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卫红告到法院时,告的是房产纠纷,不是离婚。她的想法挺有逻辑,先在法律上明确自己对这间房子有一部分产权,再办离婚不迟。但她没想到,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这处房子属于赵东的个人财产。这就很明确了,不管卫红与赵东离不离婚,这处房产,卫红都没有丝毫产权。
按大家通常理解,这处房子是赵东的父母在赵东和卫红登记结婚后买的,且产权人是赵东,理应算小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为何这么判呢?
说句题外话,现在有些年轻人结婚是闪婚,离婚是闪离。其中不乏有人心存不轨,以结婚名义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但事实并不全这样。
我们仅看一条法律规定,就可以明确这个案子的结果。2003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的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这条法律规定看法院的判决,就好理解了。首先,焦点不在于赵东的父母是否知道赵东和卫红已经登记结婚了,而在于赵东的父母作为单独出资人购买了这处房产,并且把房子落在了赵东名下,是不是对赵东和卫红的赠与。赵家父母否认了这一点,卫红又拿不出“是赠与他们二人”的证据。其次,已有证据都不能认定无论是这处房子,还是购买这处房子的出资款是赵家父母赠与赵东和卫红的。倒是赵家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这处房子是赵家父母独资购买。根据事实和法律,法院这么判是正确的。
再对年轻人说一句,闪婚风险大就在于,双方缺少时间互相了解,婚后易在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发生冲突,单是在家产上就容易产生纠纷。现在年轻人所住婚房有不少是父母购买的,这算不算对小夫妻的赠与?是算一方的,还是算共同的?这都该事先理清,免得日后出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