的结合力度。最后,要提高工具痕迹检验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效率,减少补充侦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波.工具痕迹检验新思路探讨.科技资讯,2010,(10).
[2]李静.我国工具痕迹检验的发展及其展望.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