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念 李春玲 李瑞萌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综述*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念李春玲李瑞萌
近年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学术研究领域最活跃的研究热点之一,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前后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本文的综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基于混合所有制内涵的梳理,明晰了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2)分别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和动机角度总结了关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成果。(3)针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改革路径中的制度方向与顶层设计;政府放权、国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辅助措施这四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评述了现有研究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可能的发展方向。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内涵改革路径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内容。混合所有制成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将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多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时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的探索成为学术研究热点。本文分类梳理了《决定》出台前后国内外学者关于国企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对相关文献的筛选标准是:代表性,所评述文献主要发表在国内外顶级的学术期刊上,并能够对学术界和实践界产生重大影响;时效性,本文重点关注了最新研究成果,其中绝大部分文献发表在《决定》出台之后,代表了该领域的研究前沿;启发性,相关文献研究涉及面广,观点独到,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证检验,能够拓展其他学者的研究思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了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兼用的混合经济模式。正如杨建君(2014)和黄速建(2014)所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一条改革路径,无论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都不是新提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不少学者开始讨论混合所有制经济或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的一些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所以再予以强调,除了理论上的继续探索之外,更主要是想解决大型国企特别是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存在的问题,解决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问题。杨卫东(2014)全面回顾与系统论析了1980年以来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流变及其特点,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Wang等(2014)在对中国国企的演化模式进行研究后也认为,未来国企产权改革模式应该是一个可以实现治理平衡的混合模式。结合以上纲领文件精神及学者观点,可将此次国企混改视为以往国企改革的历史延续,并且从广义来看,以往国企改革中涉及股份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改革以及上市等使国企混入非公有股份的形式都可以视为国企混改的一部分。
准确把握国企混改的方向,前提是要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和外延。然而,目前理论界对“混合所有制”概念界定并未统一。其中,李维安(2014)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要不存在所有权歧视,天然就是混合所有制。与李维安(2014)不同,何自力(2014)则清晰地阐述了混合所有制的定义,他认为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以资本为纽带结合而形成的所有制形态,该定义从微观角度阐述了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更多学者则从广义和狭义角度出发,认为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而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相融合的产物。多数学者对混合所有制作了进一步深入阐述,并将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类别:宏观层面指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微观层面指的是企业产权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即在企业的层面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状态(杨建君,2014;胡锋,2014;刘崇献,2014;邱海平,2014;傅尔基,2014)。
尽管不同学者对混合所有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在对国企混改本质认识上则达成共识,即认为混合所有制不等于股份制,而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融合。它既保持了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又不排斥其它所有制的存在,并能按照市场原则运行,这正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最好结合。并且通过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国企混改范围不仅强调了此次国企混改主要是指微观层面产权状态,即国有股份与其他非公有股份共同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黄速建,2014;胡锋,2014),还应当包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进一步完善,不断促进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实现多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国企混改是一个动态过程。
(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研究Yu(2014)认为国企快速发展所导致的中国经济改革市场化发展方向的冲突以及对国企与非国企间的公平竞争的阻碍,已经为中国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发展带来了诸多消极后果。因此,学者普遍认为着力解决当前国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中央大力推动国企混改的初衷。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只有国企改革成功,中国经济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针对这些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企定位布局和国企内部治理三个领域进行了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观点有以下方面:(1)国资委决策过于集中、政企不分、多头管理、权责利不明、条块分割等问题日益突出;本身缺乏有效监督,存在“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代表学者有白永秀和严汉平(2004)、黄速建和金书娟(2009)、黄群慧和余菁(2013)、杨卫东(2014)、罗华伟和干胜道(2014)、Yuan(2014)。(2)在一定程度上,行政信号要优先于价格信号,甚至价格信号可能被完全忽略,可能导致企业牺牲可能实现的潜在的经济效率(Boycko等,1996)。(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化,易加剧国企道德风险,导致政策性亏损、预算软约束等主要严重问题。代表学者有Lin等人(1998)、徐朝阳(2014)。国企定位布局主要观点有以下方面:(1)国企功能定位界定不清晰,无法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难以落实,从而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企业中融合互补的最大障碍(荣兆梓,2014)。(2)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宏观分布层面,布局仍然过宽、资源配置重点不突出、规模不经济,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等;在微观构成层面,国企资本化水平偏低、资产流动性差。