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近,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第七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八条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方政府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二)地方财政安排有专项扶持资金;
(三)试点方案符合中央和省里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试点村项目内容具体;(四)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第九条标的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扶持村级集体发展试点工作部署及我省试点工作总体安排,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布置下达试点工作计划及申报试点项目通知,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项目申报
参与竞争的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财政局、综改办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向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提交试点申请,参加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
第十一条评标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立项名单。评审期间,邀请监督部门的有关同志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公示
立项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三条确定分配结果
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范围。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批复试点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省财政负责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县(市、区)财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试点工作批复要求,结合地方承诺的扶持资金安排,统筹做好试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3个月内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拟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创新扶持办法,支持财政补助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可以利用列入财政扶持计划的补助资金预期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银村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贷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借助金融机构力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市对试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局、办)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财政机构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乡镇财政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项目审核、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就地就近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要求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0日起施行。
(本栏编辑:周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