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6-11-15 03:55麻鑫鑫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障检察机关

摘 要: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能够在法律制度条件下开展一系列的查取证权或者是会见权等活动。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否在国家保护之下,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之间有着紧密关联,对于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新形诉法的逐渐推行,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简单性分析,进而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新刑诉法的颁布,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需求,为推动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法制支持。但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不断推广,律师执业权利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为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创建新型的检律关系,增加律师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提高检察机关保证律师执业权利水平,推动检察机关办事效率,是目前检察机关在实际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任务。

1 新刑诉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新拓展

(一)排除律师会见权的限制

在我国最近颁布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对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可以凭借有关证明,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进行会见,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时间限制在48个小时之内,会见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传统会见过程中会被监听。新刑诉法中取消了对于会见过程监听或者是在场的要求,这种会见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律师会见效率,保证会见及时,提高会见效果[1]。

(二)扩大了律师阅卷权的范围

原有的刑诉法中,律师仅仅能够阅卷诉讼文书及技术鉴定有关资料,但是在新刑诉法中,律师却有权阅卷全部材料,其中包含公安部们所收集到的证据性材料。新刑诉法对于律师阅卷权的改变,能够让律师对于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更加了解,能够制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充分行使自身的辩护权利。

(三)充实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新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所能够获取证据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拓宽,要是案件可以被判定为无罪或者是罪责较轻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获取有关资料,与此同时新刑诉法对于律师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也给与了明确规定[2]。

2 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现状

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广新型的案件管理机制,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创建了专门的案件管理结构,就是希望能够对于案件统一集中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检察机关实行这种新型的案件管理方式,能够推动检察机关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之间的影响力。但是案件管理机构还刚刚开始,很多工作在实际进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律师权利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存在的问题

1.尚未树立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观念

目前为止,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较为忽视,并且这种现象在我国检察机关中十分普遍,律师执业权价值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没有形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观念。

2.硬件设施配置及工作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部分检察机关还没有创建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并没有专业化、规范化运行,律师并没有独立接待的窗口。已经创建专业案件管理机构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内所拥有的硬件设施及工作人员配置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专业人员水平较低,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实际工作要求[3]。

3.案件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正是由于案件管理机构创建时间并不长,部分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目前工作随意性较高,没有相对于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限制。例如律师在对于案件资料进行阅卷过程中,部分案件管理机构还没有创建预约性接待等,造成律师在对于案件阅卷存在一定难度。

3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见建议

(一)切实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意识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从人权及法律方面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充分提高认识,调节人权及法制之间的矛盾,真正转变对于律师执业权利观念,提高对于工作流程重视,认识到律师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保证律师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为律师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4]。

(二)加强基础设施团队建设,促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业化

检察机关应该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且配置专业性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接待等工作进行服务,创建一站式律师接待方式,根据律师在实际工作所需要使用的硬件设施进行配置,提高检察机关服务质量,让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感受到检察机关人性化服务态度。

(三)创新完善律师接待等工作机制,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化

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有关法律对于律师执业权利有效保障,改完律师接待等工作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化运行,这样才能够让检察机关真正保障律师能够享受其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例如,律师在对于案件阅卷过程中,就可以对于律师阅卷内容及时间内信息详细记录,并且制定人性化的规定,完善案件审核流程,保证案件管理机构正常运行,律师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权利。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还需要对于律师行为举止进行约束,如果发现律师出现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严格处罚。

4 结论

检察机关在保证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转变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逐渐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增加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研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创建成熟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玮,张湘中,潘兴传.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06:106-108+128.

[2]张德江,熊皓,勾香华,崔晓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4:131-134.

[3]孙靖.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2,18:131-132.

[4]林海.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66-68.

[5]刘科.从新《律师法》的视角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0,12:151-152.

作者简介

麻鑫鑫,本科,三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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