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

2016-11-10 11:24何荣华
政法论丛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间文艺著作权人贸易协定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近年来,中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提供商责任、反盗版边境执法等版权相关问题上达成共识,不仅为著作权及相关权人提供了与我国著作权法相当的权利保护水平,而且为我国版权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机制。当前,我国政府重视文化产业发展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贸易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双边自贸协定中的版权条款为丰富作品的原始创作素材、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反文化贸易盗版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利于推动我国版权出口贸易的增长,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版权条款 文化产业

在当前互联网+新技术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成分,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标的物或直接要素,体现在商品和服务等载体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决定了一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同时,不断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了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1]近十年来,我国政府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简称双边协定)①,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及国内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政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出中国声音的的具体表现之一,更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成果之一。作为知识产权贸易重要内容的版权贸易,应当遵循相应的版权贸易规则,这些规则以版权条款的形式体现在中国政府签订的部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②中,具体内容包括作品创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提供商责任,边境执法反盗版和假冒措施等,将对我国文化产业中的出版、影视、互联网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贸易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故而,解读并理清双边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及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关涉到国家和文化产业相关主体的利益,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及国家文化政策的制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

在我国已经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五个自贸协定中约定了与版权相关的条款。

(一)《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③中的版权条款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版权的规定以作品创造者、传播者的利益保护为主要内容,尤其强调作品的合法传播,共五个条款:⑴版权及邻接权的保护(第15.6条)。协定双方应对版权及邻接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人及邻接权人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复制其作品,广播的保护期为首次播出之日起50年,播出形式包括通过有线电缆和卫星传播。⑵广播及向社会公众传播(第15.7条)。明确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获得报酬及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复制、录制及转播其广播或广播制品的权利。⑶技术保护措施(第15.8条)。首先明确了技术措施的概念,要求缔约双方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以制止对有效措施进行规避的行为,但可依据国内法或相关条约设定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或例外条款。⑷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第15.9条)。首先对权利管理信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缔约双方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相关人员未经授权删除、修改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或者明知相关电子权利信息已被未经授权人进行了删除或修改,仍对作品及其复制品、表演、录像或录音制品向社会公众传播。⑸限制与例外(第15.10条)。明确对版权的限制和例外应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得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④中的版权条款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内容,共三个条款:⑴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保护(第11.17条)。要求缔约双方开展讨论时着眼于未来发展,重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在其国内法律框架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对其进行保护。⑵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第11.19条)。要求缔约双方采取适当的方式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对成员负责的态度,采取高效和公开透明的方式运作。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第11.20条)。强调双方可各自采取适当措施,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用户访问侵权作品时,豁免或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提供服务或设施而发生的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三)《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⑤中的版权条款

中秘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关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及反盗版边境执法措施,共两个条款:⑴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第145条)。肯定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对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协定双方表示共同遵循《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尽力促进TRIPS与之相互协作支持,在本国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⑵反盗版边境执法措施(第147条)。规定对涉嫌盗版的货物,海关可依职权或依权利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措施,权利人在申请时需提供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信息、并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此外,协定国应规定主管当局在侵权成立时负有告知权利人侵权相关事实的义务。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⑥中的版权条款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第165条规定了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要求缔约国根据条约义务采取合适的方式来保护。

(五)《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⑦中的版权条款

中哥自由贸易协定第111条规定了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第114条约定了反盗版边境执法措施,这两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45条及第147条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此不作赘述。

二、双边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在协定国内法中的映射

缔约国落实国际协议的通行做法是将协议约定内化为协议签订国(或地区)的国内法。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五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约定了版权条款,内容主要涉及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民间文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边境执法措施五个方面,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前,协定国内法中已有与前述版权条款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自贸协定的签订及在缔约国内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一)中韩版权法中的著作权人权利保护

中韩双边自贸协定中有关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具体为:

韩国作为文化输出大国,重视保护著作权人在作品的创作、传播等多个环节中所享有的权利。自1998年起,韩国政府陆续发布了《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政策性文件,颁布了《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韩国电影振兴法》、《韩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保护作者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促进作品的公平利用,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进步及发展。”[2]著作权人享有精神权利和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展览权、出租权、发行权、演绎权等财产权利;享有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人可对作品设立出版权;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受邻接权的保护。[2]以对剧本、表演、音乐和广播的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为促进韩国文化的出口及传播,政府发布《韩国文化产业对外输出促进方案》以推动韩国文化产品在海外的版权交易,中国已成为韩国电影、动漫作品的重要出口和传播市场之一。

