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承包人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扣除

2016-11-17 01:59:14陶喜胜
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保证金

宋 玥, 王 飞, 侯 郁, 陶喜胜, 张 戈

基于承包人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扣除

宋 玥1, 王 飞1, 侯 郁2, 陶喜胜3, 张 戈3

(1.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00013;2.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 济南 200013;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 济南 20001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尽管有相关质量保证金管理文件,但只规定承包人在不履行修复缺陷义务时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没有对其扣除条件与费用计算给出具体方法,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及赔偿机制,导致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上利益受损。基于此,首先明确质量缺陷及质量缺陷期概念,分析质量缺陷的原因;然后通过确定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赔偿机制,解决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原则;针对质量缺陷是否可修复的条件下,给出质量保证金扣除费用计算方法;最后给出质量保证金扣除流程。通过此研究,对于保证承包方认真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障发包方利益,提高工程质量以及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承包人质量行为; 质量缺陷; 质量保证金; 扣除条件

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其他房屋建设等规模扩大,建筑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1]。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对其所有者或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若买受人自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得出商品房出现质量缺陷后修复义务和造成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业主通过房屋缺陷评估的途径,不仅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还要对其诸如房屋使用人周转安置费用、租金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承包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可扣除修复费用[3],但该费用只包括直接修复费用,并不包括发包人因质量缺陷造成的自身损失[4]。发包人利益受损往往会通过扣押更多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等方式转嫁损失,从而加重承包人的成本负担,直接或间接使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进而增加房屋业主的质量索赔概率,如此可能形成一定的恶性循环,如图1所示。

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质量缺陷原因,论证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给出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方及承担方式;然后通过计算质量缺陷费用及质量缺陷造成的赔偿费用,得出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费用扣除标准和流程,减少承包人质量行为下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费用标准引起的争议。

图1 质量保证金扣除不规范导致双方恶性循环

1 质量缺陷及质量保证金文献综述

1.1 质量缺陷概念及原因综述

1.1.1 质量缺陷概念

工程质量缺陷一般除了会影响到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外,还有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等方面,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其中涉及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多达107个。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全部强制性条文,否则建设工程就存在质量缺陷。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若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同样被视为有质量缺陷。综上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类型如图2所示。

图2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树状分类

1.1.2 质量缺陷原因确定

建筑工程的形成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复杂性、不可逆性和消耗的物力财力巨大等特点。这就导致一个建筑工程的形成必定会经过较长的时间,经过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不同阶段不同的参与主体对工程的质量都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利用鱼刺图归纳总结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如图3所示。

1.2 质量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综述

1.2.1 概念界定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9中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期间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已经结束,缺陷责任期内还有一些工作未完成,如清理作业场地等剩余工作。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缺陷通知期区别如图4所示。

1.2.2 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论证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30中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合同的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5]。徐寅哲[6]认为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法律性质的本质相同,前者直接“保证”的是质量,而后者直接“保证”的是修理(维修)义务的履行。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的推理过程如图5所示。

图3 基于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缺陷原因

图4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缺陷通知期对比

图5 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推理

2 承包人质量缺陷赔偿机制

2.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筑质量侵权指由于建筑工程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7]。一般建筑工程参与主体较多,涉及关系也较为复杂。毛龙泉等[8]构建工程参与方组成的质量责任主体体系。萧亮[9]利用案例说明工程争议为建设单位在未通知施工单位情况下将缺陷工程委托给第三方修复,并要求施工单位给付,论证了建设单位不能证明其向施工单位保修的事实和委托修复发生的费用。

在实际工程实践中,还有诸如房地产项目的房屋所有者、使用人或管理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引起建筑质量侵权的纠纷。为了更为直观地说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住宅工程为例各责任主体关系如图6所示。

图6 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2.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归责及赔偿机制

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构成侵权责任。对于承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由于没有合同关系,对承包人只能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综上,可以得到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或者由于承包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如图7所示。

图7 质量缺陷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及赔偿机制

图8 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费用标准流程

3 质量保证金扣除费用计算及流程

3.1 质量缺陷的评估计算

3.1.1 可修复的质量缺陷费用计算

可修复质量缺陷费用可参考DBJ/T 01-103-2005《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10]的规定:“可修复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应当以成本法为主。”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V为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C1为拆除费用;C2为修缮费用;C3为恢复费用;C4为直接损失;C5为被拆除物残值。

3.1.2 不可修复的质量缺陷费用计算

当质量缺陷不可修复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已经不可能,如果保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此时只能要求其赔偿损失。该情况下可根据评估对象选用资本化法、价差法、市场比较法。

