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长征中的没收征发工作

2016-10-29 09:43刘慧娟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刘慧娟

【摘 要】红军长征中的没收征发是红军获得给养的有效手段。研究红军长征中的没收征发工作,可以从一个侧面深入探讨红军长征中军民互动的历史过程。在没收征发工作上,中共坚持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的理想结合,以没收征发获取部队物资补给,解决当前的生存难题,同时不放弃通过没收征发动员群众,为中共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即使是在长征这种极度困境的情况之下,中共和红军始终没有以利为先,没有忘记中共所肩负的解放民众的根本任务,而是以实际行动体现出一个有理想、有主义、有纪律的现代政党的精神风貌。

【关键词】红军长征;后勤补给;没收征发;打土豪

【中图分类号】K2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6)04—0062—13

关于红军在长征中如何获得后勤补给,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大量研究显示,红军主要通过没收征发、公平买卖、战争缴获、留条借贷等手段来获得给养。对于后三者目前并无争议,但对于没收征发工作,即通俗意义上的“打土豪”,却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红军纪律严谨,打土豪均经过详细调查。但也有人认为红军在匆忙行军中无法做出详细核查,打土豪多出于实际需要随意划定没收征发对象,对地主土豪家的财物随意征用。之所以有此种印象,一方面是在长征中确有少数错误没收征发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与现有研究未能详细揭示没收征发工作的复杂性有关。本文即试图从没收征发工作的机构设置、基本原则、操作步骤入手,分析长征中开展没收征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成效,从一个侧面探讨红军长征中军民互动的历史过程。

一、没收征发的组织机构

没收征发的组织机构,可从三个层面划分:一是决定权,二是执行权,三是监督权。没收征发在中央苏区时期就已经是苏维埃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但在长途转战的特殊情况下,组织机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首先,决定权从苏维埃政府转到了军队政治部。在中央苏区时期,是否没收某家财产,一般由政府决定,并经群众同意通过。据1932年12月28日《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训令》:“凡没收某家财产,首先必须经过调查,调查确实后再经政府决定,由政府派人将财产标封,以后再召集群众会宣布罪状及没收理由,经过贫农团、雇农工会(的)作用,在群众会中通过。”[1]长征开始后,原来享有决定权的各级政府显然已不存在,其功能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取代。1934年10月22日,总政治部代理主任李富春根据没收征发委员会拟定的文稿,发布了《没收捐款暂行细则》,规定没收征发的决定权,“属于团政治处(师以上直属队,属于各级政治部或直属队政治处),惟在城市时,则属于进城部队的最高政治机关”。“各连队之政治首长及支部,应发动所属战士尤其是党团员,在驻地附近调查地主、富农及反动分子,填调查表,送交团政治处批准。”[2]161

此细则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再规定没收征发要经群众会议同意。举行群众会议在苏区时期就难以落实,《红色中华》报曾指出:“过去很多地方没收财产只经过少数贫农团或政府秘密决定,便进行没收,而没有注意去发动群众宣传群众,因而有些群众不了解,反以为是某些人公报私仇。”[1]长征中行军作战匆忙,频繁举行群众会议更不具备条件。但为了尽可能地发动群众,避免给人留下随意劫掠的土匪形象,红军的没收征发工作仍需要群众意愿的参与,只是方式更为灵活简便。据李坚真回忆,在长征中打土豪,部队进行“由远及近的调查后,作出判断,然后就在地主土豪家的大门上贴字条,最后再向群众核实。群众见我们已摸清了底,也就敢讲实情了。”[3]75以群众调查的方式获得了认可。此外,贴布告公示也是获取群众意见的手段。贵州现存有两份红一方面军某团政治部的布告,内容为某人为地主,有什么罪行,遵照苏维埃法令,将其家产没收并罚款等[4]46,59。发布布告类似于今天的公示,在当时是很常见的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办法。据谭友林回忆,红二、六军团在长征途中“打土豪的办法是,先由群众提出应打的名单,经工作队或拥护红军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张贴告示,将其压迫群众的罪行公诸于众,将其财物没收分给贫苦群众”[5]165。因此红二、六军团在湘、黔、滇地区,“常能很快地经过群众查处当地的豪绅地主,并经过没委会实行没收土豪家里的财产。”[6]363可见,虽然决定权由团以上政治部门控制,但群众仍有参与,这既是没收征发合理性的保证,更是发动群众的重要途径。

