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
——兼论传统文化的学习

2016-11-19 08:31:54广
观察与思考 2016年11期
关键词:规范性规制要素

范 广 垠

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
——兼论传统文化的学习

范 广 垠

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认为,制度中有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三大基础要素,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但三大要素的秩序基础、扩散方式、情感反应等不同;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的制度,其主导性要素也各异;在利益复杂、竞争激烈的领域或组织,规制性是制度的主导性要素。在公共权力领域,制度的规制性创造了基本秩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重中之重,在这基础上,社会道德才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本治国战略,以德治国是这一战略有益和有效的补充。传统文化的学习需要文化自信,也需要文化自觉,以优秀传统文化补强依法治国战略。

制度 法治 规制性 规范性 文化认知

作者范广垠,男,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威海 264209)。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把坚持依法治国确定为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依法治国,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

国内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关系的文章已有很多。从方法上,相当一部分论者在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哲学思辨层面进行阐述。这种辩证分析,只是在抽象的层面大致指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得出依法治国最重要、以德治国最重要和两者同样重要三种结论,而这三种结论看似都有道理,且由于分析逻辑是一致的,不能相互否定。同一种分析逻辑得出三种结论,其实践操作性也就大打折扣,甚至产生误导。而得出以德治国最为重要的,或者德治是法治根本保障的,就可能把儒家文化作为维系中国未来的唯一选择,就可能出现逆法治方向而动的趋向。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关系的阐述,需要在一般、概要、抽象分析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不仅是进一步学习和领会《决定》精神的需要,更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高相关规则实践操作性的需要。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或可提供新的有效辨识这一问题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三大基础要素理论

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制度赋予时空中社会体系以牢固性和稳定性。①Anthony Giddens ,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4 , p. 24 .

那么,制度凭借什么,又是怎样维护社会体系的?W·理查德·斯科特在总结他人研究成果,并进一步细致深入的分析之后,给出一个关于制度的综合性说明:“制度包括为社会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活动和资源。”②[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62、63、63页。在W·理查德·斯科特看来,制度有三大基础和关键要素,即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正是这三大基础性要素与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共同维护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系统。

“制度的规制性基础要素的核心成分,包括强制性暴力,奖惩和权宜性策略反应。”③[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62、63、63页。规制性要素强调明确外在的规制过程,如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强调规制性对人的行为的强制和调节作用。规制需要中立的第三方监督实施,这样,政府就要充当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强制实施者三位一体的角色。“人们面对由实施机器所支持的规则系统,或者会感到恐惧、害怕和内疚,或者相反,感到轻松、清白,并拥护这种制度。这些的确是非常有力的情感!”④[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62、63、63页。当然,制度的实施,不可能仅仅凭借单一的暴力强制,这样做成本会很高;并且,有些制度没有为行动提供明确的规定,还存在模糊和争议的地方;监督机制未必完全正确,甚至有无法监督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培养对制度的认知、认同和价值层面的坚持就显得很有必要。

“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还存在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这种制度就是规范性的规则。”⑤[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62、63、63页。W·理查德·斯科特进一步指出,规范系统包括价值观和规范。价值观是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标准。规范则规定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所要结果的合法方式或手段。规范系统确定目标,但也指定追求这些目标的方式。这些价值观和规范,是对行动者如何行动的期待或语言,是一种规定即规范性期待。⑥[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62、63、63页。道德是他人或社会的期待,斯科特所言的制度规范性其实就是制度的道德问题。利益权衡下遵守制度,与考虑到别人和社会的期待而遵守制度,两者处于不同的道德境界,后者顾及到别人的感受,甚至把遵循规则视为义务和理所当然,其道德境界明显要高些。规范性要素指示了善的制度方向,也指示了实现目标的正当的手段,从而减少了社会规制成本。制度有道德内涵,违反规范,或遵循规范,可分别引起羞耻感和荣誉感。这些规范,或者说道德因素一旦内化,违反规范就会懊悔、自责,因此,有制度理论家把共同的道德规范视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制度三要素理论看来,或者在西方法治理论看来,道德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内涵于制度的精神要素,是和其他要素一同起作用的要素。

