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鑫
当前,我国环境交易所的法律保障并不尽如人意,相关交易制度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呼吁越来越频繁,迫切需要总结学习国外交易所的实践经验,推动我国环境交易所迅速、健康的发展。
一、欧盟能源交易所
(一)欧盟能源交易所的法律规制
欧盟各个成员都会定期制定国家排放量配额计划,这些计划由欧盟中央管理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就对其批准。欧盟有专属的交易系统,欧盟中央管理处会通过该系统进行监测,①如果发现成员国有违规行为,就会暂停配额的交易。
严格的惩处制度是欧盟能源交易所的亮点。欧盟能源交易所为了督促成员国积极履行节能减排的任务,对成员国的排放量作出了严格要求,并有时间限制,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日期截止前按照原定计划交出足量的排放额,否则将以超额排放处罚。处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处罚较轻;从第二阶段开始,罚款数额增加。虽然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成员国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果出现以罚代缴的现象,欧盟这种严苛的规定便失去了督促成员国减排的本来意义,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欧盟专门规定,因未上交足量排放额而接受了处罚的成员国,在下一期仍需补交等量缺额排放量。
(二)对欧盟能源交易所的评价
在《京都议定书》面临重创的危机时,欧盟能源交易所成了关键时刻的救命稻草,挽救了《京都议定书》,这一举措让欧洲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后生效之前就着手实行节能减排计划,推动了环境交易所前进的步伐。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一)关于美国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政策评价
美国治理环境问题采用排放权交易的时间是1976年,这个时间早于欧洲,说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知道利用排放权进行交易可以更好的改善空气质量。1990年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实施总量控制,将排放权交易提升到法律高度,在全美形成了以市场为风向标的排放权交易制度。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首屈一指的大国,但是美国联邦却没有针对排放权交易进行专门立法,但是美国也不是面对污染无动于衷,自2007年以来,美国提出一系列的国家议案,通过这一系列议案向世界展示了它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视,并希望通过排放权交易平台使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得到缓解。美国关于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对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评价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向各国政府和环保组织输送了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理念,担任了排污权交易的教育者的角色,是美国仅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愿性交易平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曾经因为利用市场机制方式解决气候变化而煊赫一时,现在却面临很大的困难,联邦政府层面立法的缺失,导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量和企业参与量“缩水”,自愿交易难以为继。这更加说明了强制性减排机制的未来牵动着自愿性排放机制的发展。②
三、欧美交易所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
欧美交易所经过实践的检验,各有千秋,欧盟能源交易所是强制性排放交易机制的弄潮儿,引领世界各国吸收其操作层面的成功经验;美国政府虽然未及此高度,但是其自愿性碳交易制度运用成熟,芝加哥交易所规章制度设计得科学且详尽,为日后各国的环境交易所发展树立了良好的参照。
(一)交易制度相同点
首先,欧美大多是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较高,在面对环境问题上都有着凸出优势。而且欧美的交易额在国际交易市场上占据了主要份额,在国际中话语权直接影响到全球统一的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成。其次,欧盟和美国都认为通过国际间合作能更有效地应对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节能减排,基于此态度,欧美都对通过国际环境交易市场来均衡排污量的做法持肯定态度,这也间接反映出欧美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是国际化的。最后,欧盟和美国的环境交易所都制度都趋于成熟,其制定的不论法规还是交易所内部规章都有很强的操作性,如对电子交易平台的管理;其法律保障机制也相对完善,全面地规定了监管制度。
(二)交易制度不同点
1、立法模式的不同。欧盟有欧洲共同体统一的法律来约束交易所的行为,同时还制定了一份分配方案,该方案面向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碳排放权分配。通过分配方案,追踪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再根据反馈的数据确定配额总量,最后形成一份计划书。这一系列行为,为欧盟交易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同于欧盟,美国至今也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对排放权的规定只是分散于局部法案中,如《美国气候安全法》、《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草案》。
2、规范及处罚的不同。欧盟明确规定了减排的目标和覆盖的行业,具有法律强制力,面对严厉的处罚,迫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最合理的减排计划。
美国与欧盟不同,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度对减排交易也遵循自愿原则,但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尽管美国政府对企业进行减排宣传教育,但缺乏具体的经济惩罚措施,自愿的力量仍显得单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自愿加入后就要受到交易所的约束,完成减排任务,否则就需要在交易所内购买排放权以示惩戒,但是这并非行政性的强制规定。庆幸的是,在加州有一部州立的交易制度,对惩罚机制做了规定,该制度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欧美交易所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第一,市场机制固然是调节交易所交易简单有效的途径,但不可完全依赖于市场,法律和政府的管控不可或缺。现如今在处理污染问题时会出现政府与市场两种角色来介入。政府与市场两者各具特色,各有千秋,法律的管控如钢,市场的调节如丝,两者刚柔并济,缺一不可。政府管控直接,是命令式,因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而市场只是作为无形之手来有规律的调节交易价格,在交易所设立初期,应有法律、政策的引导,待交易所成熟后,就要利用市场规律来调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可以作为正反两面教材,供我国借鉴。正面而言,它是自由交易的代表,少了约束,多了活力;反面而言,它没有政府和法律的支持,导致参与交易的主体丧失交易动力。第二,我国应通过法律来完善运营机制,搭建适合自己的交易场所。我国目前主流的交易方式是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进行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以我国在国际交易中受到欧美等国的压制,例如改变交易价格,我国敢怒不敢言。③欲摆脱这种现状,我国应当尽快构建起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可以限定交易流程,对关键交易环节进行监控,防止线下交易,同时设立奖惩机制,举报有奖、违规处罚。第三,我国环境交易所在磨砺中成长,结合国外设立模式取其精华,为我国所用。欧盟能源交易所发展最早,其实践经验既有政策性的,如鼓励民众参与交易,又有制度性的,如规定交易价格等。我国环境交易所可以吸收,民众参与既可以激活交易市场,也可以起到公众监督的作用;美国对排污权交易理论研究较早,理论也较为成熟,但较为分散于美国各州之间,缺少凝聚力,就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而言,仍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像透明的交易制度,可以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统一的交易信息记录系统,使得交易信息一目了然。
四、小结
环境交易所制度引进于国外,在研究我国环境交易所的同时,参考国外交易平台设立较早或较完善国家的制度设计是很有必要的,欧美交易所的设立各有优劣,我国可在市场调控引入政府干预,而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进行监管和引导。(作者单位: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注释:
① 曾聪.中国碳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研究[J].时代报告,2012,(11):236-237.
② 赵秋实,刘璇等.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构建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5):118-121.
③ 李阳.碳金融交易定价权:缺失、影响和参与[J].当代经济研究,2013,(11):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