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探亲假2.0版”,你造吗?
◎周斌
去年,一则“外企白领请探亲假出国旅游被炒鱿鱼”的新闻,刷爆朋友圈引发舆论关注。宋志国于2007年1月11日进入索尼公司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宋志国的工作地点在上海。2014年7月21日,宋志国向其上级主管提出探亲休假获得批准。7月28日,宋志国从上海离境赴意大利。9月29日,索尼公司解除与宋志国的劳动合同。由此,宋先生失去了一份月薪高达5万元的工作。后经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宋以欺骗手段出游构成旷工,公司解雇合法。
媒体对于此案的解读,主要集中在“滥用探亲假”,“探亲假就得用于探亲。”由此还引申出:其他企业的职工,只要与家人分居两地的也应有探亲假,不给他们探亲假就是不对。其实,此案与1981年国务院的探亲假规定没有半毛钱关系!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但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并无规定。本案中宋志国所供职的索尼公司属于外企,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探亲假规定。
其实即使是执行国务院探亲假规定的单位,也有一个执行口径的问题。根据规定,“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什么是“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而根据《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一般而言,就是双休日。昼指白天,夜指晚上,一昼夜就是一天24小时。
这个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当时还属于计划经济,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个人没有太多的选择和改变余地。那时候没有年休假制度,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没有现在这么多国定假日,更没有7天长假黄金周,特别是那时候交通不方便,职工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即公休日只有1天,到外省市探望父母或配偶,一般确实“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
而现在年休假制度出台了,一年里还有几个长假,交通也更方便,而且现在的工作是自己选择的,不再是国家分配。特别是公休日从1天增加到2天,即原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现在未必仍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
对具体操作口径没有合理规定,既不符合国家制订探亲假规定的原意,也不利于体现合理的工资待遇。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对其他员工也是一种不公。实践中就大多数企业而言,35年前的旧规定几乎成了“僵尸条款”。
但是目前职工是否需要探亲假?是否还有单位在执行探亲假呢?答案是肯定的。
有的执行国务院探亲假的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对探亲假探亲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具体规定为“原则上利用火车或汽车回家探亲单程路途时间不能控制在12小时之内的,特殊情况可以作出说明”。因为现在公休日为双休日,总共为48小时。其中居住一昼夜为24小时,来回路程为24小时,单程为12小时。但对于父母或配偶患重大疾病在外地治疗或休养的职工请探亲假,应适当照顾。再如规范请假手续,职工申请探亲假应书面说明“利用火车或汽车回家探亲单程路途时间不能控制在1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以作出说明,并出示父母所在户籍地证明,和回家探亲的相关证明如车票机票等。还有对于请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作出妥善规定。
另有单位干脆不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探亲假,而是“另起炉灶”,自设了探亲假制度。如本案中的索尼公司《薪资福利手册》规定:调动在一年(含)以上的员工享有每年一次10天的探亲休假。宋志国本人也对《薪资福利手册》无异议。
从索尼公司《薪资福利手册》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看,公司给予员工探亲假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而这些条件由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索尼公司规定的探亲假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团聚,而并非是索尼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这个条件显然与国务院规定休探亲假的条件是不同的。所谓“异地工作”,不仅是指与亲人分居两地,而且是由于公司调动造成的亲人分居。总之,前者依据的是法定待遇,而后者依据的是单位的规定或用工双方的约定。
索尼公司的探亲假规定,还与公司补充年休假制度同时实施。索尼公司2011年版《员工手册》第49条“年休假”项下载明:1、年休假构成:(1)年休假分为法定年休假、公司补充年休假两部分,每个日历年度共17天。……2、年休假的天数:(1)员工每个日历年享有17天的年休假,使用时员工应首先使用法定年休假;在员工仍有法定年休假的情形下,不能申请公司补充年休假。还规定未休补充年休假工资补偿按100元/天计算。
企业探亲假制度不能再走回头路,不能让所有企业再去实行三十多年前的规定,那个肯定行不通。像索尼公司这样的单位,尽管未执行国务院的年休假规定,但是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有公司补充年休假,异地工作员工还有“探亲假”,这种“探亲假2.0版”,难道不是比原有的规定更加合理吗?
对于宋先生被解雇的理由,一些专家解读是宋先生滥用探亲假,而许多读者的看法是“探亲假只是导火索,估计矛盾早就有了”,有的读者说:“中秋节是不是就非得在家吃月饼?国庆节是不是就非得守在电视机前看阅兵?否则都算旷工?”
笔者初看新闻时也认为公司处理得过重。索尼公司设定探亲假的目的固然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但是假设宋先生和老婆一起去意大利度假,算不算违纪?如果算违纪,那么宋先生先到北京,然后再双双到国外旅游算不算违纪?公司显然管得太宽。如果宋先生和老婆一起去意大利度假,就不算违纪,那与其说是在惩罚他滥用探亲假,不如说在惩罚他不带老婆一个人出国旅游——人家老婆愿意,你管得着吗?
退一步说,即使算违纪也够不上严重违纪。这与员工请病假出国旅游有本质区别,宋先生毕竟符合了请探亲假的实质性条件(异地工作),只是擅自改变了探亲假的用途。即使有所不妥,公司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惩罚,但是探亲与出国旅游毕竟都属于职工私事的范畴,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开除有些过分,至少是合法而不合理。
此案确实另有隐情。索尼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宋志国向索尼公司申请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期间休探亲假,实际却是与他人一起赴意大利考察珠宝生意,宋志国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欺骗公司。他还计划将索尼公司的摄像头、摄灯、装饰画转移至其与他人新开的公司,并计划将其租赁用于珠宝生意的别墅转租给索尼公司以赚取租赁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对于一个每月拿5万元薪资的高管,却从事兼职工作,对公司心怀二意,这就突破了公司的底线。违反了忠诚义务,才是宋先生被开的真正原因。这样的解释也更加符合情理。
但是宋先生的公司还处于调研阶段,公司也没有找到更多证明宋先生违规兼职的证据。不过,6月16日,宋志国曾经向索尼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保证书,上载:“本人宋志国将于2014年7月23日至8月5日期间因私去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旅游。本人已申请上述期间的带薪休假并已获得部门领导批准……请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签证所需的工作和收入证明。”索尼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宋志国开具了在职证明。但是最后他还是利用探亲假出国,这就加重了他的违背诚信情节。而不能严重违背诚信,也是一个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底线。从这一点来说,宋先生确实给单位提供了合法解雇的理由,他被解雇也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