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市场交易风险及其治理机制——兼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
陈建华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交易风险的根源是人们的理性无知。只有在交易者能够识别交易对象,协调利益冲突和制止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下,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培育市场信息治理机制,设置交易门槛;完善司法建设,规范政府和交易者行为。
交易风险;风险治理;信用体系建设
理性无知在减少人们信息搜寻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交易风险。只有在交易双方的利益冲突和机会主义行为得到有效协调和治理的前提下,交易才可能顺利进行,才不会产生“信用危机”。本文试图通过论证市场治理机制的产生根源,引出几类主要市场治理机制的生成和作用机理及其复合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议。
哈耶克认为,知识的有限性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状态。个人只能在其头脑中拥有人类文明中很少一部分知识(Hayek:《知识的矫饰》,1974)。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以一种特殊专业化方式通过购买或销售与他人交往时,都面临着复杂的知识或信息问题。而搜寻学习信息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资源成本,人们必须在获取信息的成本与由此带来的收益中进行比较。当人们面对代价过高的信息,保持对这些信息的无知是符合理性的(理性无知)。[1]而市场的复杂、多变和不确定性,许多时候,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往往无法同时最大化,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可能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
设交易者A的效用函数为αt U(Xt,Yt),交易者B的效用函数为αtW(—Xt,—Yt),αt为贴现系数,Xt,Yt为t时期的价格。如果函数是连续的,交易规定的价格设为(xt,yt)。在t时期,Xt=xt,Yt=yt。如图1所示,只有在Q点,才能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最大化。而在QU或QW的其他区域,交易者A和交易者B的效用函数者不相等。合同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产生利益冲突和机会主义的可能。
另外,即使在交易中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果任何一方欺骗另一方,则可实现更大的利益。如表1所示,矩阵表明,博弈双方从一次交易中可得到的收益大小取决于他们采取的策略。如果双方都选择诚实,他们从交易中得到的收益各为Q/2。如果交易者A方单方面欺骗B方,他的收益为U0>Q/2,但给B方造成的损失为—W0<0,如果每个人都预期对方会选择欺骗,那他也会选择欺骗,这将导致无交易发生的纳什均衡。因此,如果不存在一种协调利益冲突和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潜在的对交易双方有利的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
表1 交易博弈的收益
交易是交换承诺。但是,市场交易者集合由来自不同地方,随机配对的交易者组成。他们不知道市场上潜在交易伙伴的真实意图和历史背景,因而不敢完全相信对方。因此,除非存在某种信守承诺的保证,否则交换的承诺是没有意义的(希克斯),从而潜在的对双方有利的交易可能无法发生。从人类第一次不声不响的物物交换,到今天“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cooperation)”(哈耶克),市场逐渐演化出了许许多多确保交易正常进行的机制,我们把它们称为交易治理机制。
1.交易的技术治理机制
在这类机制中,诚实的交易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所交易的物品或证实交易者身份来确保交易成功。菲利普·纳尔逊(1970年)首先把商品区分为“查验品”和“体验品”,他认为,前一类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很容易靠购买前的查验来评估,购买者不需要什么信息成本或信息搜寻成本很低,就很容易判断其所需物品的质量,在直接的交易中卖方也很难欺骗买方。可以推测,在人类早期的交易中,这类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在市场其他治理机制还未培育起来的时候,确保了交易的成功,并在长期有利的交易中培育了交易者诚实守信的习俗。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许多商品无法通过购买前的检查来判别好坏和真伪或者购买者要花很高的信息成本以测度其质量,它们的质量只能靠使用和消费它们的体验来确认,这类商品被称之为“体验品”。在不断的交易实践中,竞争的约束会使供方尽可能地为购买者提供充分的有关产品的质量性能等充分的信息并确保交易顺利,此时的商标、品牌和产地等成为购买者判断商品质量的简约而又重要的标准。这些信息大量节省购买者信息搜寻成本减少他们的交易风险,更好地满足购买者偏好。现代技术的发展,使许多新兴技术可以事先对交易者信息进行查验,极大地促进和拓展了人类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例如现代电子商务发明了一种以技术为基础的“数码执行机制”(Radin,2000),如数码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经过编程,该机制在保证货款收到之前,数码内容不予送出,或者当有人未经授权想在计算机上复制某项内容时,该机制将会自动从存储器上删除有关内容,这就从技术上防止了违约行为的发生。[2]
2.交易的声誉治理机制
