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关于党员及干部标准的历史演进

2016-11-15 20:14黄啸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6年11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党章

黄啸

[摘 要]党章关于党员标准和干部标准规定的修改,是一个不断适应环境,应对新形势的过程,既反映了当时党在发展和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也体现了相应时期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这两个标准的变化体现了党最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而不变的方面体现了党员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

[关键词]党员标准;干部标准;党章;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 D2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1-0037-02

学习好党员、干部标准,是党章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习党章和做合格党员、干部的重要连接点。只有充分了解了党员标准,才能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党员标准,而这正是做合格党员的前提和基础。

(一)关于党员标准和干部标准的界定。本文对党员标准做一个狭义的理解,仅指党员的入党标准。现行党章中在第一章“党员”的第一条就有明确规定。按现行党章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人,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1]本文所讨论的干部标准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干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十二大党章首次增加的党员干部一章,该章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2]在“以下”后列明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党员干部的标准。

(二)党章关于两个标准演进的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大到四大:一大纲领的第四条就是关于入党标准的内容。二大党章作为第一部党章就列出党员一章作为第一章,此后除了六大党章把“名称”作为第一章外,所有版本的党章都把党员作为第一章,并在这一章中,规定了党员的入党标准和入党程序。二大党章中党员一章共有3条规定,其中入党标准1条,入党程序2条;三大、四大党章增加了退党的规定。第二阶段是五大到八大:这一阶段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的规定已逐渐成型。五大到七大的党章中党员一章内容有所增加,党员标准的要素也逐渐接近现行党章。而到了八大党章时,现行党章中关于党员标准的要素都已经齐备,区别只是内容和表述上的不同而已。第三阶段是九大到十一大: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因为处于非正常时期,对八大党章做了大幅改动,党员标准也是变动很大的部分,过分强调了入党人的身份要求。十一大党章处于恢复过渡阶段,对党员入党标准的规定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但有关身份的要求仍留有“左”的痕迹。第四阶段是十二大以后:十二大制定的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党章的体例,内容也基本定型,并新增党的干部一章(第六章)。十二大以后,因为没有重新制定党章,而是通过部分修订的方式,对党章进行不断完善,除十六大对党员标准做了一次比较重大的修订外,其他几次党章都只是对内容进行增补完善。

(一)党员标准要素和内容不断充实。现行党章的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3]这一规定中共有8个要素构成,分别是:年满18岁;中国人;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在组织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这8项中“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在一大纲领中就有的要素。虽然一大纲领对此表述为“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4],其后的表述略有改动,但含义始终没变。除以上一项之外,其他内容都是不断被写入党章的。因此可以说,承认和遵守党的章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必须遵守的最核心、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逻辑起点。在二大党章增加的“忠实为党服务”[5]一项,可以视为愿意在组织中积极工作的规定。此后的五大党章,对入党标准增加了不少要素。其第一条中指出:“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6],虽然表述不同,但已经有了关于参加党的组织、服从(执行)党的决议、缴纳党费这三项要素,同时又在该章的第八条规定了党员入党的年龄限制。以上这些要素,是对成为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比党员义务、组织纪律更为基础的要求。八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入党人身份的要求,但与现行党章关于入党人身份的规定仍有着较大区别。此外,因为新中国的成立,八大党章在入党条件上增加了国籍的限制,而在此之前是没有国籍上的要求的,“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朝鲜、越南、日本、印度、奥地利、波兰、英国、美国、苏联等国籍的党员”。[7]

(二)关于入党人身份不断明确。入党人身份是整个党章关于党员标准规定中变化最大的一个要素,也是最后定型的一个,而这又是关系到党员队伍构成的重要要素。党的八大就第一次明确了入党人的身份,但现行党章关于入党人身份的规定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8],是十六大时才做出的修改。对入党人阶级成分(身份)的要求标准,从最初“不分性别、国籍”[9],到现在的标准,期间有过不少变化。在六大之前,在党章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六大、七大党章也只是规定对不同身份的人入党程序是不同的。党的八大第一次提出身份要求,但仅是“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10]这一比较宽泛的规定。到了九大时,这一要素受到当时“左”的影响,要求必须是“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11]而十一大,甚至十二大党章都还规定是“革命分子”才能入党,一直延续到十五大党章。随着十六大的召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写入党章的同时,这一思想也体现在了对于党员身份的要求上,各阶层“先进分子”取代了“革命分子”的提法,一直保留至今。

(三)党员标准从充分条件到必要条件。一大纲领关于党员标准的表述为“凡……均可接收为党员”[12],即只要符合规定的党员标准就能入党成为党员。此后一直到十大党章都采用“凡……均”“任何……都可以”或者直接表述为“……都可以”的表述方式。这些表述方式在逻辑上认为,党员标准是一个充分条件。而从十一大党章开始,标准改为“……方可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标准从过去的充分条件变为了必要条件。十二大党章开始,这一表述变得更为准确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13]这些虽然只是字面上一处细小的表化,但体现党对党员要求的不断提升。

(一)干部标准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干部标准从十二大第一次提出以来,除了十三大以外,每一次党章修正案对这一部分都有所修改,其中十四大、十六大改动还较大,但却始终保持六条的基本框架,并始终明确干部标准的基础前提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这六条标准对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都有所要求,但始终把思想理论上的要求放在首要的位置。在干部标准六条规定的第一条始终强调干部要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14],此后的修正案中还明确要求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15]

(二)干部标准的要求不断严格。除了十三大以外,关于干部标准的规定,每一次修正案都有所涉及,其中十四大、十六大改动还较大。这些修订除十五大是做调整外,其他几次修正案都是增加内容。所以,关于干部标准的规定从最初的不到300字,增加到现在的500余字。十四大党章增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理论成果,十五大党章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明确为邓小平理论,十六大党章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相关理论成果,十七大党章增加了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十八大党章,做了两处比较小的修改,增加了“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两点。

参考文献

[1][2][3][4][5][6][8][9][10][11][12][13][14][15]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219.110.219.1.5.20.163.1.61.78.1.99.110.230.

[7]李蓉.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外籍党员[J].中共党史研究,2009(5).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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