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蕾
摘要:在“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合法、有效地打击特殊犯罪,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从秘密侦查情报向证据转换可能性的争议着手,通过分析秘密侦查措施的两种典型——刑事特情和秘密监听所获取的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的原则和方法,详细论述了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秘密侦查情报;刑事证据转换;刑事特情;秘密监听
侦查情报,是反映侦查部门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违法犯罪人员和其他公安工作对象作斗争所需要的一切情况、信息和知识。秘密侦查情报是运用不为侦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所感知的方式进行情报收集。“这样的情报可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转换时采用何种转换方法,才能符合刑事证据能力(即刑事证据可采性)的要求”等等问题成为学界焦点。笔者就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刑事特情”和“秘密监听”两种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为例,对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可能性及方法的争议
(一)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可能性的争议
在我国,刑事侦查机关的工作及职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这些立法中既找不到对“秘密侦查概念”的明确界定,也找不到对“秘密侦查手段”的穷尽式列举。然而,在侦查部门获取情报的实践活动中,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侦查讯问等八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拘传等五种强制措施;也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刑事特情、电子监听、秘录密拍等秘密侦查手段。那么,通过秘密侦查获取的情报,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可否转换为刑事证据,是目前争论的焦点。
(二)关于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方法的争议
秘密侦查情报向刑事证据转换时,采用何种转换方法,才能符合刑事证据能力的要求,目前也存在着不同的方法。
一种方法认为,情报可以先导侦查进而指导证据的收集,将情报“转换”为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口供等法定证据形式。在这种方法中,被告人口供是最常见的转换形式,比如由技侦部门获取的犯罪录音(情报)放给被告人听,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并如实制作笔录及公开同步录音录像,形成合法的口供和视听资料(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对情报向证据转换的泛化理解,来源于执法实践;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情报作为侦查的手段,而没有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种方法认为,直接将情报转变为另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主要体现在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和载体的合法性)。例如让秘密力量出庭作证等,在不暴露其秘密力量身份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知情人身份在法庭上提供证人证言。这种方法的核心就是使秘密侦查情报转换后,必须满足刑事证据能力要求。
二、刑事特情情报的证据转换
(一)刑事特情情报的证据转换原则
根据秘密侦查措施的欺诈性程度,可以将秘密侦查措施分为欺诈式秘密侦查措施和非欺诈式秘密侦查措施。刑事特情属于欺诈式秘密侦查措施的典型代表之一。对于特情情报的转化,既不能全部转化,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排除非法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二是保护秘密力量安全原则。
(二)刑事特情情报的证据转换方法
1、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与物证不同,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在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查清物证的来源,获取途径是否合法来解决物证的证据力问题;书证的证据力则重点考察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的收集过程是否存在暴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书证的证据力问题。
2、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刑事诉讼法》无具体规定。我们只能遵循关于刑事证据法则的总体规定,排除非法收集的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特情人员”是公安机关设下的提供线索的耳目,很多有组织犯罪案件都源于此类线索;“特情人员”就是案件真实情况的知情人,完全符合证人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证人。
三、秘密监听情报的证据转换
(一)秘密监听情报的证据转换原则
为了保障秘密监听措施的具体细节不被泄露,同时也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秘密监听情报向证据转换时,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对其公示范围进行限制,对载体形式进行转化等。
原则一是,对利用技侦手段所获取的情报,只准有侦查权的单位使用。尽管秘密监听的实施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为了保证侦查的有效性,侦查机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仍将采用监听打击犯罪,在这种情形下,侦查机关必须尽量将其对公民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以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救济,因此对利用技侦手段所获取的情报,只准有侦查权的单位使用。
原则二是,不准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需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的证据,才可以在法庭中公开使用。秘密监听措施是建立在干预被监听者隐私权的基础之上的行为,为了防止导致被监听者隐私的过分扩散,采用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通常需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的证据,才可以在法庭中公开使用,不准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二)秘密监听情报的证据转换方法
秘密监听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收集的情报必须经过证据转换方能满足需要,其转换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将秘录的录音资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口供。通常是将技侦部门获取的犯罪录音放给犯罪嫌疑人听,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技侦部门获取的信息作为侦查的手段,而没有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秘密监听情报就不存在转换的问题。由于口供属于补强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话,则无法定案,必须根据口供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二是,由侦查部门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或“工作记录”。这种“说明”或“记录”只是叙述技侦部门获取的信息,而不反映技侦情报的获取过程;只是反映证据内容的书面材料,其作用相当于书证;其作用是帮助检察官和法官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根据证据的一般规则,这种“说明”或“记录”具有较大的证明力。这种“说明”或“记录”的内容在法庭上经过公示和质证,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就具有了书证的证明力。
三是,当庭播放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这在实践中已有实例,但是这种方法违背了技侦情报的证据转换原则,尽量不采用。
秘密侦查情报的证据转换只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下的不得已行为,立法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完善的立法,不但不会限制情报证据的诉讼价值实现,而且能使以前侦查部门需要多次取证才能实现的过程变得更加高效和健康,有利于提高国家刑事法治的水平,有利于减少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武警学院边防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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