在人类脱离直接的现货交易后,如果市场交易的配对一直是随机的,并且欺骗者不会被识别,那么唯一可能的纳什均衡就是无交易发生。但是,如果诚实交易者能够事先甄别欺骗者或使欺骗者第一次行骗之后能够留下印记,使其不能再继续行骗,即使市场交易者随机配对,交易也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两个诚实的交易者恰好相遇,他们各自都从交易中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并且他们知道,如果欺骗对方,下一次相遇对方将不会再和自己交易,为了避免重新搜寻和减少被其他交易伙伴欺骗的风险,他们在以后持续重复交易。那么单凭个人信任和交情就可能维持他们之间的相互合作。这种由良好的声誉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交易关系,被称之为声誉机制。这种治理机制有利于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使交易者的长期利益最大化。现代技术在使声誉更快扩散的同时,也使违约和机会主义行为信息扩散更加容易。所以,建立声誉的动机和已建立起的良好声誉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发挥一种强制自我履行的作用。这大大节省了交易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风险。所以,这种机制使“在表面看来像布朗运动一样随机碰撞的集市背后,隐藏了一种富有弹性的非正式的人际网络模式”(Geertz,1978:第30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遵守这种诚实规则的交易者增加到一定的临界人数,诸如“言而有信”“交易无戏言”“履约不计得失”等这类诚实、守信和可信赖的价值理念就可能内化为一种“商人品德”或“信用文化”,成为人们交易中自觉的习惯性行为(Giersch,1996)。这种文化可以得到人们的反射式服从,在保持群体的整合的同时,使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控制会因为彼此的深入理解而变得温和,常常使极其棘手和复杂的冲突变得井然有序。商人和金融家经常建立这样的俱乐部群体,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大量高风险的生意。[3]所以声誉机制既是个人偏好又是承诺保证。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它作为规则发挥调节作用,使人们免受本能的、短视的机会主义之害,并常常减少人们的协调成本和冲突。
3.国家治理交易的机制
在单纯的技术和声誉机制中,交易者获知对方不诚实的行为后实施的惩罚就是不与对方交易。但是如果欺骗者的收益远高于受罚成本,这种惩罚就不足以阻止人们选择欺骗。在复杂的经济交往中,人们经常要与许多陌生人打交道,因而许多非正式惩罚如以牙还牙、名誉受损等,在防止机会主义时是无效的。在发生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或机会主义行为时,交易需要一个更为有力后盾来保证履行。特别当短视的交易者得到较高的机会主义收益时,受害方需要借助暴力惩罚欺骗者或让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国家通过垄断暴力服务,能够用多种手段如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监禁甚至处以极刑等严厉惩罚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所以,技术和声誉作为市场内生的治理机制只能将经济发展推进至一定水平,超出这个水平之后 ,政府对交易的保护就显示出规模经济,从而促成一种更开放的秩序,实现更广泛、更有活力的分工。
4.交易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和互补性
交易治理机制通过协调利益冲突、限制或排除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交易的复杂性,减少了人们的“远期无知”(forwardignorance),使个人免于“超负荷识别”(cognitive overload)。在一个交易治理机制不完善的市场中,由于交易的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必定导致信用混乱、机会主义盛行,使可靠的契约无法签定,分工深化和经济繁荣更是不可能。
多种多样的市场治理机制起源于不同市场千差万别的特征和纷繁复杂的交易者行为。各种机制相互重叠相互嵌入,一种机制会因另外一种机制的存在而强化,多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可以达成一种混合的策略均衡,这种均衡是任何单个机制所无法达到的。同时,国家在解决冲突时,需要足够的确凿证据。而在许多冲突中,要找到无可置疑的事实证明极其困难,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市场交易的执行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因此,交易的治理机制不仅仅限于国家法律规则系统,它需要许多其他市场内生的治理机制作为补充。所以,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正是在于对市场内在治理机制的扶持,并作为必要的后盾服务于市场的内在机制,而不是取代。另外,国家对交易治理的可预见性,也可对人们行为产生规范性的影响,可以强化人们内在协调的动机。[4]这不仅可以加快冲突的解决,也大大节省了频繁诉讼的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首先可以推导出交易承诺能够如期兑现的一般信息条件:即交易者能够识别或观测交易对象。交易者可以从交易物品本身或对方行为、语言等某些信息中判断对方的意图。在信息共享的交易者群体之间的重复交易,将产生和维持这样的信念,即欺骗者一定会受罚,这样的信念基础将支持持久的诚实交易。其次,交易治理机制的核心或基础是由市场交易主体在不断试错过程中形成的,它承担着惩罚机会主义行为和协调利益纠纷的双重职能。从我国目前的“信用危机”看,我国信用体系在识别交易对象、协调利益冲突和惩罚机会主义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培育完善市场信息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是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关键。
