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

2016-11-07 18:34戴红磊于文谦
体育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生命体育文化

戴红磊 于文谦

摘 要:体育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促进人生命价值释放的教育存在,还是一种潜藏着深刻的教育价值的生命存在。然而,受功利主义、形式主义、权威主义价值取向的支配和制约,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正在异化,正在背离体育社会组织组建的宗旨,一些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与人的生命价值的释放渐行渐远,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义完全被遮蔽。这一切都对体育社会组织提出全新的治理诉求,希冀体育社会组织建立一种以关怀生命为基础、以文化传创为重点、以柔性引导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关 键 词:体育管理;体育社会组织;教育意蕴;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规范与自由的内在统一:规范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首要任务,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自由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内在诉求,因为规范的目的是追求个体生命的无限自由。为人的生命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和搭建平台,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本体性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关注人的身体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行动抉择。然而,当下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行动”或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似乎都是以“组织发展”为假设主体,表现为“为治理而治理”和“为研究而研究”,遗弃了对“个体生命”这一维度的考量。不少体育社会组织正沦落为经济组织或行政机构的附庸,忽视甚至无视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和生命价值。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重拾其生命操守、捍卫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实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1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

1.1 体育社会组织的一般内涵

探寻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必须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或原点。所谓“社会组织”,通常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所自发创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常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虽与上述诸多名称的组织同属一类,但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所致,无论是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还是成员主体权利和组织生发缘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样,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同脉共生,其内涵和外延也颇具中国韵味并处于变化发展之中。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洪流而生的体育社会团体,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相关法规的颁布,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多元格局,并凸显浓重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21世纪的今天,体育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为包括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性体育组织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上述阐释可知,体育社会组织是一个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谓其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存在于人们常识中的名称。谓其特殊,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特殊本质属性的组织。就本质而言,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像政府部门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的开放组织或独立实体。(2)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成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转移组织活动所获的利润以及组织终止时的资产[2]。(3)体育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益导向(利他性),同时它的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责和监督。事实上,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表现和程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更是如此。它们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发性体育组织),有的超越非营利性而存在(体育民非单位),有的强调与社会资源的紧密互动(体育基金会),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之间而存在(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徘徊于营利性与非营利之间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备上述这3个属性,是鉴别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尺度。

1.3 体育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

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本质属性,决定其领域和范围极为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业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各有见地。例如,从组织构成上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体育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体育组织,按政社关系分为官办、合作和民办的体育组织,根据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上述分类,虽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必将出现调整。因为这些分类缺乏法理依据和内部同质性,致使“体育民非”无法定义、草根组织没有归属。因此,出台统一的立法,科学划分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理性诉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每一种分类标准或许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法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无外乎表现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式。其中,“法人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体育基金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民非单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着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非法人组织”是公民自发组建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草根体育兴趣协会、城乡基层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组织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显著的民间自由主义特征。

2 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

2.1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有生命特质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潜藏着一种独有的生命特质。这种存在是一种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是一种选择性的存在,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组织本身生命的,它还服务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续。作为一种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性、创造性、选择性与超越性,这让人并不满足于只成为一种“种生命”,而且还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让自身成为一种“类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类生命”和“种生命”双重属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关键就在于“类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断地传承与创造“类生命”来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与完美。人为了“类生命”的生成,就需要过社会生活,为了过社会生活,便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并参与其中。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高度表达生命力的实践平台,恰恰能完成人类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们通过集体活动的“乐”和公益实践的“爱”来感悟自我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肢体运动的“美”和身体力量的“强”来展现自我的生命质量[4]。事实上,体育社会组织与“家庭”一样,都是人类生命的栖所和港湾。不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体育社会组织之于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否定的。这种不可否定如同母亲呵护子女,犹如园林师呵护木苗,只有珍视和呵护生命,才能延展和升华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因为“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动物”[5]。

2.2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特教育意蕴

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还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大学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从“物化”走向“人化”,体育社会组织虽不能与大学培养人的目标相比,但体育社会组织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文化习得的作用是显见的。与制度化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对个体的教育主要是濡染,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专门的教师、规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场所,完全依靠组织理念或者体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动”或“仪式”来“洗礼”或“浸润”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现实行为[6],正所谓“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社会”。这种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环境对人的一种无心的教化,一种无意识的塑造,它正是通过这种渗透于日常活动中无形“化育”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文化性塑造的教育价值。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体育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教育的实践。在西方,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心灵的美化与肉体的健美是内在一致的,精神与肉体统一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东方,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则将体育活动视为生命道德实践的高层次追求,以此来呈现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谐性和道义性。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体育社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人类的关照。如果说人的产生是生命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那么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则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飞跃,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属性。

2.3 体育社会组织独具的文化价值

体育社会组织的理念、价值、章程、制度,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和象征。倘若说体育社会组织是生命的栖所,那么文化则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最高神经系统。一个组织的功利或超脱、优秀或庸俗、短浅或高远,都与组织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追求有着紧密关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文化的兴盛与没落、集聚与离散、保守与创新,这既是组织的价值功能体现,也是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归宿,那么文化则是对生命归宿的自我实现,而且不同类型的组织彰显的文化品格也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协会彰显的“竞技”、“敢为”的文化追求,体育基金组织彰显的“责任”、“务实”的文化品性,民间体育组织彰显的“自由”、“生态”的文化传统。“敢为”、“务实”、“自由”等词汇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化特质。可以说,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现代体育文化交融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表达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事实上,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彰显的生命特质,还是教育意蕴或是文化价值,实质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护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的发展并没有担负起这种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会环境中沦为生命的“刺客”。

3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问题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剥夺和压挤生命