我国较为注重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自1990年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至今短短26年内对版权法进行了3次“从被动到主动,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3]的修改,对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愈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如著作权享有人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署名权、许可他人使用(如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等)并获酬的权利等;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等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等。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亦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可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了更为具体详实的规定。

(二)协定国版权法中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

澳大利亚、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四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有关于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的规定具体为: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部分由发展中国家率先提出,非洲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看作是他们的文化特性,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由发达国家倡导,主要考虑创造者利益的保护,未充分考虑对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的保护,应通过对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的保护来约束发达国家对其掠夺和盗用。[4]大多发达国家并不认可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澳大利亚虽属于发达国家,但主张加强对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早在1990年就通过了《专利法案》以对有技术属性的民间工艺等土著文化艺术给予保护。秘鲁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丰富的12国之一,土著团体多,是发达国家获取人类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主要地区,在《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1996年通过)的框架下,于1999年通过了《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做出了“土著人对生物开发者获取传统知识有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的规定,2002年颁布《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明确了集体知识的范围,建立了传统知识的登记、披露等制度。哥斯达黎加在全球范围内最先采取公法管理的模式来调整遗传资源问题,于1998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确定了利益分享和知情同意制度。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极为丰富,对其保护持积极态度,1990年首部著作权法即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⑨,尽管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具体办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中国意欲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积极明确。实践中,郭颂与赫哲族因《乌苏里船歌》发生的诉争,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典型案例。[5]201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中澳版权法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澳双边自贸协定中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具体为:

(四)中澳版权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中澳双边协定中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为:

澳大利亚为适应数字网络背景下版权管理的需要,于2000年9月颁布《版权法修正案》,从阻止版权侵权的能力、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及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者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三方面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未经版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9]澳大利亚不禁止破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为减少网络在线侵犯著作权案件,于2014年计划对1968年的《版权法》进行修改,颁布《版权法修正案(在线侵权)》,提出“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在该法律框架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权利人和消费者代表可以制定公平、灵活及可行的方式。”[10]该法案经讨论已于2015年6月开始施行,授权网络服务商拦截盗版网站以阻止网络版权侵权。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申请联邦法院禁令,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据法院发布的禁令,通过屏蔽或网络拦截的形式禁止用户访问侵犯版权或者帮助用户侵犯版权作品的网站,包括境外运行的有盗版链接的互联网网站(如P2P种子网站)。2016年新修订的澳大利亚版权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在进行网络拦截行为以避免用户访问时,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布禁令时,应考虑网络服务商在提供在线服务时主观上有侵犯版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或帮助侵犯)版权的行为以及该网络服务商以往侵犯版权的具体情况、颁发禁令对保护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五)边境执法反盗版和假冒措施在我国的实践

三、双边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对我国文化产的影响

在经济贸易全球化形势下,国际版权制度是文化产品跨境交易的基础和保证,作品的传播、转让、许可使用是实现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合法的传播、转让及许可使用行为需要通过版权制度来规范;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时,需充分考虑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三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需依据版权制度来确认和分配。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版权保护力度不宜过强,应当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版权保护制度,故而,版权国际贸易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运行适度保护水平的版权制度,以便为版权国际保护及边境执法提供可行的制度支持。双边自贸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大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相应的体现,其对作品的保护水平与我国著作权法相当,这有利于规范及促进我国文化产品出口韩、澳、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五国,具体说来,可能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如下影响:

(一)为文化贸易产品的创作提供丰富的原始素材

中国、澳大利亚、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属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积极响应WIPO- ICG在全球范围内签订“可平衡有效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文本”之提议,不仅在国内法中确立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法律条文,为WIPO- ICG达成国际文本奠定基础,而且在国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写入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条款,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国家间利益平衡和再平衡的结果[13],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取得的成就。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作品是版权产生的源,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是人类精神财富的源。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精神财富之源在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文化、经济乃至政治价值日益呈现,引起了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然而,大多数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产生、发展、完善于发展中国家,却被发达国家进行着掠夺性的开发和商业性的利用。虽然发展中国家重视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却受经济资源不足、技术欠缺或文化产业不发达之影响,无力与广大发达国家相抗衡。为更好地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WIPO确立了保护民间创作表现形式及防止对其非法利用和采取其它损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14]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尚未得到普遍传承、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如民间故事《花木兰》在国内广为流传,亦被国内电影、电视剧及戏剧所再现,是中华民族流传至今的宝贵精神财富,2009年,美国好莱坞迪斯尼公司以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为题材,改编拍摄了《花木兰》电影,取得了全球票房超过3亿美元的佳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作为此故事的发源地,未分享到任何利益。如何让大量古老的文化题材、素材转换为有经济价值的作品,美国电影花木兰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高度重视并善于利用我国现有的丰富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原始题材及素材,进行作品的创作和再创作。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协议国家将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到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开发、保护、传播、保存及传承等各领域中。对我国来说,其丰富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将得到更好的挖掘、保存和维护,广大社会公众将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作品,对其产生较以往更大的需求。供求关系平衡下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必将得到极大丰富,成为可供作者创作作品的原始素材,增加文化作品的数量及供出口文化产品的种类。作品数量的增多及表现形式的丰富,为增加我国可供出口贸易的作品数量奠定了基础,将带动我国文化产业中以民间文艺类书籍出版发行等为代表的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以民间戏剧创作与表演及民间文化艺术培训等为代表的文化艺术服务、以民间故事为题材的电影电视传播等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电影、以与民间文化有关的动漫制作等为代表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以工艺美术品及陶瓷制品的制造等为代表的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文化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丰富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提供保护,有利于保存、传承及传播、利用国内可供作品创作的原始素材,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为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文化贸易是一国文化走出国门较为有效且较持久的途径,其整体实力的增加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需要国内版权法律制度及国际协定中的版权条款保驾护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范围、经济权利的实现途径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为保护文化产品权利人的版权利益提供了制度支持,将促进我国文化产品出口贸易、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加强保护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体现出知识产权制度遵循私权神圣的价值理念,文化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制度息息相关,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中,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出版发行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均关涉到版权保护。韩国注重对著作权人尤其是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韩流”文化已成为与美国好莱坞相提并论的文化典范,带动了韩国文化产业甚至韩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提供了较好的效仿范式。相对于韩国来说,我国政府已提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作为新兴产业的文化产业,是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影视、动漫等内容产业持续快速增长,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被称为“国产电影的崛起年”,票房近300亿元,电影市场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期,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需要版权制度保驾护航。[15]以电影为例,从电影剧本(作品)的创作、到演员的表演、电影的制作、上线传播,涉及到以作者及表演者等为代表的作品的创作人、以制片人及导演、作词作曲者等为代表的权利人、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等众多的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这些权利人是电影从剧本到荧幕不可或缺的贡献者,他们是作品在财产利益和价值实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个人创造-他人传播-社会利用”[16]这一动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需要获得经济上和(或)精神上的认可和激励。对电影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能有效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及表演者的表演热情,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电影。对于互联网模式下的音乐产业来说,版权保护制度影响甚至决定着音乐作品乃至音乐产业的生存及发展方向,近年来,政府多部门为助推音乐产业的转型升级及健康发展,不断发布新的政策和措施,敦促各互联网音乐平台加强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说,对作品创作者及传播者权利的有效保护,利于国内文化产业权利人实现作品的经济利益,助于文化产权人为社会公众创造出更为丰富的精神财富,实现社会精神财富的流动和增值。文字、动漫等作品的创作及传播,与电影、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相似,离不开版权保护制度,并以其为基础和动力。因此,保护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权利的条款,符合韩国文化产业海外扩张的战略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实现我国文化贸易领域的版权利益,促进我国以电影为代表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2.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实现作品的价值依赖于其广泛传播,作品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权利人对其传播过程中的弱控制性。从著作权法理论上来看,除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对作品的使用均应付费,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作品使用手段的多样化,权利人面对众多的使用者,却难于实现版权收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可行路径,成为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著作权人实现作品财产权利的有效手段。该制度在我国生成的时间不长,理论上及实践中虽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仍然为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及经济利益的实现作出了贡献。以音乐作品为例,2015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计1.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增长24%,再创新高。音著协成立23年来,收取使用费总额达到10.6亿元人民币。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共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2015年四项使用费分别占比5%、41%、23%、27%,其余4%的使用费由海外协会收转而来。[17]尽管目前我国音乐作品许可使用整体收费水平处于全球较低位,在我国GDP中占比较低,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在音乐著作权人维权及经济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中澳双边协定中约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条款,是由澳大利亚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促成的。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不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限,付费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习惯尚未养成,多年较低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导致国内免费使用作品成为普遍现象,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背景下,付费使用作品成为必须并将成为常态,电影、音乐等行业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需要通过向作品使用者收费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保证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付费使用作品,为著作权人维护其著作经济权利提供了便利。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以制止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是版权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当前互联网文化产业因其娱乐平台的“无边界”而融入广大社会公众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尤其是近几年来,互联网文化产业呈爆发式增长,在文化产业整体市场价值中的比重逐步加大,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频发多发,网络服务商常被卷入纷争之中,法律如何规定网络服务商的的侵权责任及限制情形,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曾经,我国网络盗版猖獗,侵权处罚较低,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方式的音乐、影视产业生存困难,举步维艰,近两年已有较大转变,2015年全球数字音乐收入与实体音乐销量首次持平,得益于版权保护的加强及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有效阻却。[18]在当今互联网+新技术的时代,我国互联网公司已与文化产业融为一体,音乐、视频、网络文学等各类信息是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网络文学已成为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重要版权来源。可以预见,未来的互联网产业将在世界经济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互联网产业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对能否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起着直接而又关键的作用,关系着音乐、影视等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故而,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和应当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有利于减少网络侵权行为,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博弈提供合适的平衡点,以促进文化产业尤其是音乐、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影等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为打击文化贸易中的盗版行为设定高效的执法措施