(1)资本化法

式中:V为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Ai为未来第i年获得的正常市场净收益;R为折现率;n为无质量缺陷工程剩余使用年限;m为有质量缺陷工程剩余使用年限。

(2)价差法 V=V1-V2

式中:V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V1为类似无质量缺陷工程市场价值;V2为类似质量缺陷工程市场价值。

(3)市场法 V=P×F1×F2×F3

式中:P为按比例补偿金额;F1为补偿修正系数;F2为补偿日期修正系数;F3为缺陷状况修正系数。采用该方法时,应选取三个或以上类似工程质量缺陷实例。

3.2 质量保证金扣除流程

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应首先判断该缺陷是否由承包人原因导致。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可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达到标准后,按变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拒绝修复时,可按违约责任处理,扣除其相应的违约金。该缺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时,按照责任原则,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此外,该情况下,若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具体计算方法可根据质量缺陷可修复与否的不同性质进行计算。综上,通过对承包人质量缺陷下的评价和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给出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流程,如图8所示。

4 结 语

针对相关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和规范下质量缺陷出现时,责任分担不明确,扣除费用计算模糊等问题,本文首先分析界定质量缺陷及质量缺陷期概念,然后确定质量缺陷出现的原因;理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承包人质量缺陷出现时的赔偿机制,若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构成侵权责任。然后根据不同的质量缺陷状况给出可修复缺陷及不可修复缺陷下的质量缺陷评估计算方法。最后通过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条件分析,构建了承包人质量行为下的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费用标准流程,对于质量保修纠纷的有效解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有一定参考意义。

[1]唐菁菁,李志欣,梁文钊,等.建筑业发展现状分析与趋势预测[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2,29(4):84-88.

[2]陈兴海.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

[3]许日城.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履约评价的意义及可行性[J].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2,11(3):85-87.

[4]李敬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金制度探讨[J].建筑经济,2011,(5):9-11.

[5]凌 杰,蒋建林,严晓东.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C]//Proceeding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and BusinessManagement,Scientific Research Publishing,2011:1444-1448.

[6]徐寅哲.“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J].建筑,2008,(15):52-53.

[7]赵海鹏,陈小龙,林知炎.我国工程完工后质量责任阶段重构及期限确定[J].同济大学学报,2007,35(4):571-576.

[8]毛龙泉,成 虎,Qingbin Cui,等.基于系统论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认定体系的构建[J].工程质量,2009,27(11):54-59.

[9]萧 亮.对系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应有据可依[J].中国招标,2013,(40):28-30.

[10]DBJ/T 01-103-2005,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S].

Deduction Condition and Expense Standard of Deposit Based on Quality Behavior of Contractor

SONG Yue1,WANG Fei1,HOU Yu2,TAO Xi-sheng3,ZHANG Ge3
(1.Shandong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e Co Ltd,Jinan 200013,China;2.China Power Financial Shandong Company,Jinan 200013,China;3.State Grid Shandong Electric Company,Jinan 200013,China.)

When the project emerges quality defects caused by contractors,although the country promulgated multiple legal documents to strengthenmanagement of project quality warranty,butmost stipulate developer can deduct deposit when the contractor fails to fulfil his obligations of quality warranty,lack specific deduction conditions and fees standard of the quality deposit,also lack a setof operationalmechanism for cognizance of the quality responsibility,causing the developer's interest is damaged in the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deposit.Employermay be subjected to risk of damaging on retentionmoney.Based on this,this paper firstlymakes the concept of quality defects and analysis the reason of it clear;Secondly,it determines the types of liability,principle of imputation,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ondition of quality deposit deduction;Finally,according to different quality defects,this paper proposes quality defect situation assessment,quality behavior evaluation methods to calculate quality deposit deduct fees.I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quality warranty disputes to be solved effectively,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veloper.

contractor's quality behavior;quality defects;retention money;deduction condition

F407.9;D922.29

A

2095-0985(2016)04-0089-05

2016-01-07

2016-02-18

宋 玥(1982-),女,山东济南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电力工程技术经济及评价(Email:wangfei2@sdepci.com)

王 飞(1989-),男,山东德州人,助理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电力工程技术经济及评价(Email:814428517@qq.com)

猜你喜欢
发包人承包人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核心内容及编写难点
律师解疑
安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差异化缴存
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市场(2016年13期)2016-05-17 05:10:59
五花八门的保证金到底能保证啥
关于《合同法》中“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的探讨
建设单位如何防范承包人施工索赔
印章之争
也说“保证金”的诱惑、泛滥与治理
未经验收已被使用的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