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 陈华++朱胜炜
【摘 要】分析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以及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并针对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 环境法律诊所 环境社会组织 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123-03
环境法律诊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在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课程中得以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目前,一些高校开设的环境法律诊所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往往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使环境法的教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这不仅使教学效果在实践中得以提升,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技能,同时也使得法律教育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彰显。本文试从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并针对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一)美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环境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这一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真实案件,通过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学习法律实践技能,为环境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有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模式,其中,校外诊所一般是法学院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并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外部组织的成员分别指导学生,如美国的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即采用这一模式。美国环保社会组织非常发达,这些组织不仅可以是环境法律诊所案件诉讼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还可以提供某些案件的专业协助(例如提供环境科学检测)等。因此,美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紧密,并在双方的合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走向法律职业化教育是大势所趋,我国法学更注重理论和实践教学并重,法学教学改革得以进一步深化。一些高校在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同时,也开始寻求与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目前,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主要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和民间的环保社会组织合作。
1.环境法律诊所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进行合作。我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要的案件,大量来自法律援助中心。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亦是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将环境法律诊所的课堂融入法律援助活动当中,使两者得以很好地结合。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于1999年开办了国内首家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该中心专门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为环境污染案件提起诉讼,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以该中心为平台,将诊所的学生在该中心进行实习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此后,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环境法律诊所也将课程的环节融入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开展实践教学。
2.环境法律诊所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合作模式。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也会与地方的民间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安徽大学法学院是与安徽省第一家环保民间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并于2013年成立了环境法律诊所通过直接帮助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推动民众和相关部门关注环境污染情况,同时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环保社会组织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作为志愿者在环保社会组织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提升了实务技能和职业能力,两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
(一)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社会影响力小、公众认同感低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案源不足,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环境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环保组织则是专门致力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能够接触到大量的环境案件和相关当事人,同时,环境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众也更倾向将环境问题的相关案件委托给环保社会组织,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模式,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拓展案源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这不仅可以保证有充足稳定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源,还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提高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
(二)拓展了环境法律诊所的师资力量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普遍存在师资不足的问题,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专业,环境诊所不仅需要法学专家、律师,同时更需要各领域的具有环境相关知识的环境学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校教师较少兼职环境法律实务,一般以学校教学为主业,因而也缺乏相关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而环境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专业环境人才,可结合该其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意见对学生进行环境实务指导,充分发挥该组织专业人员的优势,以此拓展师资力量。同时,通过与环境社会组织的合作,也能使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环保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提升,有效解决环境诊所的师资问题。
(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多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限制,环境法律诊所校外实践教学部分难以开展,大多局限于校内,主要集中于校内模拟法庭、环保问题的咨询、环保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而环保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质属性,致力于为环境提供无偿服务,其本身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保障,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为一些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提供小额资金资助,缓解诊所经费的困境。此外,高校的学生参与到环境公益活动中,可以与环保社会组织共享场所、环保器材、环境影视资料等相关资源,场所和设备费利用率提高,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经费问题。
(四)一定程度解决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限的问题
环境法律诊所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但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环境法律诊所学生代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受限制的。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符合条件的环境社会组织是合法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之一,其接触的法律案件多是属于环境公益案件诉讼范畴,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一定程度使学生能够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从而掌握环境法律实务技能。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应培养何种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现今,我国对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教育的职业化训练,在经验中巩固环境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掌握环境法律技能,但是往往忽视了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公益价值观。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设立之初,着重培养学生有意识的为处于不利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发扬公益精神。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也为环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更注重是学生的能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于职业道德观念和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不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相关社会责任感不够,一些学生参加环境法律诊所,有时仅出于兴趣和新鲜感使然,或者有的学生仅仅是为了修足课程所需学分,因此,学生们在环保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活动,增强公益价值观尤为重要。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设置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中,并没有完善独立的诊所学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没有完整的诊所课程大纲,一些高校的环境诊所课程所使用的大纲是和环境法课程大纲一样,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诊所课程教学大纲,不能很好地反映课程体系、教学任务、要求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这导致课程教授的内容范围模棱两可,不利于评估相应的教学效果。其次,没有制订相关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计划,在诊所的课程教学进度、内容安排上欠缺规范,特别是诊所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案,较难落实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没有相关的办案指导规范的制度,如诊所教学指引、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无法落实学生在环保社会组织的实践环节,特别是规范学生参与真实案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学生往往无所适从。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环节设置不合理
环境法律诊所的重要的教学部分是与校外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是让学生在参与环境实务中掌握更多的法律职业技能,避免环境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因此,环境诊所的课程环节设置应更偏向于校外实践的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设置校内诊所运作环节,多为培训、模拟法庭、参与组织社区调研和法律宣传以及开展普法讲座等环节,参与真实案件多是局限于接听法律诊所热线,接待污染受害者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而对于参与真实案例办理和诉讼流程环节安排较少,无法接触到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有专家提出“真实的案件代理是法律诊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化所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环节设置应当更为重要,通过校外的诊所教学环节的设置,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以提供更好的职业技能训练的平台。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评估考核制度不全面
教学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水平监控之必须,但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考核一般仍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因为环境法律诊所一般不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没有独立的学分,因此,环境法律诊所的往往是以学生环保法卷面考试成绩作为教学指标的考核,无法评测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中的实务技能掌握程度,也无法评估环境法律诊所真正的教学效果,这就极大地打击了教师与学生的开展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同时,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虽然设置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学生之间的评价体系,但这些主要是侧重对学生评价,无法评测诊所教师在环保社会组织开诊环境诊所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其教学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诊所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评价体制。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培养卓越环境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
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应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的环境法律职业人才,这就需要以提升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环境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在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同时,应当注重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社会的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的法律实务型人才。而环保社会组织也具有公益性,我国的环保社会组织在公益案件中是不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不仅能在实务中学习法律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两者得以较好地结合,共同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二)完善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规范教学制度
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应当制定规范的教学制度。首先,应当制定环境法律诊所的课程教学大纲,这样既能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况落实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制定相应的学分,也有利于下一步的教学评估工作。其次,制订环境法律诊所的授课计划,课程教学的内容应设定为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律实务技能和相关职业道德培养,根据教学计划落实环境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制定环境法律诊所教师指导规范和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确保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准则的要求内发挥其最大潜力,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
(三)加强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实践课程的设置
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实践环节的设置上,应强化实践教学中的真实案件办理的教学内容,如起诉和应诉环节的实践环节设置,学习起诉前准备工作,学习案件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同时也应熟悉办理环保案件的规则,掌握起诉策略和常用办案技巧,学习如何制定相关的文书,了解如何应诉及抗辩的策略。同时,应注重庭审活动的实践环节的设置,组织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观摩庭审,从而了解案件审判程序,了解审判的各个程序环节,学习立案、庭审前准备以及庭审过程的注意事项,学习庭前调解等相关环节,同时安排学生在学习后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真正做到教、练、学结合。
(四)建立环境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合理评估制度
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环境法律诊所的合理的评估体系应包括学生的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就学生的评估而言,主要应是对学生全面素质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灵活为原则,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具体评估主要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的具体表现,对照相应教学考核制度中明确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同时可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当事人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生法律诊所课程成绩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指标是事先制定好的可分值化的具体实践操作事项,并在学期伊始即告知诊所的学生。与此同时,对于教师的评估而言,主要评估其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对其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责任心在评估体系也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使评估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关质量,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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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3]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环境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2014JGA293)
【作者简介】李 芳(1982— ),女,法学硕士,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保护法;陈 华(1979— ),男,法学硕士,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朱胜炜(1982— ),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科技信息处科员,管理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
(责编 刘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