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杨威
摘要:在我国民法中,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其中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占有制度的重要性,占有制度体现在物权法每个角落。同时占有这个概念也自从人类出现以后就一直伴随其发展,因此占有制是一种非常悠久的社会现象。不过我国由于历史、社会制度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占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落后,到了解放后,我国才颁布了《物权法》,并且才对占有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不得不说,占有制赋予了法律定义,这对于我国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对占有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并讨论占有制的意义以及对占有制的一些新建议。
关键词:占有制度;制度价值;《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078-03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是民法中的最基本的制度,并且占有拥有极为丰富的含义。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是借鉴了欧洲古罗马关于占有制的概念,不过从过去的古罗马时期发展到今天,目前不论是欧洲法律还是我国法律,也还没有对占有这个概念有一个统一、明确、清晰的认定和定义。这也比较容易理解,由于占有这个概念在欧洲和亚洲、在古代和近代理解的概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想要对这个意义很深的词汇进行一个统一的、概念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不过,无论概念是否模糊或是难以界定,古罗马法和我国法律还是努力尝试对占有的本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阐述。
一、我国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将占有制度设定为完全独立的章节,因此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法律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的第十九章中。并且列举了五个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的第二百四十一至二百四十五条中,并且分别有非常明确的说明,比如在第二百四十一调中就从合同关系的角度上论述了我国的占有,其规定了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有关动产以及不动产的相关责任,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处罚的处理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就需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预定依法处理。但是,如果在双方制定的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那么就需要使用和之最相近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同样,在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三条分别从占有人的角度规定了我国占有的意义,首先规定了占有人的性质,包括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不会影响被占有人的利益,也不会引发矛盾纠纷。而恶意占有存在的时候,恶意占有人占有了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如果造成了这些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这恶意占有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如果某种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占有,那么该正当所有权的执行人就有权要求这种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财产,并且可以申请得到额外的补偿。不过,如果是善意占有人因为保管等目的占有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只要支付符合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后,原权利人在收回被占有财产的时候,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这部分费用。
同样我国《民权法》的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也同样从赔偿的角度规定了我国的占有制度。例如:规定了当占有人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而造成的损坏或者丢失,那么占有人就需要将这些因为意外情况而出现损坏的财产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而赔偿金等返还给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当权利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是只得到部分补偿时,那么恶意占有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我国《民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二百四十四条虽然也有所不同,但是同样规定了当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那么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如果这种权利不能很好执行,那么占有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必须无条件地排除这种妨碍,并且消除危险。同样,占有人也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损害。
占有人要求返还自身的动产或不动产时,这种适用期限是一年,如果从占有人知道自身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占有,到侵占之日的一年内,占有人都没有请求返还占有物,那么这种申请返还的权利也将自动失效。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意义
(一)法律意义
1.构建我国的法律机制
在当今法治社会里,法律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和社会环境、社会现实挂钩;其次也必须要符合社会的法律体系。而占有制的建立,就和我国所有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占有制几乎就是从所有权制度分离开来的。不过占有制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物权法来说,无疑是更加完善,并且能够将所有制的单方面模式进化到所有以及占有两种模式,这样就使得占有制度成为占有人保护其所属的合法占有物的合法支配和管理权,而这种合法的权利就得到了占有制度的法律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也使得目前我国的物权法的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2.改善了我国《物权法》相应制度的不足
我国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就可以较好地弥补《物权法》相应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虽然目前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还没有设立相对健全的时效取得制度,不过根据我国民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建立完全是基于占有制度为前提的,而时效取得制度则将事实看得更加重要,甚至要高于占有者的合法权利,而占有人对于物品的合法属性,公然自主的占有确实是成立时效取得的条件之一。因此,可以看到,设置占有制度的确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同样,善意取得和占有制度本身也有很紧密的联系,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如果非法占有者擅自将合法人的物品转让或者非法占有的时候,那么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以及占有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那么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转让物的实际所有权。其也正是由于占有制在我国法律的明确地位,也使得拥有较高的公信力,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保障双方教育的安全,因此才有了所谓的善意取得。可以看到,目前占有制度的建立能够较好的保障交易市场双方的安全。除此之外,关于对占有的收益,使用和处分,占有受到侵害以后的损害赔偿以及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之间的很多关系,也都需要通过明确占有制度的各种规定和条例才能得以有效的解决。
(二)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的基础或者说核心就是占有制度,占有制度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秩序的相关保障。首先,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了能够满足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和工作需要,就不可避免地对物品进行管理和支配,那么能够管理和支配物品的法律前提就是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占有行为。而另一方面,占有制度也是其他物权制度的基础,同善意取得、时效取得这些法律条款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传统意义上,法律通常都是将所有权作为唯一的结构,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的物质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的法律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因此这种传统的结构就已经不再适用。而我国《物权法》的确立,就已经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使物权从强调所有过度到强调利用转化,因此占有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稳定社会秩序,并保障占有关系的实施
