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

2016-11-10 06:18杨国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网民诈骗

杨国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论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

杨国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可从被害人的视角探究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从增强网民安全意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完善互联网平台审查制度、建立专门网络诈骗举报平台、建设联动防控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被害预防对策。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被害人;被害性;被害预防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呈上升趋势,直至2014年底我国网络用户约6.49亿,其中5.57亿的手机网络用户占网络用户总数的85.8%,全国网络普及率高至47.9%。[1]在这一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犯罪种类趋于多样化,其中网络诈骗犯罪表现最为突出。有调查显示,2013年遭受网络诈骗的网民约占13.4%,总合计损失约为1491.5亿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2014年受理的87229条有效举报中,网络诈骗类就有44040条,占50.5%,2015年占比36.8%,[2]也在各类网络犯罪中数量最多。网络诈骗犯罪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类型,诈骗人利用网络向网民群体发送虚假信息,欺骗网民、骗取财物。网络诈骗危害网络安全,损害网民权益,侵扰社会秩序,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多样,常见的类型有网络兼职诈骗、退款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游装备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冒充身份诈骗、就业招聘网络诈骗、金融理财类网络诈骗、网络无抵押贷款诈骗等。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数据显示,网络兼职诈骗最为突出,在2014年的网络诈骗犯罪中占比45.8%,连续两年都是报案人数和遭受损失最多的网络诈骗犯罪类型。退款欺诈和网络购物诈骗居其次,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网购人数有3.61亿,中国成为世界上网购人数最多的国家,伴随网络购物发生的诈骗犯罪也不断增多。

(二)隐蔽性强、技术性高

网络诈骗犯罪人通过虚拟网络对网民群体进行诈骗,网络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犯罪人通过看不见的虚拟网络编造各种虚假信息,使被害人无法辨别诈骗人的真实身份,具有更高的隐蔽性。

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的网络诈骗犯罪人运用技术手段,利用现存的网络漏洞实施犯罪,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江苏淮安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万元的群发短信诈骗案,犯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制作木马病毒,利用钓鱼网站混淆网民的判断力并上传木马程序等窃取用户的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致使10万多人受害。

(三)无时空限制、侵害群体不特定

网络具有广域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特点,可以跨越时空的限制。因此,网络诈骗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向用户推送虚假购物、中奖、贷款等各类诈骗信息,波及范围十分广泛,受侵害的网民也具有不特定性,被害人十分分散,分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这种一对多的诈骗模式致使互联网的很多网民成为被害人,导致的后果比传统诈骗更加恶劣。

二、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刑法并未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规定,但参照诈骗罪的界定,从犯罪学角度出发,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段欺骗网民、骗取钱财的行为。

本文探讨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与被害学中广义的犯罪被害人不同,它是狭义范围的被害人,是指在使用计算机和手机网络过程中,接收到虚假信息而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被害人分为机会性被害人和状态性被害人,机会性被害人不具备被害性,由于偶然不幸事件而遭受被害,而状态性被害人大多由于自身被害性而受害,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大多属于这一类。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功实施与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性及其在与犯罪人互动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关联性。

受害人方面因素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被害人在网络诈骗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害人有其特定的被害性,即被害人所具有的容易被犯罪人侵害的特性。格雷文从内外两方面因素解释受害人之所以受到犯罪侵害的特性。[3]也就是说,部分网民之所以成为被害人是有因可循的,他们存在被害特质,区别于那些不具备被侵害特点、不遭受诈骗的人群,他们是理想的被害人。正如艾伦伯格(Ellenberger)所说,每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因工作、社会阶层和心理结构而面临的危险。下面主要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探讨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自身被害特质。

(一)生理因素

1.性别因素

网络诈骗被害人在性别维度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被害人男性数量远大于女性的数量,男性占总量的63.2%,女性占比36.8%;但在经济损失方面,女性被害人的人均损失为2422元,远高于男性的1869元;[4]不同性别的被害人在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上也存在差异,男性一般性格上较为激进和缺少耐心,使其更易成为网游、网上赌博、视频聊天、投资理财等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而女性多被退款诈骗、网络购物诈骗所侵害。

2.年龄因素

处于不同年龄的人认知水平、判断力、处事方式以及社会经历不同,这些因素对他们是否被害有很大的影响。截至2014年上半年,20-29岁年龄层次的网民比例是30.7%,[5]这一数据表明网络使用的主体以青年人居多。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4年网购先赔报告》显示超过90%的网络诈骗受害者年龄在16~35岁,其中59.2%年龄集中在16岁-25岁之间。遭受网络诈骗的人群中年轻网民比例最大,他们社会阅历少、缺少必要的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网络就业招聘诈骗和网络兼职诈骗就是利用毕业生社会阅历浅而又急于找工作的特点,通过网络和短信发送招聘信息,诱骗毕业生上钩。