1.培育和发展市场信息治理机制的目的是设置交易门槛,使真实可靠的信息成为市场治理机制的核心。以淘汰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的交易者,使交易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识别出可交易的对象。[5]我国由于信息立法滞后,信息产权和信息行为都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在政府内部表现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在市场领域则是假冒伪劣产品和企业假账盛行,许多政府官员还促成并分享企业“上市包装”利益。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二者相互强化,同时许多分散在工商、税务、法院、银行、保险等大量真实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有效收集和利用,使造假的机会主义利用不但可以得到很高的收益,而且还很少受罚和留下违约的印记。违约能获得收益的预期,已在许多人内心深处形成了造假违约是合理选择的观念。所以,国家应尽可能完善地建立一系列合理的产品质量法规,积极鼓励产品识别技术和防伪技术的创新应用。同时,在建立对交易者识别体系时,要以自然人为基础,要以个人信用为主而不应该以企业信用为主。我国当今大量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和许多“技艺高超”的“金蝉脱壳”都说明了企业这种“手段”的性质。只有以自然人为信用体系的基础才能剥掉许多机会主义者的假面具,并使其刻上违约的永久印记。
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一种民间投资的风险成本,一种需要防范的风险,人们往往因信用问题放弃交易,因此,信用信息成为使交易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要素,成为在市场上大量加工生产并大量出售的商品。[6]从而使正面信用信息成为扩大交易的动力,而负面信用信息的传播则成为约束失信人的威慑力量。信用评级公司、金融担保机构以及许多相关机构成为市场交易链上的关键环节。如美国个人信用调查服务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信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销售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扩大了市场交易的规模,降低了信息成本,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邵祖华,2001)。
2.国家作为一个以税的形式存在的一种组织,交易主体向国家纳税交换国家对其产权的保护(Olson,1993),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交易关系。它通过一定政治程序设计出一系列的并强加于所有市场交易者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来履行和完成自己在契约中的权力和义务。所以交易者产权需要强制执行,就注定摆脱不了国家的纠缠(周其仁,1995),不发挥国家在治理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市场的治理机制便是残缺的。快速的体制转轨,增加了我国内生市场治理机制的培育难度,我们也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让市场治理机制慢慢演化。
因此,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快司法建设,从积极规范市场行为中培育出诚实交易的行为习惯。当务之急是要加快信息立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积极发展信用服务企业,加快信用产品的生产,让公民和企业能够充分享用信用信息。为此,必须在法律上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在信息公开中保护国家秘密;二是信息公开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三是在信息公开中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严厉查处政府官员违规行为,正人先正已,官员应首先不弄虚作假并履行自己保护产权交易的职责,根除产权交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由于“强大到足以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到足以剥夺公民财产,市场繁荣不仅需要适当的产权制度和合同法,而且还需要一种能够限制国家剥夺公民财富的能力的政治基础。”(Weingast,1995)。这决定了交易者还必须能够利用正式的规则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和交易者能够预期到偏离这种约束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并由此产生他们之间的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只有这样国家才可能在治理市场交易时,做到公正裁决,并且让人看到国家将会公正裁决,由此才能对人们的交易行为产生规范性的影响,才能使一国的信用体系有坚实的基础。
[1]Hayek,F.A.(1937),'Economics and Knowledge',Economica,vol.4.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Radin,Margaret J.(2000),”Humans,Computers,and Binding Commitment,”Mimeo,Stanford Law School.
[3]Giersch,H.(1989),The Ethics of Economic Freedom,Sydney:Centre for Independent Studies.
[4]Ramseyer,J.M.andM.Nakazato(1999),Japanese Law:An Economic Approach.Ch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5][6](日)青木昌彦称: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79、143.
责任编辑:林善炜
F832.4
A
1674-1072(2016)05-059-04
2016-09-12
陈建华(1988-),女,湖北黄石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金融风险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