有制度理论家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的重要性,认为人们遵守文化—认知性制度,是因为人们难以想到其他的行为类型;我们之所以遵守惯例,是因为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些惯例是做这些事情的恰当方式;①参见[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5、59、60页。文化提供了思考、情感和行为的模式;②Hofstede Geert , Culture and Organizations : Software of the Mind , New York : McGraw-Hill. 1991 , p. 4 .惯例有助于避免冲突,而制度中的文化要素提供了意义符号,有利于解释含混不清的世界。③[美] 詹姆斯·G .马奇、[挪] 约翰·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3页。正因为如此,文化—认知要素也有利于减少冲突,甚至减少正式制度规则本身。文化理论家不是强调那些义务的要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而是强调行为模板对人的影响,强调惯例形成过程中关于意义的解释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强调符号—词语、信号与姿势——对人的活动的作用和意义。这些关于行为意义的解释形成于行为互动过程,并被用来解释、理解和支持互动及其稳定与变化。这种基于制度的文化认知视角,“关注文化的语义符号层面,文化不仅是主观的信念,也是被感知为客观的、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符号系统”④参见[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5、59、60页。。如此,文化由于提供了关于行为的意义解释和行为模式,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影响着人的行为,人们基于对文化的理解和模仿而行动,文化在社会建构和社会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内容,三大基础要素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具体运行机理,可以参见表1:

表1 制度三大基础要素⑤参见[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5、59、60页。

制度三大基础要素共同存在于制度之中,从不同方面支撑着制度的贯彻和扩散,共同引导和约束着组织和人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秩序。制度三大要素共存于制度之中,共同作用于人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要素等量齐观、相同比例地配置在制度当中。

二、三大基础要素在不同制度中的配置与作用

不同的制度理论家强调不同要素在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不同制度要素在制度中的配置比例有所不同,这与社会现实和理论家的研究领域有关,甚至与理论家关注重点和研究目标有关。

“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特别倾向于认为制度主要依赖于规制性基础要素”⑥参见[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5、59、60页。,强调违反规则和律令要受到严厉惩罚,付出沉重代价。相当部分的政治学家、法学家也持这一观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所研究的对象与其他学者研究的对象有着不同的特质。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存在大量的利益群体和利益竞争,利益越是重大,竞争越是激烈,行为的功利性和计算性就越是明显,行为失当,甚至违法犯罪也就不难想象。利益的有限性和欲望的无限性,决定了利益诱导终究会撞上利益的天花板,走到尽头,暴力规制就成为经济政治秩序的最后保障。“规训和惩罚或许不是最高明的方式,但往往是最有效的和最后的方式。”①范广垠:《政府管理主体的行为互动逻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全球化时代是高度竞争时代,这种竞争不仅仅是与周围的人竞争,还要和世界上具有相同或相似职业和技术属性的人竞争。同样的,当代社会,传媒技术的发达和广告宣传的频繁,使得各种诱惑扑面而来,这些诱惑不再局限于我们周围,而是来自于全世界。靠道德自律抵制外来诱惑已更为艰难,甚至是不可以想象的。至于法学家,他们经常观察分析残酷的人性现实,强调制度的规制性也就不难理解。