(二)心理因素

由于年龄和经历的不同,每个人在认知水平、信息加工和问题解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对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在R.哈赛默看来,诈骗罪被害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主要有三种形态,即确信、模糊怀疑和具体怀疑。[6]个体不同的心理特征影响其处理问题的心理状态及被害情况。

1.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一般心理过程

网民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人实施诈骗时,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的心理过程,诈骗人利用虚构的情节和巧妙的方法实施诈骗,会使受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使受害人对犯罪人的话信以为真,主动交付自己的财产而上当受骗。

不同的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处于确信或模糊怀疑的不同心理状态:有的被害人完全不知道犯罪人的行为危害自身利益,在不知情情况下积极配合犯罪人,自愿将自己的钱财及其他利益交给犯罪人,对犯罪人主动顺应,为其实施犯罪制造非常有利的条件;但也有被害人处于模糊怀疑的状态,具有投机性心理,虽然认识到很有可能被骗,但基于对可能获得利益的期待,被害人权衡得失后决定冒险一试。

2.常见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类型

(1)无知型

很多被害人知识匮乏,社会经验和网络知识欠缺,在面对诈骗人的虚假手段时丝毫不能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识别对方的骗局。这类被害人的无知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些网络诈骗者通过设计山寨网站和虚假链接混淆网民的判断力,缺乏网络知识的网民就会误以为正规网站,点击进入后即被套取了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2)贪利型

有些被害人贪图小便宜、追逐经济利益,很多犯罪人利用他们这一特点,以“高额回报”进行诱惑,将获奖消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推送等途径发送至手机用户和网络用户。意外的获奖信息,使抱有侥幸和贪图心理的网民信以为真,点开链接,并按照要求在领奖前交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费用,最终被骗取钱财。

(3)轻信型

这类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他们心理成熟水平不高,比较容易相信犯罪人所编造的“真相”,防范意识弱,缺乏自我保护的警惕心理,对易于识破的诈骗方法疏忽大意。2014年多达2863起的退款欺诈报案里,很多网民就因缺乏防范意识上当受骗。很多买家网上购物完成后接到所谓的“卖家”的电话或信息,声称交易失败,需要配合操作进行处理,很多被害人信以为真进而被诱惑进入早已布下的“圈套”,最后被盗刷网银、骗取存款。

(4)投机型

有些人面对犯罪人的虚假诱惑,将信将疑,既意识到可能会被骗,但也抱有获得利益的期待。他们面对利益或者感情的诱惑缺乏自制力,存在侥幸心理,在权衡得失后最终还是冒险一试。很多被害人被“足不出户就能赚钱”的口号所诱惑,起初几次如数获得酬金后,被害人放弃了应有的防范和自我保护,“自觉地”听从诈骗人的要求,最终被骗。

(5)欲望型

有些被害人出于某种经济或情感上的迫切需要和欲望而丧失了应有的判断力和沉着思考的能力,有学者将这称为“被害人盲点症”①被害人出于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欲望,导致注意狭窄,判断力减弱,失去冷静与理智,对所处的危险处境或要承担的风险视而不见的心理状态。该症是促成被害、招致被骗的重要原因之一。。处于这种状态的被害人,丧失了正常的注意力,只着眼于自己的需要和欲望,不能意识到自己所处的危险。很多急需用钱但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贷款的人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按照诈骗人的要求向指定账号打款,以此来证明贷款诚意和还款能力,被诈骗人所利用。

(三)社会因素

1.受教育程度

2014年《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受教育程度多集中在初、高中层次,整体学历水平不高。在众多网络诈骗案中,我们看到许多遭受诈骗的被害人一般知识欠缺,生活经验不足。比如,网络投资诈骗和非法传销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就缺乏必要的理财知识和网络安全知识。很多网民不懂得辨别正规网址和链接,点击与正规网址相似的不明链接,误入钓鱼网站而遭受诈骗。

2.职业特征和生活行为因素

个体从事的职业种类直接影响他所处的社会层次,决定其人际范围和日常行为习惯,因此从事不同工作人被害几率和被害类型也有所区别。据报告显示,我国约25.1%的网民是学生,其次是具有充裕时间的从事自由职业或者无业下岗人员,他们是网民的主体,上网时间比从事其他职业者更长。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网络诈骗研究报告》指出,网络诈骗人上网实施诈骗的时间具有规律性,有自己的“上下班时间”,而且还与网民上网时间基本一致,因此作为网民主体的学生和自由职业者更容易成为网络诈骗被害人。

