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月月+黄伟
摘要: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以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开始建立并日益发展,其在肯定公司制度的前提下责令该公司背后的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债权人负责,以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法律形式对于处于弱势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债权人保护
从二十世纪初美国在众多判例中创设“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往往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并发挥其对公司制度的修正作用,而后英国在美国的影响下就“刺破公司面纱”这一说法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形成了一定数量的成文法规定,但仍然寥寥无几。目前,该制度已为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吸纳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如德国的“直索责任”和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我国在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期,对其进行论证和设想的文章很多,有学者主张我国直接可以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也有学者指出“揭开公司面纱”(即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一定的局限,不是令人满意的法律理论。
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经营与发展中普遍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利用公司法人格独立来规避法律适用的现象也日益凸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需要日益迫切。现在,我国制定法中正式引入了该制度,2013年《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和第63条的规定是我国对此问题在立法活动上的一大创举,我国在法律上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有条件地、暂时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进而实现公平正义。
但上述法律只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该制度在实施方面的具体的规则仍然有所缺失,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等方问题基本上仍处于模糊的状态,缺乏明确性和科学的可操作性,因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目前,我国理论学界在讨论和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主要从以下几个领域进行论述:
第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该制度的内涵、法律特征以及法律价值。随着对该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方面已较为成熟和明晰。
第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包括适用情形、使用主体、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层次上较为单一,对其适用理由、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尚未进行明确规定,较为概括,仍需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情况及其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起到的借鉴作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判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便不能完全地做到遵守严格遵守成文法原则,基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学习日本、德国等国家所秉持的在立法第三层次上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
第四,一人公司中法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一人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下的利益平衡体系,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敏感点所在,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措施导致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往往远超非一人公司,所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问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和第63条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在1990年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批复,对否认公司法人格并对股东应承担责任进行追责的各种特殊和不同的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合同义务,另外,有学者提出,适用情形也应当包括股东滥用控制权,而且,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上述法律、法规所没有归纳到的情形,可依据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审理,就该问题做一个灵活的补充和处理。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适用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上,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就原告来看,应是公司的债权人,但弱按照《公司法》第20条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本意来理解,广义的“公司债权人”既应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也应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和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人(如国家税收债权)等;就被告来看,应是公司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其他公司,有学者指出,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
另外,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动适用也是学界有所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使用,有利于提高执行和诉讼效率,保证执行效力,也有学者指出,执行程序允许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极为不规范的,执行程序直接跨过了审判程序确定股东责任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执法的随意性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公信力和严肃性,与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程序保障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程序保障制度上有所缺失,包括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适格主体的确认、管辖权的确定以及证据规则等问题。有学者指出,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笼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并不能达到通过事后司法诉讼程序修正原本失衡的利益体系的目的,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法律法规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部分学者考虑到债务清偿以保证债权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提出可以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将将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合并进行审理,也有学者指出合并审理不利于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力,最终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这些争议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三、总结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对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是交易往来过程中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避免对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以及对股东责任制度的破坏。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只在《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以实现矫正的公平,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争议性适用问题,这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立法活动和理论研究过程中仍需对此作进一步探索。(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龙英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探析及借鉴.现代法学,1995,1.
[2] 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法学评论,1998,3.
[3] 张兄来,李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华东经济管理,2006,01.
[4] 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