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坚
中国粮食储备制度的历史沿革(五)——唐朝时期
文/刘坚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强盛的历史时期之一, 在王朝建立以后的290 年间,政治开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史称太平盛世的景象。
仓储丰盈是国力昌盛的重要标志之一。唐代粮食储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通典》记载:唐“天宝八年(公元750 年),通计天下粮仓屯收并和籴等见数,凡一亿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这样数额巨大的粮食储备, 同时也体现着与之有相配套的管理和制度保障。
唐代建立的粮食储备系统包含了六种仓:正仓、太仓、转运仓、军仓、常平仓和义仓。
正仓, 是州县粮仓的统称。公元618 年, 唐初武德年间开始实行租庸调制(一种以丁计税,实行实物和劳役相结合,严格控制农民,以增加财政收入的赋役办法),“正租为正仓”,主要受纳本地区的正租、两税斛斗以及官府规定通过和籴购买的粮食。仓内以万石为一积存放粮食,县廷分别责成长吏、县丞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按照每年向都城太仓申报的取廪人员的名籍, 向本县官吏供应“廪给”,必要时还向军队提供军饷补充。当每积出尽时,要向县廷报告,如有剩余还须上缴。因此,正仓是唐代国家粮食储备的主体。
太仓,是设置在都城,专为皇室宫廷提供“禄廪”,同时向国家机构百官提供俸禄的粮仓,主要受纳由各州县正仓征纳的粮食,以及经转运仓调运各地上供的正租、两税斛斗,仓内储放为两万石一积,甚至10万石一积。据史料记载,公元749 年唐玄宗时的权臣杨国宝兼“两京太仓含嘉仓出使”,被认为是唐代设置在东都洛阳的太仓。
转运仓,是沿漕路置建的周转调度仓,也叫敖仓,陆路转运仓称递场。由于漕路各段存在水性差异,漕运粮食存在运达缓急的要求,因此, 转运仓的功能就是为漕运提供搬转(水陆互转),漕船倒换、停留以及在途粮食临时储存等服务。唐代的转运仓一般都有仓窖、仓屋和配套的地表平实光洁的场地。唐代十分重视转运仓的合理布局,并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根据不同时期的漕运需要,结合水利工程新辟便捷的短途漕路,提高转运效率并加强漕运安全,使“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并逐步达到了开元天宝年间极盛时期“每岁水陆运米二百五十万石入关”的运输能力。
军仓,主要受纳由政府拨款通过和籴就近购买的粮食,从正仓拨发的粮食以及军队屯田自产的粮食。唐代重视发展军镇屯田。据《唐六典》记载:公元734 年唐玄宗时期,军仓中约有一半的粮食是屯田自产。
常平仓,唐代的常平仓有了进一步发展。公元619年唐高祖设置常平监官。公元639年唐太宗在粮食主产区粮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在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八州置常平仓。公元714年唐玄宗修常平法,下令在除“地下湿,不堪贮积”的南方地区,诸州都要建立常平仓。同年,规定平籴价格,谷贱时加时价外3钱籴。
以后又规定了常平仓仓本、贷粮定额,并允许常平仓赊粜,新粮下来时再由农民按原价折钱或以帛粟归还。公元744年,又出《平粜诏》,规定不得抑配(强制摊派),谷贵时减时价10文出粜。至此形成了唐代完整的常平仓粮食的籴粜价格体系。到公元749年,“关内、陇右、河北、河南诸道常平仓已有库存谷粟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公元806年唐宪宗规定,全国各州县常平仓及义仓所需仓本,“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从此,常平丰籴歉粜,调控粮价有了可靠的仓本保证。
义仓,唐代的义仓与隋最初设立的义仓不同。公元628 年,唐太宗将义仓受纳的粮源,重新回复到强制性的纳税制,“亩纳二升”、“商贾无田者,其以户为九等,出粟五石至于五斗”。义仓的管理权是“贮之州县”,“官为举掌”,功能是“备岁不足”,性质是“救饥馑”的专项储备,这一制度一直被延续到唐末。尽管义仓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不断修订,成为税赋的重要来源,粮食屡遭政府挪用,甚至在赈济时还出现过“费用向尽”的情况,但唐代义仓是没有经营性的,无息借贷和无偿赈济,都为稳定和维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发挥了作用,据《册府元龟.惠民》记载,公元618~840年,唐朝廷实施的136次赈济中,有106 次出于义仓。
为了有效控制粮食储备,保证在存储中不受损失,唐代对其仓储系统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管理体系,并形成制度化管理。
在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系中,正仓和义仓由州县长吏和仓司管理,常平仓由中央责成道、州管理,这三种仓的账目“县本利申尚书省”,由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监督;军仓由支度使(节度使)负责,军将、仓司管理,尚书兵部监督;转运仓、太仓由中央直接管理监督,司农寺主其事,出纳粮食要通过御史台和监门卫。为确保管理制度的实施,唐代还建立了相应的监察体系。公元731年,唐玄宗颁布敕令:“左右藏太仓署,差御史监知出纳”,由朝廷差派御史监督太仓的出纳情况。监察仓库的御史必须专司其职,中途不得更换或差使其他工作。公元787年,唐德宗诏令,对常平仓的和籴加强监管,针对官府在收购中按户摊派,虚报时价,先收粮后给钱,强迫收集的弊端,派御史分路访察,如有违令,“令长以下,当重科贬”。
在仓储保管方面,唐制规定,在建仓的同时立铭砖,标明仓的名号、储粮的来源、性质、数量、入仓的日期、受纳官员的姓名等。依照旧制,粮食出入库由原出入人员负责,否则须重新称量核对数量。《唐律疏议》明文规定:“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暴叙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此外,针对粮食存储中的陈腐问题,唐代还规定了粮食的储存期限,常平仓为:“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为能够顺利上达灾情并避免谎报,以求朝廷粮食储备及时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唐朝在信息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灾情奏报制度。灾害发生之际,地方由里正向县里申报,之后再由县、州逐级上报,灾情严重的奏报朝廷。之后再由朝廷派遣御史到灾区巡覆,负责灾情的监察与汇报。
隋唐时期是我国粮食储备辉煌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构建的粮食储备系统和相关制度较完整严密,对后世产生了示范作用。此后宋、元、明、清的粮食储备都是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