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央行在市场监管中的竞争中立
——以支付清算行业监管为切入点

2016-11-11 06:59:32卫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银联竞争监管

卫芳

(华东政法大学顺义校区,上海200063)

论央行在市场监管中的竞争中立
——以支付清算行业监管为切入点

卫芳

(华东政法大学顺义校区,上海200063)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支付清算主体的既有利益,尤其动摇了中国银联在我国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地位。为争夺市场份额,双方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规范支付清算市场,央行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因竞争中立理念的缺失,其监管政策明显倾斜保护银联,扭曲了支付清算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维护该市场的公平竞争,央行应调整监管政策,回归监管中立角色。

央行;市场监管;竞争中立;支付清算市场;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公平竞争

竞争中立政策(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源于澳大利亚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首次明确提出:政府商业活动不应当仅凭其公共部门所有权而享有高于私人部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1〕该政策旨在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在“经济市场”中,可以自由竞争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2〕因此,只要是存在国企与民营企业竞争的市场,监管者就应秉持竞争中立理念,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正如希尔默教授曾言:“每一个现代市场经济都应有一套规则,确保竞争机制不会被企业通过合谋或者单干的反竞争行为破坏。”

另外,经合组织(OECD)提出竞争中立政策应含有8项核心内容:简化国企运营方式、核算特定职能成本、给予商业化回报、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立、监管中立、债务及补贴中立、公共采购中立。①See OECD,Competitive Neutrality: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Public and Private Bussiness,2012,pp.29-77,http//www.oecd.or/daf/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owened enterprises/50302961.pdf,last visit on Aprill,2016.另本文所指竞争中立主要指经合组织提出的竞争中立八大核心内容中的监管中立,即本文竞争中立和监管中立含义一致。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时期,竞争中立政策的舶入有利于克服政府长期以来干预市场竞争的惯性。

具体到我国支付清算市场,该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既有具有国企身份的中国银联以及众多国有银行的加入,又有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及其他民营企业和非国有银行的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得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该市场由银联一家独大,市场竞争活力不足。另一方面,作为监管机构的央行未坚守竞争中立理念,对银联存在明显倾斜保护倾向,不利于维护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竞争中立政策的核心并非排斥银联,只是要求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有必要运用竞争中立理念对央行出台的监管文件加以剖析,指出其问题所在。建议央行调整监管政策,回归监管中立角色,使银联脱离政策保护,与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国支付清算市场的发展。

一、银联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暗战”

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支付清算系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各类经济金融交易顺利进行的根本依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支付清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仅是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②本文所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广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即在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许传华等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第20页。的利益冲突不断,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也暗潮涌动,突出表现为银联和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在支付清算市场的明争暗斗。

(一)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联)成立于2002年,是经央行批准成立,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建设银行等国有企业共同控股、采用公司制运作的银行卡组织,主要提供跨行交易的信息交流和资金结算服务,属于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的出现实现了对银行卡业务的重整,促使发卡业务、网络服务业务与收单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但长期以来,银联独享支付清算业务利润③银联在支付清算市场的721利润规则:即在银行卡收单市场中,行业按照7:2:1的比例来分配收单业务中的手续费率(利润)。其中,“7”归发卡行所有;“2”归收单方所有;“1”为银联所有。资料来源:http://roll.sohu.com/20140520/n399813065. s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导致其与上下游企业纵向合作的内部不稳定。④合作的稳定集是由Von Neumann和Oscar Morgenstern(1944)提出来的。合作博弈(N,v)论认为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才有所增加的。该理论中,集合X称为稳定集,指既符合内部稳定性又同时符合外部稳定性。众多特约商户不满其在刷卡业务中制定的过高商业扣率,小型特约商户更是极度抱怨银联对其微薄利润的吞噬。

