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凡+何太淑+张贝+李艳英
摘要:文章以京津冀休闲产业协同发展为主旨,基于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的现实基础,从发展模式的组织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出发探究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模式,旨在通过构建政府主导的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模式,为区域智慧旅游发展提供一般范式和实践指导,从而实现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的深层次应用价值。
关键词:京津冀;智慧旅游;创新模式
智慧旅游在智慧地球和智慧城市的基础上得到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旅游信息服务模式和应用机制,革新了旅游者高效便捷的获得旅游信息的途径。智慧旅游指的是以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移动终端通信技术等为支撑,建立在终端旅游者对旅游信息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旅游信息和资源的感知、整合以及互动利用,提供多层面、多载体、多形式的旅游信息服务的全新旅游发展业态。旅游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形成了智慧旅游,它能够以旅游者需求为根本,通过全方位的感知了解最新旅游信息动态,通过多种媒介提供信息化服务和应用。
一、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模式组织协调建设
(一)京津冀智慧旅游组织机构建设
京津冀智慧旅游组织机构的建设建立在长期的旅游合作的基础之上,为实现区域旅游合作的实质性进展,加快制度化组织机构建设,应构建有实权的、专门负责京津冀旅游管理协作的实体机构。同时京津冀区域内部各主体经济发展方向、旅游业发展战略不同,区域性的旅游合作面临很多制度性客观障碍,这就需要借鉴粤港澳地区模式,通过在长期的合作中积累经验,召开“旅游协作区联席会议”,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以弥补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强区域合作,避免出现旅游信息孤岛现象。其中京津冀智慧旅游组织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旅游主管部门发起的联席会议,这类组织会议侧重于区域智慧旅游发展的微观具体方向层面:另一类是除旅游主管部门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举办的以旅游合作为专题讨论的联席会议,这类会议内容侧重于区域发展的宏观重大方向层面。
由此,可成立京津冀区域智慧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在其下设立北京、天津、河北地区智慧旅游领导小组,并在京津冀区域个体正式组织之下鼓励成立各类非正式组织。
(二)京津冀智慧旅游利益协调机制
鉴于京津冀政府间处于多边多级格局,各个区域从旅游地方保护主义和个体利益出发,对智慧旅游合作造成了重重障碍,这就使得建立区域智慧旅游利益协调机制变得至关重要。虽然目前存在非制度化的区域协调机构,但这根本不能满足京津冀智慧旅游系统工程的利益模式要求,所以首先应在公平、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京津冀智慧旅游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制定京津冀地区利益共享和协调机制的相关约束性法律协议在保障区域智慧旅游合作规则,加快京津冀智慧旅游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的制度化进展。其次,借鉴欧盟旅游一体化相关政策,成立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委员会,设置合作公用基金,该基金的使用和审批权隶属于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委员会,该合作公用基金的来源是从北京、天津以及河北省三地每年的旅游年收入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提留,同时按照三地地域空间以及常住人口的比例进行加权综合衡量计算具体缴纳费用。这样就可以实现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的利益补偿机制,使暂时性损失的地区能够从利益补偿中得到短期利益保障,有利于实现京津冀智慧旅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京津冀智慧旅游信息协调机制
京津冀智慧旅游信息协调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首先,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共享机制。京津冀智慧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区域信息的资源共享,三地应就该区域旅游信息合作平台进行讨论分析,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共享机制。其中涉及到旅游网站的建立、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研究、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的支持,通过各地旅游信息数据库的交流和共享,实现智慧旅游信息无缝隙合作。其次,建立区域网络无障碍旅游。通过对“长三角”的无障碍旅游区的网络化发展模式的分析研究,京津冀区域首先可以召开区域会议商讨具体运作模式,通过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旅游超市,完善交通网络体系和建立中心旅游城市集散中心实现区域网络无障碍旅游。区域内部各个集散中心在网络上可通过建立各自的专用网站,使得旅游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其中任何一家网站查询到京津冀旅游地区其他城市的相关旅游信息,为旅游者出行和旅游提供便利。同时集中在网络上的信息可以用于适时反馈到联网系统中,使得集散中心及时安排各类接待工作,为自助旅游者提供可靠保障。
二、京津冀智慧旅游发展模式保障机制建设
(一)京津冀智慧旅游市场运行机制
京津冀智慧旅游市场运行机制的构建是对智慧旅游区域良好运行的可靠保障。首先,鉴于京津冀三地主体差异性的存在,应构建统一的区域智慧旅游市场,建立区域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明确区域智慧旅游市场分工模式。京津冀三地由于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存在,各自发展旅游业的重心以及其依托的旅游市场不同。这就需要根据不同地区间旅游发展水平的不同梯度,对不同城市的旅游功能和产品进行地域分工与协作。为实现优势互补,克服旅游产品同质化倾向,杜绝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恶性市场竞争,京津冀地区各城市应确定不同的旅游业发展方向,在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区域智慧旅游的合作。其次,应平衡京津冀智慧旅游市场和行政力量,在政府的相关行政指导下,充分尊重旅游市场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发挥旅游企业的主体作用。智慧旅游的功能体现需要具有市场敏感性的旅游企业的高度配合,发挥智慧旅游资源的市场价值。所以这就要求政府宏观调控地区壁垒,为智慧旅游企业提供公平、自由、跨地区资本整合以及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良好信息化环境,保障京津冀智慧旅游的市场运行。
(二)京津冀智慧旅游的投融资体制
京津冀智慧旅游的投融资体制是对整个系统的动力要素,也是任何组织开展的首要具备条件。京津冀区域智慧旅游的发展除依赖国家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地区旅游收入、政策资助以及项目投资等渠道外,应建立具备多样性以及灵活性的智慧旅游投融资体制。首先,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智慧旅游金融信贷支持方式,扩大京津冀旅游投融资的规模,通过建立智慧旅游项目的银行企业以及政府企业的合作开发机制,实现智慧旅游的信贷投入资本。其次,采用BOT方式对旅游项目进行融资开发,利用具体运营模式拓宽京津冀智慧旅游的融资渠道,通过借鉴国外先进智慧旅游资金管理经营经验,实现智慧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合理运作:再次,京津冀智慧旅游投融资渠道应多角度利用民间资本,实现民资对智慧旅游产业的大范围参与,在扩宽渠道的同时实现智慧旅游公司的融资发展。
(三)京津冀智慧旅游绩效评估机制
京津冀智慧旅游的长效保障机制实现需要绩效评估体制对智慧旅游单位进行相应的考核、监督和评价,以明确其实际建设效益和未来发展方向。首先,京津冀智慧旅游应建立具体评估标准,针对各行各业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调研确立具体衡量标准。同时,明确绩效评估对象——智慧相关企业,包括景区、旅行社、酒店等,以及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对其实际操作与规范的对比评估,推动智慧旅游的绩效评估进展。其次,设立具体评估指标,鉴于京津冀智慧旅游建立在智能化、信息化的基础之上,其评估指标应注重智慧与旅游的双重结合,避免片面性指标的设置多造成的评估不全面现象。同时,还应对具体指标进行权重计算,实现京津冀智慧旅游绩效评估的科学化。再次,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京津冀智慧旅游的实际操作和项目中,同时根据绩效结果进行智慧旅游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调整和更新,以保障京津冀智慧旅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