3.生活方式

个体是否容易成为被害人与其日常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有关,一个人特定惯常的行为也引发其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生活方式理论指出,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惯常生活方式增加了他成为被害人的危险,而更容易激发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7]因此,一个有经常逛淘宝购物的生活习惯的女性比其他不网购的女性更容易遭受网络诈骗犯罪的侵袭,并成为网购诈骗犯罪被害人。因此,具有网络购物习惯的女性应提高警惕、做好防范,避免网络诈骗犯罪的侵袭。

三、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犯罪被害人学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互动关系,犯罪的发生并不是犯罪人单方面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双方相互作用的产物。德国学者R.哈赛默(R.Hassemer)认为诈骗罪属于关系犯罪。在该类型的犯罪中,诈骗人与受害人通过各种形式互相交流和相互作用。

(一)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绝大多数网络诈骗犯罪都存在诈骗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现象,网络诈骗犯罪是双方互动的结果。虽然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但借助网络媒介诈骗人与被害人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白建军教授指出,诈骗罪的加害人与受害人通过面对面或者多种形式的沟通、交往、交换,被害人原本有机会运用自身判断辨别诈骗行为,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满足犯罪人的要求,服从所遭受的犯罪侵害,“自愿”向加害人交付利益。[8]

图1 网络诈骗被害人和犯罪人互动模型

网络诈骗罪也需要以诈骗人与被害人的共同作用为前提,如图1所示,诈骗人与被害人通过网络媒介“亲密接触”,在沟通、交往过程中大多受害人不能合理使用应有的判断能力进行自我保护,而相信诈骗人“自愿”向其提供钱财,对犯罪侵害“积极服从”。由此可见,在诈骗罪中存在被害人的主动性参与,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的值得同情,还有他们在诈骗过程中的将信将疑甚至处于私心的投机逐利。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成功的网络诈骗很大程度上需要被害人对诈骗行为的“积极服从”或者“成功配合”。网络兼职诈骗如果没有多次积极配合完成交易的被害人是难以实施的。

各类受害人遭受诈骗后会有不同的应对方式。有的网民在遭受侵害后选择告发,他们保留被侵害的网页、聊天记录等证据,在短时间内报案,希望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有的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置若罔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诱发犯罪人犯罪乃至继续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实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中,有相当多的受害人在接收到欺诈信息后不予理会,甚至遭受诈骗后感觉被骗金额不多或者出于保护个人声誉等原因而选择息事宁人,这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人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着动态多样的相互关系,依据促成犯罪产生的被害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我们将二者的互动分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9]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人与受害人的互动关系有以下两种: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个体本身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他是否成为某特定犯罪的被害人,个体身上的某些特征让犯罪人感觉可以利用和操纵,这类群体被称为可利用的被害人,这种模式称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他们无意识的行为吸引、诱惑了犯罪人对他们采取行动,因此也称为“单向利用”加害模式。这种模式指出,犯罪引发于以下两点:一是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等特征;二是被害人对犯罪情形的无意识、不具备觉知的能力。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不论是网民被害人的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生理致害特点还是无意识的心理状态都是被害人的一种“被害性”,被害人的这些特点诱发、刺激了网络诈骗人犯罪。比如,网络中奖诈骗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轻信他人、易受钱财诱惑的心理特点;网络聊天以及兼职刷单的被害人就是在无意识、不具备觉知能力的状态下上当受骗。在实际的网络诈骗中,被害人可利用的两方面特征并非界限明显,而是相互交织的、共同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2.被害人推动模式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是受害人不觉知状态下,自身特征和行为引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而被害人推动模式则是一个积极、主动过程,是受害人催化犯罪产生或受害人单方面诱发犯罪产生的过程,被害人的某些特点吸引了犯罪人或给予犯罪人暗示,从而促进、刺激加害人实行侵害行为。犯罪行为被解释为“加害人对受害人行为的一种还击或反应”,虽然这种反应有些过当,汉斯·冯·亨梯(Von Henting)也认为,许多案例中在欺骗者和受骗者之间会存在被害人通过各种手段诱使犯罪人攻击他的相互关系。