代表学者有卢俊(2014)、梁法院等(201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等(2014)。国企内部治理主要观点有以下方面:(1)国有股东往往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企业易陷入经营目标多元化的困境,增加公司治理的复杂性;董事会多以内部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大股东“越位”干预企业经营、侵犯小股东利益或是所有者“缺位”、制衡机制缺失,造成“内部人控制”。代表学者有卢俊(2014)、梁法院等(201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等(2014)。(2)公司治理机制不规范,一方面表现为“内部治理的外部化、外部治理的内部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管理行政化,通过行政手段获取资源,影响社会公平。代表学者有Shleifer和Vishny(1994)、黄群慧和余菁(2013)、李维安(2014)。(3)缺乏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高管“政商”双重身份,业绩考核指标的行政化,使得经营者不能以市场经济原则经营企业,不抵触政府干预,不愿意承担风险改变企业的战略,以增加企业利润。即使面临经营困境,CEO也不易被解聘,支持了“掠夺之手”理论。代表学者有Cuervo(2000)和Villalonga、Jiang等(2014)。
通过文献梳理不难发现,国企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难以实现国有资本动态优化配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不到位,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和布局不合理;国企治理结构和制度不完善。究其原因,最终往往都归咎于国资、国企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政企、政资不分。徐朝阳(2014)提出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不在国企本身,而在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政府自身行为层面的改革。黄速建(2014)也指出,要对多数国企和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如何打破国企的行政级别,推动国企的去行政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国企混改需要政府主导推动,做好顶层设计,从明晰政企关系、减少行政干预开始。学者们总结的以上问题阻碍了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壮大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开展,同时也是后续改革重点领域。
(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机研究改革动机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目标。不少学者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断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的重要任务,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提高国家竞争力。以李正图(2014)为代表的不少学者认为,关于当前及未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构想必须突出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所释放的“改革红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学术界对国企混改动机方面大量研究遵循了《决定》的引导,主要集中在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多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两个方面。
大量的文献考察了国企混改对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提供了国企混改动机的相关证据。卢俊(2014)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深化国企改革,有助于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推进国企体制的市场化,促进国企效率效益的最优化,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现国企主导能力的最大化,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针对混改对国企业绩的提升作用,戚聿东和柳学信(2008)通过对比国企在各类股权存在形式下业绩优劣的方式,从侧面发现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几乎所有绩效指标都是最好,进而推导出混合所有制的建立对改革国企产权模式十分必要的观点。同样是从股权角度出发,卢俊(2014)和武常岐、张林(2014)的观点则更激进一些,他们认为国企混改中,国有资本参股而非控股应当是更好的选择,企业控制权的改革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会更明显。张晖(2006)、吴振球(2009)和陆军荣(2012)则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出发直接解读混改对垄断行业国企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提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竞争模式更适合于转轨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对于提升企业业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和前沿技术进步有正向影响。陈林和唐杨柳(2014b)支持上述观点,认为以部分民营化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方向是正确的,可以彻底改变我国国企经营绩效低下的现状,降低国企的政策性负担,此外,他们还进一步研究发现,垄断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效率高于竞争性行业。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提高国企竞争力是国企混改的重要动机之一。
此外,许多学者集中阐述了国企混改对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良性互动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动态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避免所有制结构刚性化及其导致的资源错配,建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共舞格局。例如,陆军荣(2012)指出,混合所有权规制模式可以实现在同一国度内,民营、国有、混合的自然垄断企业产权结构,并在统一的外部规制架构下相互融合、相互竞争,此外,混合所有权规制模式的选择与改革过程不完全排斥其他类型模式的共同存在。李维安(2014)进一步研究后认为,国企改革中引入混合所有制,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等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可以将国有资本的资本优势与民营资本的灵活市场机制优势合二为一,从而产生“1+1>2”的治理效果。因此,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多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成了国企混改的另一个重要动机。
(一)制度方向与顶层设计我国国企混改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这不可避免地引导着众多学者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与制度环境保持一致。因此,在设计改革路径时,不少学者认为国企改革首先要保持大的制度方向不能偏离,而制度方向的保持又离不开总体设计的保证。
