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
一些地方在制订计生条例时出现了一些越界条款,比如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的规定。
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决定规定,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第一原则是“以人为本”,这也要求地方政府更要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到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
市场经济中,行政管理的权力与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达到一个“对立统一”的境界。地方政府在制订新的制度时,要考虑到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而不能因为违反行政规定就要把其作为劳动者的所有权利一并剥夺。同时,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对于公职人员和体制外人员,都应该区别对待,严以对待公职人员是必须,而宽以对待体制外人员更是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地方法规中的“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条款,背后还是过去“扒房拉牛”“强行结扎”的思维在作怪。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思维和做法必须尽快改掉,不然,违法的就是施法者自身。正如在本文的问题上,以超生为名开除员工的企业,自身其实违反了劳动法。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案例,如2015年江苏省的刘女士因超生被公司开除,法院判决企业向刘女士支付8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