二是决定权的归属在乡村和城市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团政治处即可决定,但在城市则由进城的最高政治机关决定。根据红一军团进遵义城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可知,允许进城的“在原则上除政治机关保卫局及军团与师的政治部外,其余部队一律不准进城”,“如因战斗关系而必须入城时,亦只限战斗部队入城。”[2]241因此,在城市的最高政治机关常为军团政治部或师政治部,这显然比团政治处的级别要高不少,也意味着开展这项工作更为慎重。对此,细则也说明得很清楚,“在我军新占领之城市,一切没收、征发、捐款等工作,均集中由进城部队之最高政治机关及其没收委员会统一进行,各部队不得单独进行,以免造成无组织的混乱现象。”[2]161红军在城市的行动比在乡村更具影响力和传播效应,城市政策相对严格也是情理之中。入城的主要是政治部队,应该也是考虑到政治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对相关政策的把握往往比战斗部队要好得多,且能够发挥更大的宣传动员能量。而在乡村,各部队由于行程不一致,有的村尤其是一些小村落,可能只路过或驻扎一个连、一个班。行程匆忙,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请示上级,大多要灵活处理。这也是长征前政治部一再强调要“提高连指导员、支部与每个党团员的自主性、责任心与独立的工作能力”[2]84的原因。但决定权仍在团政治处以上,而未下放到连队指导员,主要基于连队的政治素质情况。连队没有专门的政治工作部门,由指导员领导政治工作。长征前夕萧华曾在《实际转变中的连队政治工作》指出:“过去有些连上纪律很坏。”有的“连长、指导员认不到字”,“甚至有个别指导员闹出‘苏维埃是一个人,‘法西斯蒂的实现是敌人力量加强的笑话”。[7]30,32加上长征中很多工作都需要保密,文件往往只传达到军团级、师级、团级,因连队基本不能直接看到文件,对政策把握可能出现偏差。虽然一直强调长征中处事的灵活性,但为了避免没收征发工作出现无条理、多头绪的混乱情况,因而党和红军对没收征发的决定权从组织层面做了严格防范。这一点红一方面军在长征结束后仍继续执行,1936年3月11日颁布的《红一方面军政治部关于没收暂行条例》再次明确,“各连队无没收之权。如连队在白区单独行动或距团政治处很远,连指导员得受团政治处之委托,执行批准没收之权,但该连必须事后负责报告团政治处”[2]429。

其次,没收征发工作的重要执行机构——没收征发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内容和组织系统发生改变。没收征发委员会早在1930年7月即已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及归公没收物品等。红军初到城市向商人筹款时,也由没委会负责进行。”没收征发委员会在地方财政、红军政治部、军区及地方武装系统下均有设置,统一由财政人民委员部没委会管理,“自成一个收款系统,在工作上、会计上,发生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没委会委员人数,省一级七至九人,县、区二级及与区同等之市一级五至七人,乡一级五至九人。各级没委会设主任一人。”[8]204-207

没收征发委员会成立时是一个临时的但比较长时期的组织,当地方没有地主罚款、富农捐款收入的时候,就可以申请撤销。考虑到长征中机构的变化,以及没收征发工作重要性的异常凸显,没委会的建设也进一步明确和健全。1934年11月10日,总政部在原有组织条例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重新规定:“从步兵团起至师、军团、总政治部,均设立没收征发委员会,各级没委在同级政治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与决定权一致,没委会也设在团级以上。同时规定各级没委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的编制人数,总没委、军团没委委员七人;师没委、团没委委员五人。数量与中央苏区时期相比,取消了浮动数,总体人数略减。各级没委会工作人员数量更少,团没委仅二人,包括一名出纳,一名特务兼保管,会计由团没委会主任兼。自团以上每级增加一人,但岗位设置相同,只是特务和保管的人数有所增加,这与各级别所管理的物品增多有关。为保证没委会的正常有效运转,要求各级没委会的主任、工作人员必须脱离军职,专职从事没收征发工作。显然,在长征中人员紧缺、一人往往身兼数任的情况下,专职人员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没委会的工作内容有所扩大,“部队中对于地主豪绅及反动分子的一切没收征发工作,完全归没委负责,由没委登记,转账及处理”。没委会不仅仅是将东西收上来登记,还要负责处理。不过这种处理是初步的,它只是决定由哪些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分配地方群众的物品,须交同级政治机关分配。”“没委所没收之米谷及军用资材,均送同级供给机关处理。”[2]172

