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
摘 要:2015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行,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社会金融体系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经营风险也日益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证,更为全面深化我国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 银行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4-180-02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存款保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准备金以直接支付的形式,向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支付全部赔偿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目的。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央行先后依次将存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调整由基准利率的1.1倍到1.3倍,这就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放开。而利率市场化之导致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会加剧,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上升。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需要配套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现阶段,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承担隐性的存款全额赔付的责任。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当经济出现萧条或金融危机,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政府的赔付压力较大,往往导致存款保险的崩塌。因此,通过把风险分散给银行、政府以及存款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
我国在很早就开始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5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国外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受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条款(见表1,见下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障制度的构建形式,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由政府立法管理,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少部分国家采取自愿原则。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采取的强制投保的形式。
二是存款保险涵盖的机构范围。机构一般涵盖了所有依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存款性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三是存款保险的业务品种。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涵盖的存款产品类型为一般性存款(如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外币存款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视不同国家而定。
四是存款保险保额上限。少数国家对存款无限承保,绝大部分国家对单家银行客户存款总额制定承保上限。我国现行采取的是50万元的上限额度。
五是费率。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机构初始运转资金,后续资金主要由银行缴纳保险费进行补充。目前存在的两种费率安排:一种是统一费率,一种是差别费率。一般刚成立存款保险机构选择易于操作的统一费率,然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如何要看具体设计条款。通过分析《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等,并结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认为我国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是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因此,我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
第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也更容易为受保金融机构所接受。现行管理制度中没有对具体银行适用的费率进行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是限额保险。全额保险既增加经济负担,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采纳限额保险的方案。事实上,在正常时期(非危机时期),主要国家均实行限额保险,据统计,主要国家最高赔付限额相比人均存款的比值是3.4倍。目前中国人均存款为6.2万,则合理的最高赔付限额约为20万。目前条例规定了50万元的限额已经考虑了多层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的资金安全。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就是因费率和限额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增加。以某中小商业银行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存款保险对其净利润的影响(见表1,见下页)。
有利因素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促进精细化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来对冲这部分成本,保持并提高盈利水平。
二是有利于加强负债管理。如果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差别化费率标准和上限标准,就对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有利于规模扩张。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意味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形成,从美国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大量中小商业银行破产为管理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兼并重组提供了可能,一批盈利能力和管理效能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迅速成长为中大型商业银行,银行规模集中度提高。
三、商业银行采取的措施建议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日益临近,为适应未来市场变化和中小商业经营管理需求,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策研究,提高应对能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条款和管理模式,将直接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条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全行综合管理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势必增加银行运营成本,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增强资产业务的营运能力,通过增强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行效率,提高全行资产业务的综合盈利水平。
同时,应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条款的细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保费成本。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类型、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综合评级而执行不同费率,因此,银行必须加强综合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通过争取较好评级分数来降低费率标准。
加强存款客户分层管理,通过实行差别化的服务减少存款流失。如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上限制,就意味着存款余额较高的VIP客户需要在服务和安全性之间取舍,从我国的现状和金融体系架构来看,我国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仍然拥有隐形的政府担保,中小商业银行的担保程度会弱于大型商业银行,因此,VIP客户存款搬家的现象将不可忽视,加强对优质的大额存款VIP客户提供特殊服务和稳健经营来减少存款流失,将成为银行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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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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