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四大特征与四大规制措施

2016-11-19 00:48陈堂发
唯实 2016年4期
关键词:舆论生活化政治

为了追求舆论共鸣或社会共享价值,政治意识形态生活化、网络舆论事件政治化、网络意见领袖平民化、知识精英思想大众化已成为网络舆论扩散的经常性策略。这并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的健康发展,对此,舆论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制。

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所呈现出的四大特征

政治意识形态生活化。在传统媒体时代,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意识(如政治心理、政治理论)、政治价值观(如民主、自由、公平)与政治理想(如福利、安全、效率、正义)等的认知和涵化,更多的是依赖于组织渠道和扩散渠道严密的“仪式化”方式。政治意识形态更多的是被政治家和政治精英在封闭的话语体系中设计、讨论和倡导,它自上而下地观察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一件不可触及的玻璃罩中的神圣艺术品。而以用户自我为中心的自媒体,近些年所呈现出的社会化和大众化使用特征,则彻底消解了传统媒体环境下的“仪式效应”,改变了社会成员接受信息和观点的通道。自媒体以私人体验特性及生活化方式开始融入政治意识形态的运行,使政治意识形态问题更为生活化,也使生活范畴与政治范畴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

网络舆论事件政治化。当前网络舆论关注的事件类型有明显的特征,其中官员腐败和政府管理成为最主要的关注对象,与民生和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事件次之,其他事件则为少数。网络在使上述事件呈现个体冲突社会化和个人遭遇问题公共化方面具有更强的优势和效果,而网络舆情则倾向于将更多不和谐的非政治化的社会问题作政治化处理,以此凸显问题的重要性。如有些个体冲突事件、环境维权事件、刑事伤害案件、偶发性事件等,原本属于社会性权益纠纷或非人为因素所致,事件本身也有着自发与消退的逻辑,但为了追求舆论共鸣或社会共享价值,“政治化”处理成为舆论扩散的经常性策略,如将事件归因于体制问题或贴上政治意识形态标签,以此增强舆论扩散的广度和强度。

网络意见领袖平民化。网络空间身份平等的虚拟性,弱化了传统媒体意见领袖的权威性身份,他们的表达被网民的需求推动而非主动引导舆论,更多的是为顺应网民的喜好。为摆脱“沉默的螺旋”局面,意见领袖通常会在酝酿与把控网络舆论话题方面以“生活化”趣味重新“认识”、“描述”和“评估”正面历史人物,如对刘胡兰、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雷锋等英雄人物进行所谓“生活化”的重新认识,以此开掘历史英雄人物、领袖人物和争议人物等的个人生活与私人道德因素,迎合网民的口味。

知识精英思想大众化。构成政治意识形态问题生活化的另一途径是主导网络舆论场话语权的知识权贵与社会精英的个人见解和学术观点,通过交叉延伸的微信朋友圈,演变成大众化谈资。这主要是因为在崇拜权威作为传统文化底色的国家,知识精英的言说方式和立场对意识形态的大众化传播与民众的认同程度有着决定性影响。这就导致有些学者的创新思维以“反常规”为价值取向,对已形成定论的共识提出相反观点,片面追求“一论惊座”的表达效果。这也使得这些“有材料、有见解”的学术观点或见解,通过个人生活体验感强的自媒体通道,从少有人问津的冷僻的学术话题转译为通俗化的生活谈资。这种做法虽然契合了民众的日常生活轨迹,满足了“求新求异”的社会心理需求,但也为政治意识形态问题的有效引导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因素。

舆论主管部门规制网络意识形态的四大举措

培养“索引”意识,应对认同危机。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因由都可以被索引,而由在此链环上的行动所产生的理由均可以经由上一级或再上一级环节链找到解释。网络舆论场中具体政治意识形态问题的认同危机,在现实生活中均有相对应的触发机制。“索引”这些触发机制,能有效地化解认同危机。而目前各级舆论主管部门缺乏这样的意识,将抓意识形态工作当作纯粹孤立的问题处理,仅仅在强调或重视意识形态宣传与引导工作重要性上做文章。因而,对于可以索引出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而成为“诱因”的意识形态认同危机,要注重以常态化思维来甄别和把控人为事件与利益冲突在网络场的呈现与演变,及时主动地提供有助于说服网民的有效信息。并力戒在舆论已经演化为敏感的政治意识形态问题后再简单地施以行政干预,因为只有让民众生活感受到任何公权力主体的合意行为,才能从本源上强化政治意识形态认同,而非单纯依赖于行政干预。

构建“顺势”思维,应对理解危机。在“存在即须透明”的新媒体舆论场里,更为重要的是顺势而为。面临网民知识文化水准与理解判断能力已经显著提高的事实,“一面之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说服方式必然会产生事倍功半的结果。在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逐渐被大众化、通俗化使用的网络舆论场中,任何逆势而为的处理手段均只会更为弱化政治意识形态引导工作的有效性。因而,对于历史热点话题和敏感问题,在不影响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及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官方舆论场对民间舆论场应该采取积极回应措施;对已经做出的非理性认识与结论应做出重新解释与反思,汲取民间网络舆情中合理的认知因素;对被歪曲的历史事实表达应及时予以澄清,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利益的情况下客观地呈现历史事件真相。

树立“求是”作风,应对歪曲危机。对于故意或无根据地颠覆与弯曲那些支撑主流意识形态的定论性历史事实、人物或事件的“说辞”,让翔实的史料“事实”及时说话,是最好的手段。如在2015年6月底,新浪微博署名“小右派”发微博称:“日本公布了二战在华阵亡数据:死于国军之手318883人,死于共军之手851人。基本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数据吻合。”“共军抗日八年只击毙日军851人”被众多实名公知、大V在朋友圈及微博争相转载。而近日,国防大学《战事》剧组通过直接援引大量第一手史料,包括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的六卷本《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两卷本《华北治安战》、单行本《长沙作战》及日本侵略者于1936年撰写的两卷本《东北共匪之研究》和曾任日本华北方面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冈村宁次回忆录》等,以无可辩驳的历史材料对这一背离历史真相和否认中共抗战伟绩的不实之词予以澄清。因此,对于那些纯粹出于吸引眼球、博取转发量的商业利益策划炒作行为,应对相关个人、企业予以苛重的经济处罚,并责成其承担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实体责任,对其行为要载入社会诚信不良记录。

培育“法治”理念,应对信仰危机。不同时代的“英雄”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但通过“细节考证”推倒英雄形象,目前已成为某些微信公众号里的“亮点”。传递信仰不仅是政治责任,更是社会责任。为英雄正名不仅要靠“用事实说话”,也要借助适当的惩戒手段和公益诉讼手段,捍卫英雄名誉。因此,一方面对于部分网民和网络服务商无视中央主要媒体网站已经为英雄“正名”所提供的确凿材料,对此所产生的主观过失或故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过程中,相关社团组织、机构或公民均可通过举证方式,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而被告则可以是网络服务商、写帖者或转帖者。另外,对于因名誉损害赔偿所得而成立的专门基金,可以直接将其奖励给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针对少数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为达到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目的而故意歪曲案件事实、结群炒作网络舆论的,除通过法律手段外,应当强化地方律师团体组织及时介入与制止的行业自律职能,以此祛除消极舆论意识形态生活化趋势。

〔本文系南京大学陈堂发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舆论调控政策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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