虽然明文规定没收征发工作由没委会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没委会的工作类似于财务部,设出纳、特务、保管和会计,更偏重于经济方面。这在根据地时没太大问题,但在长征中,没收征发是过路部队与地方群众需要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联系,对群众的影响极大,“群众常常不听我们所说的好听的话,他们首先要看我们的实际行动”[9]。“红军最深入群众的影响在于,第一,他们领导打土豪,分东西给农民;第二,红军有纪律,到处和群众是亲善的,弟兄似的。”[10]159-160没收征发工作在长征中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发动群众的积极政治效果。加上没委会仅在团级以上有设置,人数极其有限,也不可能包揽整个没收工作。这就使得在没委会之外,还需要其他部门来协作完成整个没收征发工作。

最主要的是各级政治部门的广泛参与。本来政治机关就负责指导同级没委会的工作,而1934年10月22日《没收捐款暂行细则》规定,没收征发工作“由各级没委派员或由政治部(处)派员负责进行,惟在某一部队单独行动,距离没委较远时,则由该部队政治首长指人负责进行”[2]161。因此,只要政治机关指派,其他人员同样享有与没委会工作人员的同等职权。时任红一军团一师三团党总支书记的萧锋曾在《长征日记》里记录:1934年12月30日,红军袭占余庆城后,其所在团和师部进驻城内,“由师部民运科统一领导打土豪。”[11]32而据长征中红二方面军的宣传员陈靖回忆:“宣传员首先要为驻地各单位筹划粮食,或买或借,或没收地主的粮食,否则部队就吃不上饭。与此同时,还要调查和没收土豪财物,召开群众大会和扩大红军。这三件事是每天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出成果来的。”[12]100可见政治机关的下属人员参与没收征发工作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此外,由于没收归群众的物品由政治机关处理,本来没委会是不参与的。但这部分工作是长征中群众动员相当重要的手段,考虑到没委会工作人员岗位的设置,将这部分工作内容交给政治机关是合情合理的。

除政治部门外,供给机关负责处理没收归部队的物品;各级警卫排(连)、军团政治部政卫连负责“拘捕、看守,与解押地主豪绅”;红军保卫局负责破获反革命分子,协助没收犯人财物;军团政治部保卫局(如师单独行动时师政治部)还负责“城市中反动机关或商店的没收工作”。[2]241这些部门的参与协作对于没收征发工作十分必要。

从没委会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没委会主要负责没收征发工作中的财务部分,这与中央苏区时期没委会归财政人民委员会领导是一致的。但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的性质与内容都得以扩充,在成为部队重要供给来源的同时,更成为发动群众等政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因此,政治部门的参与日益重要。鉴于此,遵义会议后部队进行缩编,1935年2月20日《总政治部关于保障红军给养克服战费困难的训令》决定:取消各级没收委员会,改为在各级政治部地方工作部下设立没收征发科,负责指导与计划没收征发工作。[2]2644月14日,朱德、周恩来等指示:“以后打土豪,应归各该政治部地方工作部统一指挥。”[2]271没委会从与政治机关同级的机构降为政治机关下属机构,其工作职能大大缩减,而地方工作部逐步成为没收征发的主要执行机构,这恰恰表明红军长征中对没收征发工作的政治定位日益明确。

最后,关于没收征发的监督权。“各级政治部之地方工作部”负责监督没收征发工作,“经常检查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形,如发现违反工农群众利益,或不遵照上述规定办法进行的,严格以组织上制裁。”[2]161同时,“各级没委应经常向同级政治机关及上级没委作工作报告,团没委每周报告一次,师没委每半月报告一次,军团没委每月报告一次。”[2]172这些规定发布在遵义会议之前,此时没收征发工作已由地方工作部负责监督。遵义会议之后,没委会成为地方工作部下的没收征发科,没收征发工作的监督也就顺理成章地由其监督执行。