被害人推动模式又表现为三类亚模式,即被害人助长模式、被害人促成模式和被害人挑衅模式。[10]而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多为被害人的助长引发。部分网民的粗心大意、毫无防范为诈骗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网络交友诈骗案的被害人轻信对方,与诈骗人通过网络建立“情感”后,多次满足其索要钱财的要求;退款欺诈案例中,缺乏警惕心理的用户信以为真、不假思索地将自己银行卡号、密码等告诉对方,这种行为无疑催化了犯罪的发生。被害人由于粗心大意不能意识到本该意识到的被骗可能性,他们的漫不经心使犯罪人较为容易地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助长了犯罪人犯罪。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

现实的网络诈骗发生后存在立案难、侦查难、索赔难的现状,因此,从源头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以及有效地预防网络诈骗是重中之重,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自身防范能力,树立维权意识

提高网民自身的素质能力,从源头上遏制被害人对犯罪的积极作用。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积极关注、学习公安机关和网络媒体有关防范网络诈骗的宣传,了解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形式和手段,增强自己对诈骗方法的辨别能力,不被犯罪人的各种诈骗手段所迷惑、不心存贪念而轻易相信具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发现虚假网站及时举报,树立维权意识,上当受骗后不心存侥幸,及时报警,收集保存涉案证据,积极协助警方破案。

(二)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增大网络空间透明度

诈骗人与被害人双方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沟通、交流,在虚拟网络空间里人们的行为活动有高度的私密性,双方以虚拟身份通过网络进行私人沟通,这一过程一般不为他人参与和知晓,交流的隐匿性远高于现实情境。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又具有暴露性,互动过程中被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活方式处于显露的风险中,更容易被犯罪人所利用,也为诈骗人虚构信息、进行诈骗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运用情境预防中的防卫空间理论可以有效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加强网络空间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可以减少被害人的被害几率。通过安装防火墙技术,建立隔离外界具有风险网站的防御系统,拦截木马程序的植入和风险网站的钓鱼,不仅保护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对网络动态起到监控作用,使网络空间更加透明化。

(三)完善网络平台审查制度,追究互联网连带责任

很多诈骗网站链接就存在于正规搜索引擎和互联网平台中,甚至得到了互联网平台的实名认证,不断被推送给网民。因此,互联网平台应加强自律,完善自身审查制度,将不法网站拒之门外,为网民提供一个干净的网络空间。对那些不严格审查链接网站而给予收录甚至与不法网站存在利益勾结的网络平台应追究其连带责任。

(四)建立网络诈骗举报平台,建设联动防控机制

网络诈骗形式多样、范围广、隐匿性强,得逞后诈骗人逃匿迅速,因此被害人及时报警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追缴损失的关键。建立网络诈骗的举报平台和和专门的举报受理中心,针对某些特定的网络诈骗建立绿色通道,使被害人能有效提出申诉,这样既节省时间和精力也降低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

网络诈骗涉及网络平台、网银转账等多方面,呈现跨地域的特点,侦破网络诈骗案件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全力配合,急需建设多方合作的联动防控机制。目前,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诈骗开展了专项行动,各地和各部门通力配合,建立反网络诈骗中心,破获很多跨国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应与银行、网络以及电子商务公司等部门合作联动,创新打击诈骗的警企合作新模式,使银行、网络平台等部门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协助警方及时侦破案件。

[1]三川.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中国远程教育,2015(2):31.

[2]2014年举报受理处置情况[EB/OL].http://www.cyberpolice.cn/ wfjb/html/xxgg/20150119/1085.shtml,2015-01-25.

[3][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9.

[4]360互联网安全中心.2014年上半年中国网络安全报告[EB/OL].http://zt.360.cn/2015/reportlist.html?list=6,2014-08-05.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4(7):71-89.

[6]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60-361.

[7]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49-150.

[8]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5.

[9]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6-148.

[10]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70.

【责任编校:周文慧】

Discussions on Internet Fraud Crime Victims

Yang Guoji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In recent years,network fraud is rampant,many users encounter violations and become victims of Internet fraud.Intheinteractionbetweenoffenders andthevictims,victimssufferalotoflossesandtheyare activesubjects.Victims isresponsible fortheincidence ofmurder.Therefore,startingfromtheperspectiveofthevictim,Iexplorethecharacteristics ofvictimizationandtheinteractionbetweenoffendersandthevictims.Andputforwardavarietyofpracticalwaystoprevent fromvictimization.SuchasenhancingsafetyawarenessofInternetusers,improvingnetworktechnology,perfectingthecensorship of Internet platform,establishing a specialized network fraud reporting platform and constructing 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Internet Fraud;the Victim of Internet Fraud;Victim and Offender Interaction;Characteristics of Victimization;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DF792.6

A

1673―2391(2016)05―0068―05

2016-01-04

杨国杰(1991—),女,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犯罪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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