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芮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探究
文/李芮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财政改革进步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我国的“营改增”也已经全面开展。通过了解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生活以及服务类别的“营改增”已经展示出了良好的改革效果,为了进一步了解“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影响,本文从“营改增”的背景入手,综合分析了“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包含了对餐饮业流转负税、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多方面的影响。最后对餐饮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和方法进行完整总结,希望通过餐饮业的税收筹划、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强发票管理以及其他自我完善方式来制定合理应对策略。
“营改增”;餐饮业;影响探究
“营改增”也就是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也就是过去的营业税缴纳项目更改为增值税缴纳项目,增值税主要是针对产品或者某种固定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实现了重复纳税环节的进一步减少。
我国在2016年3月5日,全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在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将房地产等建筑行业以及金融、保险、生活服务等重要行业都归纳到了“营改增”试点的大范围内部。至此,我国的传统营业税开始取消。
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的相关实施政策,我国的餐饮类行业服务主要是通过提供饮食和饮食服务场所的方法来为消费者提供饮食相关服务,属于同一类型的业务活动,餐饮业从宏观角度分析属于生活服务类行业,税制的安排也是依据餐饮行业的纳税人来进行划分,可以综合划分为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计税方法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采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适合于税率为6%的客户,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大部分都是采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适合征用的税收利率为3%左右[1]。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还没有正式实施前期,餐饮业需要交纳的是单一的营业税,所以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开具就可以,在“营改增”正式实施以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就包含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在正式开始推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既可以提供服务又可以正式开通具有增值意义的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只要小规模的纳税人自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到国家税收总局申请代理开具增值税专用类型的发票[2]。
增值税专用类型的发票在开具过程中需要项目内容齐全,各项交易信息也可以与实际交易相符合,保证字迹清晰,尽量不要压线和填错格。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可以扣发票专用章,注意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时间来开具,如果出现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不可以随意撕毁,应该及时按照报废进行处理[3]。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正式实施的过程中,会影响会计核算,所以应该考虑好销项税额,和实际抵扣税额,所以在实际成本和税收审查核算过程中,会明显区别于以往的营业税缴纳方案。
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也就是在“营改增”之前,成本统计归纳为价税合计数目,在核算的过程中也要求进行价税分离,应该对真正成本和进项的税额进行区分。但是在“营改增”后期,进行会计核算就需要按照实际开具的进项税务和销项税务数目进行抵扣,实际抵扣的数额也会明显受到来自供应商以及开具发票的实际能力的影响,此外,试行企业所关联到的供应商以及往来客户都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不同行业,这也就进一步使得核算需要进行严格分类,需要对核算具体方式进行适当更改。
(一)餐饮业的税收筹划
餐饮业的主要行业特点在于直接的材料供应已经成为了整体成本的核心部分,所以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部分就是食材的选购,同时应该进行合理规划,餐饮业在进行食材选购的过程中,可利用的渠道较多,如果餐饮类行业直接进行采购的属于初级未处理农副产品,实际的购买方就可以按照发票的实际13%计价,以此来进行进项税额计算,如果不属于自产农产品,购买方就需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计算。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实际销售的一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零散票贩子,则在直接食材购买的过程中就无法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这会明显增加税收的实际压力。
(二)完善会计核算的方法
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全面合理的掌握增值税的账务信息处理,还可以对各类型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类型的业务熟悉,进一步明确进项税的实际抵扣范围,对抵扣范围和条件进行熟悉和了解,避免出现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错误。
综上所述,我国生活以及服务类别的“营改增”已经展示出了良好的改革效果,为了进一步了解“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影响,本文从“营改增”的背景入手,综合分析了“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包含了对餐饮业流转负税、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多方面的影响。最后对餐饮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和方法进行完整总结。通过研究和分析“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有利于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和支持作用。
[1]李艳,谭郁森.上海“营改增”试点下一步扩围行业选择探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3,03:8-13.
[2]钟萍萍.“营改增”与小微企业的关联[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309+311.
[3]丁芸.“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税务筹划浅析[J].中国商论,2016,10:15-16.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