内部的不稳定性加之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众多商户纷纷试水电子商务,由此带来了互联网支付清算行业的繁荣。比达咨询(BigData-Research)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清算行业的市场交易规模已达9.31万亿元①资料来源:http://www.199it.com/archives/449860.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见表一)。互联网金融虽发展迅速,但在理论界尚无统一权威定义。据央行等十部门②十部门具体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条。作为其下位概念的互联网支付清算行业,多以货币的支付或结算为主业,支付宝和财付通等是该行业的典型代表。近年来,此类机构在我国金融“长尾市场④2004年的10月,Anderson在《连线》杂志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基于长尾市场的“长尾理论”,所谓“长尾理论”是指: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与主流大市场相匹敌的市场能量。”表现突出,大数据平台经济所产生的规模效应使其不断壮大,不仅在线上领域具有绝对优势,而且依托二维码支付等方式进攻线下,通过培养消费者无卡生活消费习惯,也已在线下占有相当市场份额。对银联的市场交易份额构成威胁(见表二)。

表一 2010-2015年中国互联网支付清算行业交易市场份额

表二 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

(二)银联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暗战”现状

依艾瑞咨询机构年度支付报告,近几年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占前三位的是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商务(见表二)。⑤资料来源:艾瑞咨询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449860.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银联虽排名第三,但主要依靠其线下P O S机优势,若去掉线下市场份额,银联在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地位日渐不保。曾“一统天下”的银联,面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异军突起,自2010年开始采取措施与其抗衡。一方面,发布系列文件欲主导市场发展,如2012年12月印发《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简称17号文),号召成员银行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开放接口进行清理整治。⑥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8/23/c_125230649.htm,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在2013年7月的董事会上又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交易维护成员银行和银联权益的议案》,督促各成员银行统一行动,逐步将非金融机构银联卡交易全面迁移至银联网络。⑦资料来源:http://www.cnii.com.cn/internetnews/2013-08/23/content_1208480.htm,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另一方面在线上线下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展开竞争。具体表现:在线下,借助其在P O S机市场95%的超高占有率相继推出云闪付、与苹果公司联手打造Apple Pay等新型支付工具;在线上,积极涉足移动支付领域,开发银联钱包。但实践表明这一系列措施成效不大。(银联的竞争布局见表三)。据悉,二者的暗战也自17号文的发布正式浮出水面。

表三

二、竞争中立视野下央行监管政策评析

为规范支付清算市场的竞争,避免并解决该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先后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下面本文将以竞争中立为视角,对央行出台的监管政策予以剖析,并指出其问题所在。

(一)央行监管文件综述

我国传统支付清算业务以央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石,目前主要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随着支付清算市场业务不断创新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速崛起,这些文件因立法时间早,大多已不适应当下市场发展现状,存在滞后性。〔3〕为应对该市场层出不穷的各种创新与法律问题,央行自2010年开始,先后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金融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正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表明监管当局欲全方位放开支付清算市场,在“线上线下”平行引入竞争。

依《非金融办法》,由央行负责发放管理《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支付牌照”)。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7条。截至2016年4月底,央行共发放8批270张支付牌照。③来源:http://www.cs.com.cn/xwzx/jr/201604/t20160430_4959481.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截至当前,除已注销的浙江易士、广东益民和上海畅购,还剩余267张支付牌照。资料来源:刘琪:《央行重拳整改支付机构违规公司难获续牌》,《证券日报》2016年5月17日第B2版。央行支付牌照名单公示: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 128041/2951606/1923625/1923629/d6d180ae/index1.html,访问时间2016年5月18日。但随着支付清算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该市场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善,出现了一系列风险及恶性竞争现象。为规范市场发展,央行又先后出台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0号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银行办法》)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等系列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对银联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间的力量博弈以及支付清算市场的发展影响深远。

(二)央行监管文件评析

依《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和第31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作为支付清算市场监管者的央行应从市场主体法律定位、市场准入门槛设置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维护支付清算市场正常运作。但通过分析其公布的系列文件可知,央行并未坚守其监管中立角色,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限制过多,通过直接或间接给予银联政策优惠,扭曲了支付清算市场的资源配置状况,不利于该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具体而言,监管文件存在下述问题:

1.市场主体法律定位不统一

2010年,央行在《非金融办法》及《实施细则》中首次将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并规定其所提供服务为非金融机构服务。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依此界定,央行将其视为“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的一种辅助工具〔4〕,未认可其准金融性属性。这一界定带来行业定位的模糊,不利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长远发展,是央行缺乏中立准则和客观依据的表现之一。〔5〕144

另一方面,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在支付清算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银联却属于金融服务机构。众所周知,我国的金融机构一般具有国资背景,监管机构对其监管时,往往表现一定政策导向,易导致该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央行对双方法律定位不统一不符合监管中立的理念,不利于支付清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毕竟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要求,也是各利益主体实力对比的反应,更是促进该市场竞争活力的必要条件。〔5〕147

不过,主体法律定位不统一在央行2015年12月28日出台的《非银行办法》得到解决。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办法将支付清算市场上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银行主体统一认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并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适用同一监管规则。从竞争中立的角度来看,央行的最新规定坚守了监管中立,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2.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入市门槛高《非金融办法》及《实施细则》首次确立了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央行在《非金融办法》及《非银行办法》中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取得支付牌照,由央行负责颁发管理。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7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并在《实施细则》中对支付牌照的发放及管理加以细化规定④《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27条。。除此之外,《非金融办法》还就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规定了较多硬性要求。

央行以监管者身份要求对支付领域进行全方位开放,从市场运行本身来说,符合监管中立理念,利于打破线上线下领域的垄断现象。但从上述文件对支付牌照及申请条件的规定可看出,央行对支付清算市场的市场准入门槛规定过高。⑤比如在注册资金规模上,全国性的支付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是一亿元,即使从事区域市场服务的企业也需要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虽然央行以风险考虑为由,但过高的准入门槛无疑将众多潜在竞争企业拒于支付市场之外,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新的中小非金融服务企业的发展,更多体现了对现有市场格局的利益保护。〔4〕纵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还可跻身该市场与银联竞争,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但毕竟为数不多,这间接保护了银联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垄断地位。因此,央行高门槛的规定不符合监管中立,不利于该市场的公平竞争。从长远来说,央行应遵循中立原则,对市场准入放松管制,促进银联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良性竞争。〔5〕172

3.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展业限制多

2014年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暂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以及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⑥资料来源:http://www.huxiu.com/article/29804/1.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2014年4月10日,央行会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快捷支付功能及用途、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种种限制⑦比如《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第1款: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除此之外,10号文还规定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应与银行分享客户交易信息。①10号文第17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来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传输数据(如客户数据、交易数据等)和操作指令(如支付指令、身份验证指令等)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众所周知,客户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这些企业的重要资产,如果被迫和银行分享,不利于其市场竞争优势。

通过分析上述文件不难发现,央行对支付清算市场的监管有干预市场具体运作之嫌。事实上,央行出台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背景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在支付清算市场获得规模式发展,动摇了银联在该市场的垄断地位。即互联网支付清算支付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央行实施特别监管的本质理由。〔4〕此时,作为银联成立牵头部门的央行,借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等名以监管者身份发布监管文件,限制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发展,为银联在市场上抢夺领地。这一做法严重违背其监管中立角色,有损支付清算市场的公平竞争。央行既然是监管者,就不应介入市场具体运作,市场有其运作规律,央行应坚守中立监管者角色,而非越俎代庖,替银联与市场其他竞争者争夺领地。

