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风电项目公司形式变更的税务筹划

2016-10-29 14:33马良
2016年29期
关键词:贴花印花税筹划

马良

风力发电以其资源无尽、成本低廉、绿色环保等优点,成为目前新能源发电中较为成熟的发电方式。2006年后,我国风电装机呈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中国国内新增装机容量23,196MW,同比增长44.2%;累计装机容量114,609MW,同比增长25.4%。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两项数据均居世界第一。笔者所在的发电集团一直以来重视绿色能源、特别是风电项目的开发利用,但在开发风电项目时,项目前期一般会以项目分公司的形式运作该项目,到了后续变更为子公司的形式运作。在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税务风险,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浅析风电项目公司形式变更的税务筹划。

一、业务背景描述

某集团在贵州某地开发风电项目,前期为充分发挥资产整合优势,更好解决融资、人员成本分摊以及其他不可控风险因素,同时在初期设立分公司,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在当地通过设立分公司开展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到了项目后期,由于当地政府财政税收统计等各方面的需求,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因此将原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单独建设运营。

二、涉税风险分析

若将原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将面临较多税务问题。一方面是分公司资产转入子公司,将面临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果涉及土地和房产,还将面临契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问题。另一方面,原有合同的承继也存在税务风险,若不变更合同主体,则存在合同执行效力问题;若变更合同执行主体重签合同,将重新缴纳印花税。

三、税务筹划建议

(一)设立公司的方式筹划

为避免资产评估增值等一系列问题,建议不要简单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建议由母公司单独设立子公司,将原分公司的资产资金等按常规注册新公司的模式投入新设,而原分公司按规定进行税务注销,该过程不存在税务问题,不涉及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

(二)原有合同承继的税务筹划

原分公司已签署的合同,可能面临重复交税的风险。对原来分公司与第三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存续合同,变更合同主体是否需再次缴纳印花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七、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若新设的子公司与第三方供应商重新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重新贴花缴纳印花税。

建议新设子公司与第三方设备供应商不单独另行签订合同,继续保持主合同不变,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合同主体,这种情形下,补充协议无需贴花,同时又可以使子公司承继原有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新设子公司人员成本的筹划

对于新设子公司的初期,有可能会出现母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形,则建议对新设子公司按合理的方法分配人员的职工薪酬,避免出现新设子公司无人力成本等不正常现象出现,从而规避引起税务部门重视的风险。如原分公司员工需转入新设立的子公司,可待新子公司设立后,及时办理用工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

(四)分公司资产转入新设子公司的筹划

原分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需转入新设子公司,原分公司的机器设备如在2009年之前购入,则按4%减半缴纳有关增值税;如机器设备在2009年后购入,则直接按17%缴纳有关增值税。分公司可按资产净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新设子公司,建议开票时点在新设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从而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不会增加子公司的税收负担。(作者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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