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脚价”支付方式初探

2016-11-16 07:08李彦峰邵芸芸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脚力计价运输

李彦峰,邵芸芸

(1.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2;2.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400715)

明清时期“脚价”支付方式初探

李彦峰1,邵芸芸2

(1.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2;2.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400715)

“脚价”是中古时期传递军事情报或承担运输任务的民力所获报酬的一种支付形式。明清时期,随着漕运的发展出现了雇佣民力支付脚价的普遍现象,计值方式主要有以日(时间)计值,物钱结合;按站(距离)计价,发给钱币;论石(重量)计值,发给银两3种形态。此外,以包计价等支付标准也是脚价计值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由于脚价计值方式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通常情况下每种计价方式并不是单一实施,为了方便操作,多种计价方式往往杂糅在一起配合使用,至于哪种计价方式占主导地位,实施时间的长短和程度如何等都因时因地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

明清时期;脚价;支付方式

“脚价”①徐中玉主编《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2 075页)将其解释为“担任传递或运输的人”。作为社会经济史方面的常见术语,在涉及明清漕运方面的问题时会经常呈现在读者的视野当中,然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我们检索所及尚未见到专门的论述,且基本都是在部分论著中寥寥提及②参见王德泰《乾隆初滇省代京铸钱失败原因浅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3年3期;胡铁球《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以白粮解运为例》,《社会科学》,2012年6期;周育民《漕运水手行帮兴起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1期;等等。,并未对这一术语的含义、计算方式的发展演变过程、支付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论述。因此,这里拟利用已整理的档案资料从与“脚价”相关概念的阐释入手对明清雇佣脚价做一初步探讨,以期对其有一更明确的认识。

一、与“脚价”相关的术语释意

“脚”本指小腿。《说文·肉部》云:“腳,胫也。”《广韵·药韵》载:“脚,腳俗字。”在中古时代,“脚”最为常见的解释是指进行传递或运输之人,盖取其跑腿之义者也。在《唐律疏议》中由“脚”构成的词汇有“脚力”“脚价”“脚耗”等。

“脚力”③冉启斌在《〈唐律疏议〉词汇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中解释“脚力”是指担任传递消息或运输物事之人。一词在唐代已经甚为常见。如在《刘宾客嘉话录》中载有:“至酉时见一人从北岸袒而招舟,急使人问之,乃曰:州之脚力。将及岸,问曰:有何除改?”[1]3又如《酉阳杂俎》记载:“元和(806-820年)末,盐城脚力张俨,递牒入京,至宋州,遇一人,因求为伴。其入朝宿郑州,因谓张曰:君受我料理可倍行数百。”[2]前集卷之五,55由此可见,无论是北岸招舟之人还是张俨,此处都扮演着运送货物的角色,亦即我们现在意义上专门负责送货之人,因此,“脚”与“脚力”的含义有其相同的一面。但在《唐律疏议》卷8《卫禁九一第十五条》中有另外一层释意,文称:“疏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显然,此处之“脚力”是指古代军事防御和对外战争中传递情报信息的重要媒介之一,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中古时期,意思与“脚力”相近的还有“手力”④冉启斌在《〈唐律疏议〉词汇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一文中解释道:“手力”,意为奴仆、差役之义。实际上,“手力”还有亲手劳作、人手、劳力之意思,在本文中特指古代官府中担任杂役的差役小吏。。在《明夷待访录·胥吏》篇中记载:“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宋时差役有衙前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长、户长、壮丁、色目,衙前以主官物。今库子解户之类,户长以督赋税;今坊里长、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承符、手力、散从以供驱使。”[3]41从被官府驱使这一角度讲,“脚力”与“手力”在职能上有相通的地方,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手力”除有传递消息、担任运输的职责外,更多的是承担追捕盗贼的使命,时常周旋于衙门周围,因此,“手力”的社会地位要高。再如《宋书·孔琳之传》记载:“尚书令省事倪宗又牵威仪手力,击臣下人。”可见,一方面“手力”服役于官府,有着“脚力”承担运输任务和传递情报信息的职责;另一方面,“手力”的有无和多寡直接象征着封建皇权时代官员权力的大小、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财富的多少,而“脚力”则没有这方面的含义。因此,“手力”所折射的含义更深,范围更广。

“脚价”又称“脚钱”“脚费”,意为运输之价格,亦即运输费用或搬运费。如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记载长庆二年(822年),户部侍郎张平叔为陈利害18条称:“(张)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予以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三十六文也。”[4]卷40,528明代王琼在《双溪杂记》中记载:“转输有远近,脚费有多寡,将裒抑之使平乎,抑随其地而任其轻重乎,未可定也。”[5]4袁枚在《随园诗话》中记载元人讽刺脱脱丞相时说:“百千万贯犹嫌少,堆积黄金北斗边。可惜太师无脚费,不能搬运到黄泉。”[6]卷12,230以上资料中所用的称呼方式虽然不同,但所表达的含义则完全相同。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脚价”“脚钱”“脚费”3词所表达的含义都是运输费用或搬运费。