4.以风险监控为由限制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发展

自央行2010年放开支付清算市场之后,该市场日益活跃,各支付机构得以规模式发展,但风险也相伴而生,如用户资金的安全、利用虚拟账户非法集资和洗钱以及支付机构质量参差不齐、跑路现象频发等问题。2015年9月深陷兑付危机的上海畅购就是典型表现②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1-07/doc-ifxnkmaw2091664.s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监管重心偏差,风险防范预警以及解决机制未能有效运作。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央行发布多份文件,如2010年《非金融办法》、2013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风险监督的规定。另外,针对特定时期出现的问题,央行也出台专门性法律文件,如2014下发紧急文件暂停二维码支付等业务;2014年4月基于安全和反洗钱考虑,会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的“10号文”对支付清算型互联网做出种种限制;2016年4月14日,又会同国务院其他十三部委共同发布《专项整治方案》,响应国务院启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运动,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其实,从去年底央行出台的《非银行办法》,到最新的《专项整治方案》,可看出,监管层意在让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回归小额、便捷初衷,禁止其银联化和银行化。③资料来源:http://www.zhifujie.com/article-8205-1.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30日。

创新多与风险并存,一项创新能否在市场刮起改革之风并非因为其无风险,而是因为有完善的监管、风险防范以及解决机制。而机制背后还必须有秉持监管中立理念的监管者,否则难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支付结算市场发展至今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问题并非不可解决,也并非依靠严苛的监管就可一劳永逸。监管机构应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在市场之外尽好监管职责,而非以“防范政治风险,加强市场安全”等堂而皇之的借口肆意侵犯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央行的这一系列文件反映出其未尽中立监管者职责,相反总是打着“客户资金安全以及市场健康发展”旗号干涉支付清算市场的竞争现状,损害了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利益。

三、竞争中立理念下对央行监管的建议

从上述对央行出台的系列监管文件的剖析可知,央行在对支付清算市场进行监管时,因未坚守监管中立,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限制过多,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维护了银联在该市场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损害了该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保障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应尽快调整监管政策,回归监管中立的角色。因此本文建议:

(一)允许支付清算型互联网机构进入公共零售支付清算④零售支付服务包括由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向终端用户提供的非现金资金转账服务,常与支票、贷记借记转账、卡支付及新型支付工具等运用联系在一起。曹红辉译:《国外零售支付系统》,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第59页。领域

支付清算市场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处于金融体系顶层的支付清算基础设施,该层面关乎一国金融体系稳定,国际上对承担此类业务的机构规定标准高,包括《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原则》等。我国银行间跨行支付清算系统以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引入竞争机制。第二层次是零售支付体系的清算服务。如果监管得当,该层次的服务可引入民营资本,因为新进入者的威胁可降低市场垄断力量从而提高效率〔6〕。但长期以来,该层次支付清算业务由银联垄断,市场竞争力不足且效率低下。《非银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从事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服务。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但事实上,不少支付机构已通过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户与行内结算方式消除了跨行清算需求。因此,央行应尊重市场,允许在公共零售支付清算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加以监管。实践证明,支付清算型互联网机构的进入有助于市场创新和提高支付清算水平,进而促进该市场公平竞争。〔7〕

(二)总体上放松管制,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进行底线监管

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监管,应在把握总体风险的前提下,做到总体风险底线可控,局部风险波动可容忍,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目前,央行对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日常业务开展限制过多,如对不同账户分别规定10万、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禁止该类企业执行支付清算职能等。②2015年12月28日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2、24条。这些监管条件极大限制了新型业态的发展,人为的将其限制在“草根文化”范围。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引发支付清算方式的变化。因此,监管者应顺势而为,秉持监管中立理念,尊重市场的创新与选择。在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用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在适当监管与行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逐步放弃“叫停”等“一刀切”手段,大力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而达到兼顾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目的。〔8〕

(三)限制银联在支付清算领域的监管权

银联在支付清算领域的独占地位是历史产物,银行卡清算组织在握有一定监管权力的同时运营自己的支付公司本就值得商榷。在目前的银联网络中,各成员商业银行须遵守银联制定的相关标准,在支付清算领域,银联还可对其监管和处罚。③如银联公司于2012年末发布银联17号文,号召“银行机构成员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开放接口进行清理”即是银联公司对各商业银行监管权限的体现。据此,银联在纵向银行卡业务中对其上游商业银行有一定控制权,可挟各商业银行与其余支付清算机构抗衡。