回顾体育社会组织在历史中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如今的体育社会组织俨然成为某些经济组织和政治集团的附庸和仆从,或是在非营利招牌的遮掩下干着营利的勾当,或是在政治集团的操纵下进行着利益的输送。这种功利化倾向造成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组织本应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背道而驰。如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遭到侵蚀,发展不再是“为人”,治理也不再是“为人”,而成为“政府合法转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成为满足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组织成员的生命必将会在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中被剥夺、榨干,出现倦怠。比如现在俱乐部的人事制度,规定运动员必须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为市场决定其价值的“自由运动员”。这种体制内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但也制约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发展人,但当下,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功利化倾向,已经损害到组织成员自由的身体和灵魂,“是一种‘使之降格的行为,都属‘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义”中操控和戏弄生命

形式主义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现、忽略内在本质,是完全绝对化了的形式。体育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刻意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个人形象”等形式主义,使得组织中的“人”成为一种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八大报告中对体育的改革部署给萧条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无限温暖。于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组织赛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风生水起。然而,本应常态化的组织活动或比赛,却在春风过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时期”,真可谓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这种以迎合上级政策为目的的表面治理,将形式主义“披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着违背本质内容”的本性暴露无遗,也说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不顾实际效果。此外,组织成员为了参赛,在负责人的操控与支配下被迫学习赛事规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复练习已学过的内容,一味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组织成员的精神空间被挤占,失去了创造力和自主性。再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双重门槛限制,让大量民间体育组织成为“非法户”,组织成员的诉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搁浅。可以说,在数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琐的程序“牢笼”中,组织成员犹如钟摆一样只能依附于规则来“摆动”。这种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种理想范式,但却使个体的差异消失,缺少了对人生命需要的考虑,缺少了对组织自治、自主、自由的关心。

3.3 治理的权威化:在“权力垄断”中简化和矮化生命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10],是代表着威望、地位、实力和信誉。权威不强制于人也不受人约束,服从者多属于权威的笃信者。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却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垄断”或“威慑”,隐含着一种强制于人的无奈。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方法手段,无不充斥着一种行政等级权威的味道。站在历史的长河中便不难发现,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官本位情结浓烈而苛刻,一些体育社会组织(项目协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受控于政府,或组织负责人为政府委派[11]。这种特殊的体制导致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境况以及自由对权力的依附。国家政府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体育社会组织就会走向主体和形态单一的牢笼。然而,这种现象却极为普遍,无论是欧洲还是美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政府官僚和政客们经常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历史与经验昭示,权力集中的确能够提高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使整个体育社会组织陷入僵化和封闭,不利于组织形成个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组织多样化发展。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甚至少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而绝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会被遮蔽,他们的能动性和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扼杀。可以说,在一元独尊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指令指引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向和发展实践的现实窘境下,组织中个体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场和价值情感势必会被淹没和矮化。

4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价值诉求

4.1 治理目标应以“关怀生命”为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其实并不在于它是自治还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还是借鉴,关键在于它能否顺应体育社会组织的本性,能否让它沿着关注生命的逻辑与轨道,发展成为一种着力于人的存在的“类生命”组织。“类生命”意味着关怀人的生命、呵护人的自由,而非是当下生命的非主体性存在。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根、以人为源。首先,治理应明确人的主体性存在。主体性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根本特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种特性,而是指人上升为主体时在主客体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事关人在这个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绝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无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暂的和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政治需要,应时刻铭记和明确人是组织之主体存在。其次,治理应回归到人的生命维度。组织成员的行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创造的活动,一种身体自由的活动、一种精神释放的活动、更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活动。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组织成员的思想障碍,不应超越组织成员的行为限度,不能僭越组织成员的精神领域,更不能随意限制组织成员的生命活动。应以个体的生命完善与精神成长为治理的逻辑起点,真正解脱组织成员抽象意义上的“工作体”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过程应以“文化传创”为重点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不仅规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独特性;不仅规定了其发展的文化责任,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浸淫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将伟大深蕴的民族文化成就和价值传承抛到了被忽视的角落,搁浅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创造性。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应以关心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为重点。其一,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传承。文化是内在于人与组织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导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若想强大,首先必须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中国传统文化回归体育社会组织则是根本路径。这种回归不仅是某种文化传统的传承,更是一种生命的寻根即一种身体的回家。其二,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创新。生命说到底都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寻根、身体的回归,还应该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种个性化的创造也是所谓的文化创新。因此,治理应引导组织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体认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培养组织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责任,在不断融合创新中树立自己独特的文化品格。同时不盲从、不偏信,自觉与庸俗低劣的社会文化思潮保持距离,也唯有关心“文化传创”才能使组织成员的生命在理性的调解中走向强旺与和谐。

4.3 治理手段应以“柔性引导”为核心

从本能的缠缚中解脱自己,让自己成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生来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导”,而不是用“刚性控制”扼杀人的自由本性。倘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失去对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完备和多么深刻,也必然会压抑组织成员的内在自由、消减组织成员惬意的生命体验,最终导致组织成员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贫瘠和文化的虚妄,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因此而僵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应以柔性制度建设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灵活性取代简单和机械化。制度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使组织得以更好地发展。但是,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还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将激情和灵活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元素纳入自身的建设之中。因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无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会禁锢精神和压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设应给人一种休闲的状态。休休闲是身心的调节与放松的方式,是一种心灵的体验,一种无功利的自由心态。人在闲暇的自由状态下,行为不受压抑,心智得以活跃,创造力会达到顶峰,且所创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这也正是“休闲出智慧”(亚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人的发展”,其制度建设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弹性制度,引领人之感性尽情释放,确保组织成员在休闲宽松的环境中体验生活的真善美。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生命气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识的淡漠。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需要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组织文化,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让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显,真正释放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促进人的身心发展、提升整个人类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纳入“属于人类和为了人类”的世界,亲临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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