人的基本需要可以满足,但欲壑难填。以追求权力为指向的官本位文化、以提升社会地位为指向的消费文化、以营销欲望为指向的商业文化,共同促成了需要到欲望的异化。许多追逐行为是欲望的产物,而不是真实需要下的抉择。在众多诱惑面前,道德自律屡屡失效,制度他律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利益诱惑众多的领域,是惩罚创造了基本秩序,在这基本秩序基础上,才可能展开进一步的活动,价值信念的学习、道德修养的提高等才能成为切实的可能。市场领域,是经济利益诱导而不是道德说教直接带来了生产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活力,规范性道德要素只是提升了这种积极性和活力的品质,而这种品质没有规制性力量的保障,或没有相应的回报,又会易逝和蜕变。经济制度的规范性成为一种卓越的追求,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脱离利益的卓越追求是不具有吸引力的,只有那些能够带来利益的规范性才有现实主义的魅力。经济领域利益众多而直接,制度的规制性成为保障经济秩序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力量,规范性要素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政治权力的稀缺和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使得政治领域的利益竞争绝不亚于经济领域,其激烈程度常常超过经济领域的竞争。在政治领域,相当一部分人以政治为职业,追求的是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权力价值和利益价值的最大化,规制性措施就更显得迫切而重要。当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规制性是制度的主导性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规范性和文化—认知因素。斯科特认为,将政体建立在单一的强权暴力基础上的统治者很是少见,所有的国家都试图在民众中培育一种其统治是合法的信念。②[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64页。制度的道德因素和符合惯例的预期,不仅是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需要,也是增加制度和政体合法性的需要。政治和经济制度需要规范性要素,甚至需要规范性要素的指导,但规范性要素的实现不能靠规范性自身,必须有规制性力量和资源的保证。有道德认知,未必有道德行为,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尤其如此。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道德规范,但又不能依赖于道德规范。儒家倡导以道德自律和有道德人的监督来实现政治清明,这是一种美好的幻想。

相当部分的社会学家持规范性制度这一概念,“这也许是因为社会学家更有可能研究诸如亲属群体、社会阶层、宗教系统和自愿协会等制度类型,在这些制度类型中,更有可能存在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并且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更有可能成为秩序的主要基础”③[美] 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三版),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64页。。人的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同群体中影响人的行为因素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影响人的行为的主导因素也是不一样的。亲属群体中的爱情和亲情,社会阶层中的共同生活经历和感悟,宗教系统中的信仰和信念,自愿协会的价值观和审美情趣,分别成为不同群体中影响行为的主要因素,并因此可能弱化功利性行为动因,制度的规范性要素也因此凸现出来。一般来说,人们同时分属不同的群体,而在各种群体要分别解决几个问题:一是生存发展问题,即安生问题;二是精神寄托问题,即立命问题;三是压力释放问题,即休闲问题。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群体中其行为动因和目标就有所不同。也就说,每个人在不同的群体其行为方式可能采取双栖,甚至是多栖策略。在一定情境下表现出的道德修养,在另外一个场域中未必能够表现出来。欧美国家自启蒙运动之后,自由、民主、公平价值观成为主导性价值观,国内法及其制定过程体现了这些价值导向。但在诸多国家间条约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的是利益导向和力量法则,而获利一方的国家民众也大都认可这样的弱肉强食法则下制定的制度,并享受着由此带来的利益。不仅是个人行为策略,国家行为也表现出双栖性特征。规范性的坚持让位于利益之争,可供的例证比比皆是——规范性的实现需要规制性的力量。规范性还有一个时空适应性问题,能够齐家的道德,未必能够用于治国,历史上有效的规范性,今天未必可行。因此,什么样的规范性?谁的规范性?如何实现规范性?这些就成为问题。规范性及其运用本身的不确定,以及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这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就是风险。社会学家如果进一步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探讨制度的话,或许对制度的规范性主导作用也就不再那么乐观。

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在职业领域与非职业领域,人们行为的功利性也是不一样的,在前者功利性表现更突出更直接,在后者可能淡化功利性考虑。也就是说,在非正式群体和非职业领域表现出的信念、友爱、宽厚、仁慈等,未必就能够在正式群体和职业领域中表现出来。而以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以等级标准作为处理问题的参照,缺少了公平,德行也惠及不远,虽然也表现出私人关怀,但这样的德行与现代制度所要求的规范性相去甚远。