版权及版权制度与文化进出口贸易紧密相关,在以“互联网+新技术”为基础的全球经济背景下,文化贸易领域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盗版尤为猖獗,中国处于从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阶段,频发复发的盗版侵权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成为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障碍,积极制定并运用合理高效的执法措施有利于打击并遏制盗版侵权行为。

结论

双边自贸协定中的版权条款,对规范文化版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及转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与我国签有版权条款的双边协定国家,注重以本国国情及国策为基础,利用版权制度规范作品的交易行为,实现权利人的版权经济利益。对我国来说,双边自贸协定中的版权条款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水平相当,部分缔约国在某些版权领域积累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以更好地完善、执行我国著作权法,具体来说有三:一是扩大版权保护的客体,积极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源头。双边协定中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条款,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和利用及国内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制度依据;从国际层面来说,为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早日达成WIPO多年致力的国际文本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对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权利的保护。规定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明确禁止权的范围、设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行路径。三是积极探求国际合作路径,约定跨境盗版行为的执法措施及跨界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等内容。可以说,双边自贸协定中的版权条款为丰富我国作品的原始创作素材、扩大我国文化产业出口贸易及解决版权贸易中的可能纠纷提供了版权法律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以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注释:

① 截止2015年底,中国在建自由贸易区19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

② 具体包括《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共五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③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是东北亚地区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自2004年11月开始启动自贸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至2015年6月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历经14轮谈判,历时12年。

④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首次与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谈判达成的自贸协定,自2003年10月签署《中国和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并决定开展自贸区可行性联合研究,至2015年6月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历经21轮谈判,历时13年。

⑤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拉丁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自2007年启动中秘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历经8轮谈判于2009年签署,如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⑥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协定,新西兰是和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区的首个发达国家。自2008年签署至今,合作水平不断提升,成果丰硕。

⑦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包括货物(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程序、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一揽子自贸协定,自2008年启动两国自贸区谈判,历经6轮谈判后于2010年签署。

⑧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0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

⑨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第6条。

⑩ 即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澳大利亚版权代理公司、澳大利亚影视播放权协会、澳大利亚录音著作权协会、澳大利亚视觉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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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Yves Lapierre.第六届反假冒反盗版全球大会在巴黎拉开帷幕[EB/OL].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1/article_0003.html,2011-02-02.

(责任编辑:唐艳秋)

The Influence of the Copyright Clause in Bilateral Agreements on the Cultural Industry in China

HeRong-hu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Research Centre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4)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signed many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includ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ervice provider responsibility, anti piracy border enforcement with several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these clauses can not only provide a considerable level of protection for the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as the protection in China, but also provide a feasible solution to the disputes that may arise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has been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and it have been put forward that we would promote the cultural industry to become the pillar industrie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enhance the overall strength of the cultural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in the eighteen major reports of the party. These copyright clauses in the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are helpful to enrich the original creative material of the works, protect the copyrights, and provide the system support for the anti cultural trade piracy. Also these clauses will bring positive impacts on the enrichment of cultural products for the export and promotion of the export cultural products trade from China.

bilateral agreement; copyright clause; cultural industry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利用问题研究”(AHSKQ2014D0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重点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影视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基于知识产权的视角”(2015BZ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何荣华(1978-),女,湖北随州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002—6274(2016)05—042—09

DF523.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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