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2016-11-12 04:46姜睿
中国市场 2016年37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

姜睿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非常的不负责任,需要大量的指导研究。文章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现象,其次对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否认制度的建议,希望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一定的帮助,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73

1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现象

我国的公司法起步较晚,直到1993年才正式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也是从1993年开始的。我国最早一篇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文章是在《对外经贸大学学报》中,由沈四宝与王俊共同编写,这是我国最早的揭开公司面纱的文章。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三点:第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第二,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第三,出现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后果。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中,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是最重要的要件。纵观国内外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的资本我们不能认为是注册的资本,不能认为只要注册的资本达到了法定的资本就不存在非法犯罪的现象,就不存在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的现象。本文中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正常运营需要的资本和公司的实际资本不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完全不能够支撑公司的正常运作。在进行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判断中,我们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进行判断,即在知情的第三人是不是可以在正常的情况下,借钱给公司进行运作。这里的资本还指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具有的资本,不是指在交易的时候存在的资本。如果在设立的时候,公司的资本非常的充足,由于经营的不善使得公司的资金变得不足,这也不能算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一个表现。资本的不足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施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还需要其他的因素给予支持。在合同之中,如果交易的对方知道当事人具有了资本不足的情况,依旧和当事人签订合同,这就不适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2人格高度混同

在公司法的法律规定中,公司的人格和公司股东的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在实际的经营中,如果公司法人的人格和公司股东的人格没有划清界限,这就会使得公司的人格和公司股东的人格存在混同的地方。人格的混同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如资产混同、员工不分、业务混同等情况。这些混同使得在交易的时候,当事人不知道是在和谁进行交易,从而就产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于人格的混同还有一个表达就是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和股东完全混同,它比公司人格的混同具有更加严重的混同,是一种混同的更高级模式。

13过度控制

过度控制是指公司在对股东进行控制的时候,采取过度的方式,使得公司丧失了自己独立的意识,从而使公司成为了股东牟利的一个工具。具有控股权的股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公司,使得公司丧失了自己的判断力,没有自己单独思考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过度的控制和人格的混同是有重合的。过度的控制主要表现有,公司的日常管理不按照章程进行,完全是按照股东自己的意思进行的。

2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分析

21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美国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始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叫作“揭开公司的面纱”,它是由美国的法官在1905年的时候创设的。但是,以成熟的文字表现出来还是在1912年的时候。

美国完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经过了几次的发展,可以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初始阶段。时间大概是19世纪末到1910年。这个阶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在成型。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美国的法院做出了不少的判决。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公司逃避债务、利用公司欺诈第三人等现象。这些判决一般是判决公司解散。

第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间是从1910年到1938年。在这个时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走向成熟,并且出现了一些相关的理论。在这个阶段,对于最终责任的承担,已经由原来的对公司进行结算变成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的转变。如果公司成为了一个工具,那就应当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三,成熟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间是在1938年以后,主要的标志是创建了“深石原则”。“深石原则”主要解决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的关系。“深石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有效地控制母公司滥用子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况。

22英国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在英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叫作“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制度”,这和美国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的制度是一个意思。在英国的法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时候,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法定的人数;第二,公司的管理层没有按照规定适用公司的名称;第三,存在欺诈性的交易。

以上是法条的规定,在案例中,英国也确定了一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是代理制度。如果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股东是公司的代理,那么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是障眼法。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是一个假的事物存在,那么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是不当的行为。当公司成立以后,专门从事的是非法的活动,那么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31颁布指导性案例

在2011年的时候,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管理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案例中产生的原则等一系列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的规定,这就使得案例的指导在我国得以正式的确定下来。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的适用的时候非常的复杂,这就会使得我们可以颁布一系列的案例,促使我国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具有了一系列的指导,使得案件的审判可以有序地进行。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没有进行规定。“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对于股东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学界,“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已经取得了大家的赞同。在实务界,“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也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故而,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案例的指导中加入“反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得这项可行的制度可以最终落实下去。

32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条的规定详尽地叙述这项制度。在实践当中,对于法条的规定往往是需要精细的,法条很难包含万事万物的规定。在我国,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平衡,这就使得在适用的标准上存在千差万别的区别。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比立法工作更为灵活,这就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做出一项专门的司法解释,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标准可以统一。

参考文献:

[1]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黄来纪,陈学军,李志强,等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3]沈四宝,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2)

[4]赵旭东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J].法律适用,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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