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2016-11-18 06:54李益明
杭州 2016年10期
关键词:执业杭州市检察机关

文 李益明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文李益明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主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16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主动加强工作创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体化机制,为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意见不受重视、知情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成功样本。

今年以来,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着力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单独或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会见权利的有关规定(试行)》《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规范指引(试行)》《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规范文明办案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强调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经过细化具体举措,狠抓制度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取得了良好成效。

未来,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机制。

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打破惯性思维,厘清权力边界,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监督制约意识、司法公开意识,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理念。

进一步创新制度保障

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丰富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措施,如上城区院推出的全面记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的“五表一书”,余杭区院出台的将保障律师会见权纳入侦查监督职责和程序等,杭州市院将把上述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总结提高并制度化,进而向全市推广。另一方面,着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完善侦、捕、诉各阶段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合作机制,对外与司法局、律协完善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内外结合,凝聚共识,紧密配合,识别需求,着力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拓展保障内容

以“两个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转变选择性、形式化的保障做法,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保障体系,加快拓展保障内容,从刑事辩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延伸至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等方面长期存在以及律师反映较多的问题,全面系统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

要改变传统窗口接待模式,打造在线服务信息化平台,整合各部门分散的工作职责,集中归口至案件管理部门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建设完善具备公开、查询、预约、认证等功能,线上、线下同步运行的立体保障服务机制,使案件管理部门真正担负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流转、统一受理和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收诉讼材料和承办辩护、诉讼代理律师阅卷等检察职能。主动融入互联网时代,以开创包容的姿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加强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提供案卷材料光盘刻录、多元化阅卷、程序性信息推送等服务,开发“杭州检察”APP,及时主动告知重大节点,进而将服务保障方式从单一保障升级至复合保障。

进一步厘清检律关系

要立足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高度,着力改变狭隘单向的检律关系,通过加强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工作会商、研究探讨等互动形式,构建双向交流、相互促进的“亲”型检律关系。另一方面,建立和落实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对律师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及时移送律协处理,构建相互监督、共同成长的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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