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错位”将成汽车融资租赁隐患

2016-11-01 19:07骆毅
汽车周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车贷徐某错位

骆毅

10月本是汽车的传统销售旺季。但近日一则与汽车融资租赁有关的新闻却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目前当事双方还没有达成和解。

事情的经过其实很简单:消费者徐某在今年2月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二手车交易平台车王二手车买了一辆路虎,每月向车王二手车的关联公司车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分期还款。在徐某存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车王工作人员未提前通知徐某而将车直接开回店内。当徐某找到车王时,却被告知融资租赁合同已被解除,那辆路虎与他不再有关系。徐某不忿之下,通过网络曝光了此事引发热议。

其实,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口水仗之中,最关键的问题已经暴露无疑,那就是认知错位。

造成认知错位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大多数消费者对融资租赁与汽车消费分期贷款的区别并不明了,甚至误认为是一回事;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对市场的教育有所缺失,介绍产品时疏于明示消费者义务。

作为汽车金融的组成部分,融资租赁在北美成熟市场已经占有约一半的市场份额,但在中国市场却还是个比较“新鲜”的事物。

融资租赁产品的普及程度直接导致了普通消费者对其模式缺乏知识储备。由于融资租赁和汽车消费分期贷款在产品设计上都采用了分期形式,徐某这样的消费者往往将其混淆起来,却不知道两者之间有着根本区别。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汽车消费分期贷款,那么他交了首付后,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其所有,他按照约定向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分期还款。但消费者一旦选择了融资租赁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使用权归用户,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融资租赁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模式,并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否则也不会在北美等成熟市场就行开来。与汽车消费分期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公司的产品设计更加灵活,审批效率更高,消费者使用门槛更低,选择也更多——比如一段时间后换车或还车。

但普通消费者,特别是徐某这样的消费者如果对融资租赁标准合同的条款并不清楚,也没有认真阅读,而是用脑海中分期贷款等概念来理解融资租赁产品,就容易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情况,因为这辆车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确实不属于徐某。

再回溯一下徐某与车王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其中明确规定,由后者购买他在车王二手车平台选定的一辆进口路虎,购入后再出租给他使用。徐某需在每月15日之前向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按期足额付满两年后,这辆车就可过户至徐某名下。那么,在过户前,这辆路虎的所有权就属于车王融资租赁公司。

徐某自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我之前也通过银行贷款买过车,以为是类似车辆抵押贷款的形式。如果我知道车辆的产权从来不属于我,那我肯定不会用这种方式买车”。显然,在法律意义上,车王已经通过合同条款对主要风险进行了规避。但在细节和情理上,车王尚欠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为何这么说?根据双方公开的电话录音和短信,车王工作人员多次向徐某催收租金时,并未强调“逾期”的概念及其严重后果,只是称“车贷没有到账”或是“车贷没有还”。

注意,车王员工说的是“车贷”,根据前文所讨论的,在融资租赁模式里,准确的说法是车王通知里提到的“租金”,只有汽车消费分期贷款才是“车贷”。另外,车王员工对外也承认,在9月30日,即满逾期15天,准备采取控制措施时,并未在事前告知徐先生,车辆会被控制。

所以,车王默认为徐某了解融资租赁的权利和义务,了解逾期的后果和严重性,这恰恰与真实情况截然相反。车王在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上的缺位,加上徐某本身对于融资租赁产品的不熟悉,直接造成了认知错位,从而引发了此次纠纷。

对于正处在高速发展态势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来讲,“车王事件”最大的意义就是提醒从业者在扩展业务的同时,千万不能因一时之利而忽视了教育市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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