目前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已是支付清算市场的生力军,更是该领域的重要支柱。支付清算市场也已由银联的寡头垄断转向多主体的竞争格局④2015年4月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决定》规定,在2015年6月1日,符合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对银行可清算市场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意味着在国家层面有意放开支付清算市场,允许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也标志着银联在支付清算市场近十多年来一家独大的垄断时代的终结。。如果不对银联监管权加以限制,将有损该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实践表明,与规则制定者进行竞争的市场本就无公平可言。因此,银联的监管权应受限制甚至被剥离。就目前而言,央行至少可要求其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并对外披露标准的合规合理性,同时严禁其公权私用。

四、结语

近年来,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发展快速,挑战了银联在支付清算市场的地位,其部分交易绕过银联实现跨行清算,同时银联在该领域的垄断也招致WT O的裁决。〔9〕众所周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必然要求,而竞争中立政策的核心又在于保障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因此,作为监管者的央行,在对市场进行监管时应坚守监管中立,确立明确、公平和有效的监管规则,进一步开放支付清算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限制银联的监管权,同时坚持底线监管,对银联与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适用统一监管规则,这不仅有助于鼓励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也有助于推动金融服务的优化升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但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一定风险。当前监管机构对支付清算市场措施不断,但是如何基于中立的监管者角度制定公平合理的竞争政策,既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又能避免系统性风险产生,平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当下监管者亟须解决的难题之一。实践证明,监管者只有坚守监管中立,对市场参与主体一视同仁,该市场的竞争秩序才有公平可言,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助推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

[1]See Australia,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Statement,1996,P4,http://archive.treasury.gov.au/ documents/275/PDF/cnps.pdf.转引自丁茂中:《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及实施》,《法学》2015年第9期,第107页。

[2]应品广.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竞争中立?(下)——不同立场之比较及启示[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3期,第27页。

[3]龚鹏程,臧公庆.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监管立法述评——以央行“网络支付管理征求意见稿”为线索[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111页。

[4]陈志刚.第三方支付监管需遵循中立准则过严管制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J].通信世界,2012年第4期,第14页。

[5]李莉莎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6]曹红辉译.国外零售支付系统[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第173页。

[7]马梅等.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22—224页。

[8]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48-249页。

[9]杨涛.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8页。

[责任编辑:阿明]

The Competition Neutrality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n Market Supervision Policy——Tak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Industry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

WEI Fa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China 200063)

[Summary]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especially the mobile Internet,the Internet payment and settlement enterprises’market sharing is continuously upgrading,such as Alipay and TenPay,which has consequently been affecting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payment clearing bodies’vested benefits,especially shaking the monopoly of China Union Pay i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market.To fight for market share,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s more and more intensified.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market,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sued a series of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However,due to the lack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the regulatory policies significantly tilt protection CUP,which distorts the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market.To maintain the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the central bank should adjust its regulatory policy,and return to its neutral regulatory role.

competitive neutrality,payment and settlement market,internet payment and settlement enterprise,fair competition

DF438.1

A

1008-8628(2016)04-0022-07

2016-05-09

卫芳,华东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生。

猜你喜欢
银联竞争监管
银联优惠日 油惠享不停
金卡生活(2021年12期)2021-12-15 15:26:45
“云闪付”一站式健康出行银联
金卡生活(2021年9期)2021-09-13 11:16:30
银联钱包
感谢竞争
银联支付在高速公路中的应用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中国卫生(2015年7期)2015-11-08 11:09:52
儿时不竞争,长大才胜出
竞争
小说月刊(2015年9期)2015-04-23 08:48:17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中国卫生(2014年6期)2014-11-10 02: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