“脚耗”是指运输中的损耗。在《清史稿·世宗纪》中记载:“乙丑,诏免江西漕粮脚耗运费误追者。”[7]卷9,310明清漕运虽然比较发达,但通常情况下,承担运输任务的“脚夫”所领的脚价里包含有“脚耗”。在明清漕粮①“漕粮”是指专门供给京师贵族、官僚及京边卫军消费的一种实物田赋的政府税收形式,基本取自于我国东南粮食成色好的地方。因此,在“漕粮”中就形成了特殊的一类“白粮”。所谓“白粮”,是指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输纳的白熟粳米和白熟糯米。在明清两代,漕运规模极大,并设有专门办理漕运事务的总督——漕运总督。运输过程中,有时会遇上长时间的阴雨天气,致使粮食发霉变质,脚夫们即使赔上所有脚价也抵消不了“脚耗”。如万历年间(1573-1620年)松江府有个叫宋宪的运粮户,因“半遭沉溺,半为歇家侵渔”,最后竟“负官税几二千金。”[8]10

二、明清时期“脚价”的主要支付方式

我们搜索所及,《算经十书》不仅是最早提及“脚价”这一术语的书,也是对“脚价”的计算方式有着最早规定的书。该书《定脚价》篇载:“今有两税钱一千五百二十四贯二百四十文送州。每贯一十七文七分充脚,于身内抽给。问正钱及脚价各几何?答曰:正钱一千四百九十七贯七百三十文、一万一百七十七分文之一千七百九十。脚价二十六贯五百九文、一万一百七十七分文之八千三百八十七。术曰:置税钱数,以一贯文加一十七文七分为一贯一十七文七分,为法除之,得正钱数。欲求脚价,以一十七文七分为法乘正钱,得脚价。”[9]585该资料显示,将“两税钱”送至(洛)州应付脚钱,具体付多少,夏侯阳给出了计算方式。显然,这里所说的“脚价”亦有运输费用的意思。随着社会的发展,“脚价”的规定方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到明清时期早已不再是《夏侯阳算经》中所记载的那么简单,其支付标准、支付方式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以日计值,物钱结合

此种计值方式,在清朝川边藏区雇用脚夫进行交通运输时多见,按日支给实物和钱币。据《清实录》记载,乾隆四年(1739年),总兵潘绍周在奏章里提到其所见脚夫们领取脚钱时的情形是“每马、牛每日给脚价茶叶一斤,按日支给。但众番贫寒,恐不敷往回盘费,可否恩恳每日赏给脚价银一钱,伸穷番往回敷用。”[10]卷103,1593-1594有牛有马者,按日领取脚价茶叶1斤,所获极为低廉,故要求“每日赏给脚价银一钱”。可见,脚夫们所领的除茶叶外,还有钱。因此,清朝在川边藏区的脚价制度实行实物、货币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在川边藏区一带,土司、头人掌握征调交通“乌拉”的权力,在支付脚价时也得经过他们之手,微薄的脚价经常会被他们所侵吞。更有甚者,在一段时期内因政府政策的变动,运粮脚夫还要自己承担运费。如成化年间(1465-1487年),王恕言苏、松、常3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计数。”[11]卷39,302清乾隆年间(1736-1796年)的川边藏区亦实行过“无偿制”①参见陈一石《川边藏区交通乌拉差徭考索》(《西藏研究》,1984年1期)一文,作者对“乌拉章程”中说的“关外土司蛮民,向支边藏差使,骑驮乌拉,不领脚价”所说的情况持肯定态度。的运输方式,虽然不是很普遍,但这类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二)按站计价,发给钱币

明代漕运最初是支运法,继而是兑运法,最后实行长运法②“支运法”,指由纳粮户亲自运输粮食到固定的地方;“兑运法”,指百姓将粮食运到指定的地方,以支付脚价的方式兑运给官军,再由军队运输到固定的地方;“长运法”,指百姓缴纳更多的脚价银,由军队替代全部的运输任务。。为更加方便、有效地完成运输任务,广泛设站(并非驿站)被提上议事日程。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永乐十年(1412年)陕西秦州民张源言:“巩昌、临洮等府夏秋二税,岁令民运甘州……自兰县抵甘州每五十里设一站,或役刑徒,或令官军转输,庶少苏民力,从之。”[12]卷128,1594可见,站的设置是明代漕运方式变革的结果。随着雇佣民力逐渐地普遍起来,站也就成为计算脚价的衡量标准之一。

