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吴某和张某的子女都在外地,丧偶后都独居,为了相互有个照顾,他们走到了一起。两人都有退休金,也都有些积蓄,并有自己的房产。吴某还开了一个建材商店。为了防止财产纠纷,他们结婚登记时不但约定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各自的后事由各自子女办理,而且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实行AA制,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日常生活费用以及人情往来,二人平均负担。结婚半年后,建筑材料滞销,吴某低价出兑了建材商店,开了一个卖生活用品的网络连锁店。没想到不到一年,钱款全部被人骗走,不但没挣到钱,还欠下了几十万元外债。因无力还钱,吴某躲了起来。可家里天天有债主上门,时时有人讨债。尽管张某拿出了她和吴某签订的“AA制协议书”,可债主还是对她不依不饶。请问:“AA”制能确保张某的财产不被侵犯吗?
答:
我国《婚姻法》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AA”制能否“A”住他人,即吴某和张某的婚后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这要看第三人是否“明知”这一约定。“知道”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不会将夫妻实行“AA”制这类“生活隐私”对外宣扬的。夫或妻已经明白、清楚地将上述“AA”制约定,告知了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约定,这要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其应先以所有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之后非债务人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