(1)制度方向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诸多学者认为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国企私有化,也不仅仅是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激励机制以追求国有资产自身发展壮大,而应是建立有效的制度基础保证国有经济追求“国家使命导向”的发展。我国国企混改是在特定制度背景下进行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夏小林,2014;何自立,2014)。Fuchs和Uebelmesser(2014)的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他认为虽然国企私有化被普遍认为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但是私有化是否应大量铺开应依赖于私有化政策制定时的政治目标。不少学者提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保证国有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蓬勃发展。如项启源、何干强(2014)指出,目前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争议,是长期以来的两种改革观在新形势下的又一次碰撞,不能搬用新自由主义和“趋同论”来解读混合所有制经济;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来推进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理解国企。也有学者在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后,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紧紧围绕“国企不能削弱,而要加强”的中心点来设计和展开,例如,蒋海曦、田永(2014)认为国企混改不是简单的“国退民进、中退外进”,更不能“只混不控”、“以卖代混”。片面批评“国资一股独大”不符合中央改革精神。这也与Shleifer和Vishny(1998)所主张的改革必须在迎合政治利益和约束的条件下进行的观点相符合。结合以上学者观点可以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要实行国企私有化,而是要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中国的国企混改应当坚持公有制逻辑而非私有制逻辑来研究、理解和解决公有制问题,国企改革不等于产权改革,不是简单的国企放权就能搞活企业。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体说来,就是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发挥国有经济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方向和发展方式的引领作用。
(2)顶层设计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和“党的基本路线实现形式”战略高度提出来的,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国企混改既需要战略构想也需要基于战略构想的顶层设计。李正图(2014)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型、多层次、全景式的顶层设计。卢俊(2014)认为政府应为推动国企混改做好顶层设计,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统一规划,稳步推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完全的市场主体;统一政策,一企一策,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分类进行研究,分类提出措施,切忌“一刀切”。刘崇献(2014)和邱海平(2014)进一步将顶层设计划分为4个具体原则:分类改革原则;共存共赢原则;市场机制为导向兼顾社会效益原则;破除垄断、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原则。综上可以看出,学者普遍认为推进国企混改,首先要有顶层设计,分类研究,同时要有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否则无法排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和干扰。
(二)政府放权、国企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学术界普遍认为,政府放权、国企功能定位与国资监管模式是国企混改面临的整体性问题。国企功能分类管理界定不清,导致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无法落实,进一步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混乱。界定不同企业功能,必须从划分国有资本功能和建立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开始,同时以政府放权作为前提。本文从两个方面总结了现有文献中关于完善国企和国资管理体制的措施。
(1)政府放权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首先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往有关国企改革关键问题的大量研究中也普遍提及到了政府放权,减少干预。Nolan and Wang(1999)指出中国大型国企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官僚制,改善官僚制度应成为一个中心任务。Belloc(2014)认为国企的低效率并非国有股权本身造成,而是由于与国企不相关的外在条件,并提出相关针对性的措施,例如提高经营者长期投资策略承诺、减少腐败和政治干扰对长期技术进步的影响比简单的私有化更有效。陈东、董也琳(2014)认为由于政府之手扭曲了市场机制,导致国有经济单兵突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受阻。基于此,杨卫东(2014)提出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改革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体制等。由此看出,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已经成为国企改革必然触及的领域,同时也成为国企混改推进的前提保证。蒲宇飞(2013)从淡化国企的“长子”情结角度出发,提出要软化垄断行业的刚性准入制度,进一步解决政企不分、国企管理行政化等角色错配问题。钟祥财(2014)认为国企预算的软约束要由硬约束替代,去除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模糊关系,确立常态条件下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观念必不可少。这是经济史学领域给我们展示的国企改革的难点所在,也正是解决国企改革的必经之路。
(2)完善国企和国资监管体制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此次国企混改中,国企作为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应当明确自身定位,而国企功能的定位又源自国有经济的准确定位。如黄群慧、余菁(2013)将国有经济部门划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类,并构造出不同的治理机制。胡洁(2014)在前人研究及中央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投资管理体制、放宽非公资本准入条件、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积极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然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两方面并非相互独立,因此,有学者从整体性出发,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整体改革框架。如黄群慧、余菁(2013)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层次的组织架构:一是政策决策部门,全面负责全部国有经济改革、国资管理与发展大政方针的设计与制定工作;二是国资经营管理部门,包括国资运营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大型国企集团等,它们对上一层次的政策决策部门负责,是政策执行层;三是具体的国企。但是此架构并没有与国有经济定位布局具体相结合,架构内部缺乏一定系统性和整体性。而梁法院等(2014)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等(2014)则弥补了这一不足,主张根据“国家使命”调整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和布局,将国企分成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种类型,建立“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一般经营性国企”的“三层三类全覆盖”管理体制。
(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汤吉军(2013)认为经过多年努力,全国90%以上的国企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从形式上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治理结构,但从运行机制和实际效果看,离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国企治理深水区的跨越,仍需政府和企业各方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J.saehs,e.zinnes和Y.Eilat(2000)通过对20多个国家的实证研究后也强调了在国企改革中,除了所有权转移之外,还应该有基本的市场竞争制度和市场规制体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这些是决定私有化能否促进企业效率和竞争力持续改善、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已有学者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国企内部治理问题首先表现在国企经营者“政商”双重身份方面。桁林(2011)反思了国企改革的三次大潮后认为,第三次国企改革高潮中,反垄断与去行政化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建立职业化和规范的经理人制度则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因此,黄再胜(2011)、李维安(2014)都主张国企治理改革的路径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换,而经济型治理的基础是市场,应该推行国企经营者选择机制的二元化改革,实行国企经营者的分类管理。其次,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需要多重手段结合。如张斌、嵇凤珠(2014)倡议建立多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在董事会制度构建上,保障同股同权;完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梁法院等(2014)则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方面同时出发,提出内部治理应逐步建立和加强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机制,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度,扩大监事会权利;外部治理应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机制。
