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将 “把牢底坐穿” ?
终身监禁虽是终身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且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自由刑,但根据人道主义原则,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病情严重时可监外执行,即保外就医
十一长假结束后的第二天,据新华社电,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2.4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检察日报》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一起案件。
据人民网显示,出生于1946年9月的白恩培是陕西清涧人,1970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航海设备与自动控制系,同年8月参加工作。
白恩培曾在陕西省工作近20年,1990年5月,他调任内蒙古,先后就任自治区委员会常委、组织部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1994年12月,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副书记。
1997年2月,白恩培再次异地调任,就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同年4月,白恩培出任青海代省长,后任省长、省委书记;2001年10月他被任命为中共云南省委委员、常委、书记,并在此职位上长达近十年之久。2011年8月白恩培就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至2014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去领导职务。
白恩培是有着17年正部级经历的高官。而此次判决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据公开资料统计,十八大以来受审的落马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除白恩培外亦有5人受贿金额过亿:其中包括业已宣判的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及已公开审理待判的广东省原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朱明国,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两名“军老虎”郭伯雄、谷俊山,司法机关也通报称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未公布具体的受贿金额。
白恩培的2.4亿余元,则创下了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有公开记载的受贿金额最高纪录。
对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此,白恩培不仅创造了十八大后省部级“老虎”受贿金额最高记录,也成为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第一人”。
终身监禁并不是新的刑种,而是新的死缓执行方式。
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现挂职于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林维梳理,从1991年至2015年8月,对省部级以上官员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的28起案件中,仅有4起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余24起均为死缓。“司法实务数据说明,死缓已经成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林维称。
一方面,死刑需要严格控制,少杀、慎杀;但另一方面,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似乎形成了巨大的落差。
“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一位不愿具名的刑事执行检察官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称,减为无期徒刑之后,通过减刑、假释,罪犯并不需要在监狱内终身服刑,“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死缓制度对贪腐的威慑力度。“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该检察官称。
据此,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2015年10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这一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无期徒刑的实质化或者终身化,考虑到目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实际,这一举措意味着针对职务犯罪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林维教授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则对媒体表示,“在中国完全取消死刑,不符合民众愿望,因此于死刑和死缓之间加入终身监禁。如果不添加这项终身监禁仅判死缓的话,坐牢十几年就可以出狱,死刑和实际服刑十几年之间的空隙太大,因此用死缓来代替死刑,很多人接受不了,但如果用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较易被大家接受。”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于去年实施,但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此刑,量刑与涉案数值之间如何认定,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目前,《刑法》与该《解释》仅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了终身监禁,白恩培案是《刑法》规定终身监禁之后被决定适用的首例。新华社曾评论称,被判死缓的贪腐分子由于不能减刑、假释,面临“把牢底坐穿”,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是我国完善刑罚体系的重要举动,传递出中央从严惩治腐败的清晰信号和坚定决心。
然而,增设了终身监禁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而白恩培案所认定的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2000年至2013年间,白恩培案应否适用其涉案行为之后颁布的新规?
实际上,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时,最高法也曾专门发布《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量——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白恩培正式出庭受审,是在今年6月16日,在10月9日宣布判决时,一审适用了新的规定。
“这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即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行为后的新法之定罪处刑更轻(对被告人有利)的,则适用新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解释道,能否适用终身监禁新规,关键在于新旧法律规范规定的罪行轻重。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若依据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及当时的司法实务掌握,白恩培其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其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其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可以罚当其罪。
除此之外,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称,终身监禁虽是终身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且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自由刑,但根据人道主义原则,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病情严重时可监外执行,即保外就医。
不过,该规定也在更加标准化。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
根据标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而这四项内容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国际卫生组织最新公布的《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例如,进食包括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大、小便包括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穿衣包括穿脱上身衣服,穿脱下身衣服等。
不过,阮齐林称,“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也不会改变。”
10月9日还只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白恩培不选择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当该判决真正有了法律效力时,白恩培也许真将成为“把牢底坐穿”的终身监禁第一位高官。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学网、《京华时报》、《新京报》
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刑法适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刘仁文,《<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法治的布道者:法学名家华园讲演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