陈登龙在《理塘志略》载:“自理(塘)至巴(塘)计十五站,每站脚价一钱。”清代滇黔地区的铜铅运输,分水陆两种运输方式,陆路运输即以站计价。如滇省陆路“运京铜斤,每站每百斤给脚价银0.129 2两。”[13]上册,196而黔铅“每百斤每站(清之驿站,站间距不等,平均按50km计),报销脚价银0.129两。”[13]下册,329可见,按站计价是陆路运输的一种重要的计费标准,但又有着不合理的一面。中国古代交通闭塞,尤其在以山地、高原为基本地貌特征的中西部地区,因地形因素导致每两个驿站之间的距离不等,而且实际距离与政府规定的距离③《大清会典事例》卷662记载:“康熙七年(1668年)题准,雇车价值,以百里为一站,每站给银一两,多十里递增一钱,少十里减银一钱,按里数递为增减,在于驿站钱粮内开销。”之间有着较大的误差。因此,政府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往往是通过实际操作时的不合理性受益的。

(三)论石计值,发给银两

这种计价方式,在明清两代基本上是大宗运输计价的主体。如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苏州吴江县解运光禄寺、供用库、酒醋局等共“白熟粳糯正米六千三百石三斗”,其地方贴费,“每正米一石脚费银四钱。”[14]卷9食货志一贡赋,496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地方督抚等在给朝廷的奏折中亦常提及以石计价之事。在《孙玉庭等为逐款妥议盘坝接运漕粮章程事奏折》中在谈及上海商船时称:“上海商船雇运载米,每石闻需脚价七折,制钱七钱,每石合银不过四钱一二分。”显然,“以石计值”是大宗漕运中主要且普遍的计价方式。但这种计价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正如孙玉庭等所言“自清江高坂头至黄河水口,并未声明多少里数,船载、车挽、人扛,价必不一,何以每石皆需价银二分八厘?”[15]清道光五年(1825年)亦有奏折说:“雇商船海运,应令两江总督、江苏巡抚专委干员,先期剀切晓谕,每官粮一石,给运脚银若干,净照漕解兑交。”[15]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尤其在明清时期伴随漕运体系的发达和繁荣,京师宫廷、边疆对江南粮食及食盐的需求量也大幅度增加。因此,大规模的漕运有时多达千余只船,而船只有大小,所载亦有多寡,以站、日、里等度量单位无法近似公平地计算运载脚价,合计起来也多有不便。因此,虽然以石计价是国家漕运中的常态,也是脚价支付标准的主要形式,但由于脚价计值方式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通常情况下每种计价方式并不是单一实施,为了方便灵活地操作,多种计价方式往往因时因地配合使用。

三、明清时期“脚价”支付的补充方式

除上述主要支付方式外,因时因地还实行一些脚价支付的补充方式,有“以包计价”“以斤计价”“以斗计价”等方式。据康熙年间(1662-1722年)的相关奏折记载,“盐一引载盐十四包,额课不过六两六钱,而计算盐本脚价之费,每包即派银四、五两不等。”[16]有关“以斤计价”的方式,在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相关奏折记载,“嗣向该局熟商,据称脚价夙有定章,每斤脚银六分,统计此次各物,共有七百斤之谱,需脚力四十余两,未免太巨,不得已,又赴蕴和店催问两次。”[17]下表即即为“清后期内蒙古阿巴嘎旗各盐池驮盐脚价银”①资料来源于梁丽霞著《阿拉善蒙古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354页。一览表,详细地记载有清后期内蒙古阿巴嘎旗地区以“斤、斗计价”的计值情况。

“清后期内蒙古阿巴嘎旗各盐池驮盐脚价银”一览表

四、结语

“脚价”是中古时期传递军事情报或承担运输任务的民力所获报酬的一种支付形式。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伴随着漕运的日益发展,雇佣民力支付脚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计值方式主要是以日(时间)计值,物钱结合;按站(距离)计价,发给钱币;论石(重量)计值,发给银两3种形态。此外,“以包计价”等支付标准也是脚价计值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但由于脚价计值方式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通常情况下每种计价方式并不是单一实施,为方便操作,多种计价方式往往杂糅在一起配合使用,至于哪种计价方式占主导地位,实施时间的长短和程度如何等都因时因地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

[1][唐]韦绚.刘宾客嘉话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M].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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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方裕谦.康熙年间关于盐务的御史奏章[J].历史档案,1985(1):15-21.

[17]丁进军.光绪年间江南织造驻京人员呈堂稿(二)[J].历史档案,1998(4):49-60.

[责任编辑:丹涪]

K248.249

A

1674-3652(2016)05-0077-04

2016-07-26

李彦峰,男,甘肃天水人。主要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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