对于物品的所属问题,以及对物品的实际占有人,其对于物品是否享有充分的所有权,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占有制度并不特别地看重。因此即使占有人对于物品的占有是非法或者是没有权利处置这些物品,那么如果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占有制度依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样,如果有人对于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那么举证占有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也会在异议人这一面,这样就较好地保护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也稳定了现有存在的占有,并不会很快动摇或者推翻这种占有关系,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2.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概述,在商品进行交换或者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转让人非法转让的事实,这种转让人并没有合法地对物品占有的权利。但是当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等价费用时,那么受让人就可以转让物品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哪怕受让人没有取得转让物的合法资格,但是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受让人的损失同样也可以得到相应合理的赔偿。所以说,占有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对我国的交易安全也是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维护社会和谐和正义
目前我国《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是最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制度。同时,占有制度也能体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就能够较好的解决由于占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发扬诚实为本的理念,从而较好地维护社会和谐和社会正义。
三、对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的建议
(一)开篇明义
由于占有的概念很抽象,不过却能够较好地展现事物的本质,因此可以说是理论概念中不可或缺的。目前罗马法占有的概念和罗马私法的其他理论对于以后世界的占有制度具有很深的意义。很多罗马法学家对于占有的概念的分歧,也直接影响了以后国家立法的实践。所以我国在制定占有概念的过程中,必须要能够充分把握占有产生的背景和占有最初的意义。能够分概念具有促进对本概念进一步认识的作用。可以说,占有的概念相对模糊,但是却可以结合不同国家的实际立法经验和国情来结合使用。其次是将占有以事实的理念体现出来,因此更有利于占有的保护,也符合占有理念的最初设想。
(二)对占有定性要明确
占有的性质问题,很多国家都有自身的定义,但不论是将占有定义为权利还是事实,都需要明确体现在立法的条文中,并且对占有的保护也持同一态度。在占有的定性上,目前有权利和实施两种。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目前常用的是实施比较多。而日本、英国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也有权利知名。如果将占有定性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不利于保护占有的情况,但是当占有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如果占有人通过法律来寻求保护,那么就必须要证明本身占有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从实施上看,这种证明并不容易;但是如果将占有定性为实施,那么占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占有人就可以无需证明本身占有的合法性,只要证明占有的实施即可。这样就减轻了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就更有利于占有。所以,将占有定性为实施比定性为权利更加符合目前社会发展需要。同样,占有并不等于所有权中的占有,所有权所指的占有权仅仅局限在所有权中,而占有制度中的占有的范围则要大得多,而且保护的范围也包括了收益和处分。因此说虽然占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的,但占有制度赋予占有权利要大得多。因此,建议立法者在制定占有权利性质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占有性质这一事实。我国确立占有制度,首先是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可如果将占有规定为权利,那么当权利受到损害,还需要证明占有权利就比较困难,因此将占有直接定性为实施更加稳妥。
(三)明确占有的推定效力
目前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推定效率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其实就减弱了占有制度的功能。而推定效力其实很重要。比如最早使用权利推定的就是罗马法,该法将占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并且否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是日耳曼法则完全不同,它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外部特征,自然地赋予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目前很多国家对占有制度的立法大部分从保护财产安全的考虑出发,因此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先从外部特征进行识别,例如不动产依据行政部门的登记,而动产则要看依据占有。目前很多国家基于本权存在的质权、留置权等占有,因此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推定为拥有合法权利的占有。除非主张占有为非法占有的人进行反证。占有为法益,那么就不用看是否基于合法的原因取得的占有,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论是有权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都有就侵害而提出赔偿的权利,虽然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应当受到很大的制约。
建议规定占有的权利主要是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再加上现代民法对于动产的教育主要采用了交付措施,这样合理性就更加明显。占有的权利推定当然就减轻了占有人的举证问题,因此更方便与排除侵害和潜在的问题,所以维护了物之存在的合法性。同时,占有的权利如果受到推定,那么也会产生一定的公信力,这样交易的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的合法权会受到保护,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并促进了交易的发生。最后,权利的推定还有助于保护物之上的权利,这样也会减少很多的争议,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能够将物尽其用。
(四)先占与取得时效制度
关于先占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承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制度,仅仅是大概规定了所有权人不明的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没人继承的财产都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其他无主的不动产的法律归属,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这些无主的动产其实应当按照民法学理论符合先占制度的条例,采取先占原则,就是说对无主动产有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而对无主不动产由国家取得,这样的设计先占制度就符合制度最初的构想。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有权利的概念来行使权利,在一定时间内,合法取得这种权利的制度。具体说,是指原先没有权利的人,通过一定手续或流程,占有并行使他人物品的权利,在经过了法定期限后,最终合法取得对物品的合法所有权。
目前我国物权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就需要将这制度纳入到我国物权法当中。这是因为取得时效制度可以明确财产的归属,防止不必要的争夺。取得时效制度也规定了无权利人在公平的状态下占有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经过法定期间,无权利人就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这样也能避免因无权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而带来的纠纷。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也能够提升财产的使用效率。真正的权利人为了能够避免这种制度带来的不便,不得不充分利用这些财产,而显然的其他占有该财产的人,为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也会尽力地利用该物品,这样的好处是减少了社会类似这种物品的闲置,从而提升了财产的利用效率。
第三,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上也有很多作用。无权利人在通过公证、持续的占有财产的行为并经过一定法定期限后,就体现出了对该财产拥有权力的外在特征,就给予了交易相对人的一种信任,从而交易对于人就可以能够更加放心地和之建立法律关系。因此权利取得制度赋予了无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交易的进行。
可以说,取得时效的规定已经存在很久,经过很长时间,可以发现,取得时效对物尽其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
(五)占有制度赢规定占有的变更、转移以及合并
规定占有的变更主要是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的占有,两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互相转换。他主的占有和自主占有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占有人是否已所有的意愿,是以自己占有的意愿还是以他人占有的意愿来行使物品。占有的变更必须要有占有人变更的主观意愿在里面,同时还得明确地提出,不然就不容易发生变更,且占有人的这种意愿变更,不以占有人的承诺为条件,这样的规定就更好地维护了对物品的占有秩序。因此,建议规定占有的变更,更深层次的法律意义是占有不仅是取得时效的主要条件,同时也会影响到对物品的法律秩序,因此就必须要制定法律来有效地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