(四)建立辅助措施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虽然基调已定,但是改革并非一帆风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阻碍,甚至产生新的问题。近年来学者们在国企混改过程中普遍坚持了全局观,在改革路径与方式设计中,既集中应对了主要常见问题,也提出了多重辅助措施。童有好(2014a,b)认为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文化融合,防止“跨文化的冲突”。齐平、赵羿安(2014)提出了包括文化在内的非正式制度概念,并认为这是经过人们长期自发博弈形成的稳定性的规则体系,得到了人们内心的认同,具有明显的传统性与路径依赖性,短期内改变的难度很大,相关非正式制度有助于降低不确定性,弥补正式制度不足,产生良性的路径依赖,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何自力(2014)提出要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Lu(2012)认为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方面的政府规制可以作为国有股权代理问题的补充解决方案。胡锋(2014)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国资退出领域的员工安置等配套机制。通过以上学者观点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国企混改的相关辅助改革措施,相关建议比较零散。但是通过这些辅助措施也可以解读出,其主要目是转变利益相关者的观念,强调企业文化融合,强化政治、法律平等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理念,保障国企混改后顺利发展。
综上,当前对国企混改的研究文献较多,且多是在研读《决定》的基础上,阐述对国企混改的相关看法。诸多学者试图在科学把握混合所有制内涵的同时,通过解读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合法”依据并设计合理路径。虽然现有文献从数量上看较为丰富,但已有研究大都集中在理论探讨方面,从宏观层面发表观点,基于微观层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国企混改仍处在探索阶段,国家一方面希望国企继续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希望民企在所有的国资领域全面参与,甚至全面放开,这两套体系还没有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今后的研究应该深入到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方案以使改革落实。
针对既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和研究趋势,本文构建了一个我国国企混改整合研究框架(参见图1)。
图1 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框架
本文基于已有文献梳理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红利”的研究。国企引入社会资本,其最终目标是转化国企经营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带动非公资本的发展,实现双赢,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实现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仅是一个开始,混合后建立市场化的治理机制和管理体制,并获得改革红利才是最终目标,然而目前学者们关于改革红利的研究相对缺乏。因此,改革红利的界定、计量、获得途径和分配方式等,是未来关于国企混改研究的重要方向。
第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激励问题的研究。高管激励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对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的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原有国企高管激励方式和完全市场化的民企高管激励方式都会遇到局限。因此,必须探索新体制下高管的有效激励机制及其激励效果的评价机制。目前,国企改革总体方案是将国企划分为竞争性、保障性和功能性三类,不同类别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不同,并且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不同阶段。高管激励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态环境中承担什么角色、发挥哪些作用,以及不同激励模式与不同的改革类别、改革路径和改革阶段的匹配关系分析,并在此基础构建基于动态匹配的高管激励机制,是国企混改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案例研究。目前已经公布的一些改革方案和措施也需要成功案例的论证。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在基础设施等五大类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同年7月,国资委宣布,已选定六家企业作为央企“四项改革”的试点单位,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如何通过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分析案例企业中成功的做法和表现出来的问题,探索不同的类型改革案例的典型做法并在类似企业中应用及推广,是关于国企混改的另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项目编号:71102153);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D151028);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14GL015);河北省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5456208D)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0302-6370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杨建君:《大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2014年第5期。
[2]黄速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经济管理》2014年第7期。
[3]杨卫东:《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李维安:《深化国企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南开管理评论》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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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锋:《国企改革中实施混合所有制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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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邱海平:《论混合所有制若干原则性问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6期。
[9]傅尔基:《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若干理论辨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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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黄群慧、黄速建:《论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经济改革重大任务》,《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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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武常岐、张林:《国企改革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及企业绩效》,《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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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