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要素的学者,主要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尤其是文化人类学家。人类学研究人本身和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分为具有自然科学性质的体质人类学和具有社会科学性质的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又可分为民族学、考古人类学、语言人类学等。为了清晰地描述各民族或群体文化,文化人类学首先把日常生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人的生活,特别是日常生活和文字语言,主要由模仿到习以为常。文化人类学家为了清晰描述各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特征,就要努力揭示各文化之间的差异和文化绵延变迁的独特路径,群体生活的差异和特征揭示得越是充分,其所呈现的文化景象也就越清晰。文化是人们应对环境挑战而采取的一种生存方式和生存策略,环境没有太大的变化,文化也就按照惯性向下传递,人们也大都不去或不愿思考新的生活方式。环境有了重大改变,人的生存策略也就要随之改变。或者说,按照原有文化行事不能解决新环境下的问题时,文化所面临的挑战也就来临,文化变革与创新也就在所难免。但最先改变的往往是经济和政治的生存策略,最后才可能是日常生活方式的改变。因此,无论在近代之前还是当代,日常生活领域更能表现出传统文化—认知要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即便在经济和政治逐渐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时候,日常生活可能还是比较传统的。文化人类学家研究领域和学术旨趣不同于其它学科,他们强调文化—认知要素对人的行为影响也就不足为怪了。

必须认识到,文化和信念的形成主要受环境的影响,并在各种主客观互动中最终形成。虽然传统文化在新的文化形成中仍然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但客观环境才是造就文化的主要因素。文化认知,不仅仅是认知的问题,甚至有时候不是首先认知,而是首先必须对外界环境做出某种行为反应,然后再对这种行为反应做出解释,形成新认知,并不断积习而成为文化。人的行为不仅仅是模仿继承传统文化,也在改造和创新文化;不仅遵循着自己构建的图示,循着意义的导向行事,也迫于环境和形势的压力,可能非常现实地屈从于功利和实用的需要。新的生存环境,新的生存策略,于是在新的主客观互动状况下形成了新的文化—认知体系。在全球化时代,我们的文化已经融入国际性要素,这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乃至日常生活领域都有明显的表现。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价值体系,既吸收了传统文化优秀因素,也是学习现代文明成果的具体体现,这些新的信念体系和文化认知框架一旦形成,就深刻地影响着人的行为。当下,这有别于传统文化的新的文化—认知要素发挥着重大影响,尤其是提供了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和方向,这对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影响尤为重要。

三、本文的结论

根据制度三要素理论和上文的相关论述,本文的结论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结论之一,与纯粹的利他主义道德相比,制度的规制性所表现的道德境界不高,但它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保障和发展社会道德的关键。

个人修身本身也是需要外在约束的,历史上一个极端的做法是采用宗族私刑的力量保证儒家礼教的贯彻。中国相当数量的宗教场所商业化也表明,没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即便宗教的规范性要求也是难以实现的。保证社会道德局面,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最为根本的就是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公平的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好人好事增多,坏人坏事减少。提高道德认知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把道德认知切实地转化为道德行为。道德教化不足以维护道德本身,只有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真正促成道德局面的到来。因此,道德文化与发展的问题,最终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问题,只有良法之治,才能实现这一局面,解决这一道德难题。公平是善要奖,恶要罚,是一种有条件的回报,诉求一种对等关系,其道德境界低于仁爱等纯粹利他主义德行,但其道德效用远大于仁爱等其他道德。①范广垠:《公平相对于效率与自由的优先性——一个行为学的视角》,《观察与思考》,2014年第12期。中国文化背景下,奖易罚难,公平的惩罚是需要政治决心和政治意志的,恶不止,善不兴,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惩罚的正义更是一种“矫正的正义”②[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以强制性为表征的法律制度,有力地保证底线道德不被突破,使社会道德有了向上发展的可能。偏执于人格向往和道德理想,可能造就一些道德楷模,但不能造就普遍的社会道德现实。

结论之二,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现代意义上的规范性,传统文化的价值结构与现代文明不相兼容。传统文化的学习主要是一种治道的学习,是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和有益的补充。

所有的制度内涵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要素三大要素,法治建设本身需要完善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价值观及道德建设。但是,法律制度的最大的规范性是党的十八大所倡导的价值观。民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而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这些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则构成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和诉求,是国家层面的最现实的理性的道德追求,也符合当下文化认知主流。中国历史上治道丰富,有儒家诉求理想人格的德化治道,道家顺乎自然的道化治道,法家强调事功的物化治道。但牟宗山认为:“有政道之治道是治道之客观形态,无政道之治道是治道之主观形态,即圣君贤相之形态。”③牟宗山:《政道与治道》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8-19页。他还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治道民主,而政道不民主,应该以政权民主奠定理性架构,唯有政道民主,治道民主才能有真正的保障。④牟宗山:《政道与治道》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8-19页。“君权至上、父权至尊和伦常神圣构成了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价值结构。”①葛荃、逯鹰:《论传统儒学的现代宿命——兼及新保守主义批判》,《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虽然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文化有治道思想和具体治道方法可以为现代文明所吸收,但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体系难以与现代制度相融通。当下我国民主与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的理性框架之根本,当下的德治是民主法治下的德治,而不是个人的人治,德治是这一理性框架的有益和有效的补充。为此,“不仅要以法治精神修身,更要依法治国平天下;克服情理型思维,消解传统礼治、德治与仁治之局限,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②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以传统德治思想补强法治建设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实践中采用优秀的德化治道;二是把传统美德融入法律,健全立法伦理;三是对一些基本的传统美德刚性化,加强伦理立法。

结论之三,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制度,其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要素的构成可以有所不同,但在法治的核心领域,必须突出制度的规制性,强调政治规矩。

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最终要根据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可能性。观察与判断人的行为,一方面要看到人性的复杂性,另一方面要看到行为场域的复杂性。公务人员有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又面临种种诱惑。以人性,而不是以神性看待并要求公务人员;以一种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标准来要求他们,而不是以努力也达不到的标准要求他们,同时兼顾其利益诉求。这是现实主义的,也是人道主义的。而儒家等级秩序、等级结构、等级原则下的人格向往,“无可挽回地否定人的个性与独立性,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维护”③葛荃、逯鹰:《论传统儒学的现代宿命——兼及新保守主义批判》,《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德治理想也就终究不能实现。权力领域是利益复杂,而又竞争激烈的领域,虽然要进行规范性教育,但关键要严格地规制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调政治规矩不允许逾越,使易腐的权力不能也不敢腐败。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制度化管理。宗教系统,自愿协会等组织,可以适度提高其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要素的地位;社区日常事务、日常生活、邻里关系等的管理,则要重视传统风俗日常习惯,把一些传统文化融入其中。不管哪个领域的制度,其规制性仍然不可或缺。

总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理想出发,也不是从原则和原理出发,多角度深入细致地分析问题,切实地解决问题;我国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发扬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人文精神,也正是这些人文精神,保证着法律制度的品质和持久的生命力。文化是一种生存方式,是应对问题的策略和对这些应对策略的解释,解决人类生存面临的问题才是文化赖以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文化的学习和继承不是为了文化本身,能够面对人类社会实际问题,并有效应对问题的文化才是有生命力的文化,文化学习也才有意义。我们需要文化自信,认识到文化的重要性和传统文化的价值,反对传统文化虚无主义,但也要文化自觉,反思传统文化,接纳世界优秀文化。我们也不能因为法治进程有过挫折,而对法治建设失去信心,转而希冀于德治传统。党的十八大之后的一系列变化,已经昭示了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在当下的文化历史语境下批判学习传统文化,补强我国的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孙艳兰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大时空视域中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特色问题研究”(14AZZ001)、山东大学(威海)教研项目“通识教学中人文社科疑难问题研究” (B2014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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