从没收征发工作的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层面的组织设置来看,政治机关的属性始终占据着相当大的权重。这与苏区时期没收征发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工作重点有所区别。总政治部曾指出“打土豪应以筹款及发动群众为中心”[2]264,发动群众与筹款同等重要,决定了没收征发工作兼具经济性和政治性。这恰恰反映出,即使是在长征这种物资极度匮乏的特殊情况下,中共仍然将发动群众、获得群众支持和物资供给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这就从整体层面保证了没收征发的正确政治方向。而决定权的严密考虑、执行权的多重协作、监督权的多层设置,均显示出中共在原有基础上,对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的操作性与程序性进行了周密考虑,尽可能地从组织层面对乱打土豪的可能性作了防范。

二、没收征发的基本原则

“打土豪筹款子”在井冈山时期就由毛泽东确定为工农红军三大任务之一。经过六七年的土地革命,到长征前夕,中共和红军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没收征发工作经验,发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如在中央苏区,中央政府规定要区分地主和富农,不没收商人及资本家的财产,只是要求富农、城市资本家进行捐款等。在中央总原则下,其他根据地也有相关规定和灵活变通。红四方面军在川陕苏区时就曾规定,“没收川陕一切军阀、豪绅、地主、卖国贼、汉奸、团总、区正及反动头目的一切财产、粮食、衣物,分归穷人”,“不参加任何反革命活动的商人老板”不得没收;“对富农不能一般没收”。[13]188,189红二军团在长征之前,“当时部队不大,打土豪不是普遍地打,只打罪大恶极的,打老百姓痛恨的。打了土豪,晚上悄悄地把粮食、衣服、铜元等送到贫雇农家里。对小地主、富农,没惊动他们,打击面窄。封建势力叫我们分化了一部分。”[14]

长征时期,中共和红军所经之地大多是国民党统治下的白区。中共和红军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打击敌人、获得给养,还要根据各地民情,考虑怎么发动群众,怎么保存自身力量,在抗战的新形势面前,还要考虑如何尽可能地团结更多的人到抗日旗帜下来,这势必影响到中共没收征发的政策。同时,长征中各连队机动性增强,突发性状况频生,没收征发的条款也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而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要求。

根据政治部发布的相关细则,没收征发的对象主要是四种:地主、富农、商人、反动分子。对地主、反动分子的原则很清楚,“地主反动分子,应没收其家产的全部,并拘捕其主要家人”[2]161 ,“没收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一切财产”[2]253。对于富农则相对宽松,“富农可向其捐款,及征集必要的军事资材(如洋油、军用品,有时得征集其粮食),在必要时(如该富农可捐大批款项,部队要行动时),亦可拘捕富农”[2]161。在农村主要反对地主,“对富农暂时不重新分配他们的土地与没收他们一部分农具”[2]254。“对于富农商人的政策,应该更多慎重,向富农捐款或必要时征发其粮食,应该估计有可能时行之,不要乱贴‘空条子”[2]264。对于商人的政策比较灵活,在“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总原则下,尽量团结大多数。“对付农民商人知识分子等,要采取一些灵活的策略,以免红军在作战中造成更多新的困难。”[2]253确定没收征发对象时主要考虑商业的大小和商人的政治倾向,“使城市、圩坊的商人继续营业”,“极端审慎向商人捐款,没有证实进行反革命活动来破坏军事行动的商店,不能没收”。[2]254“对中小城市的商人,一般的不进行捐款,即对于较大的商人的捐款,亦须由军团以上之政治机关决定行之,对于商店的没收必须经过团政治处或师政治部的批准。”特别是“在农村阶级斗争刚开始的地方,对于商人兼地主的一般的策略,应是‘不没收其商店,只没收其地主部分财产。但如果我们不没收部分之财产,对于罚款更有利时亦可暂时不没收其财产”。[2]264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出于政治需要,中共的没收征发政策比起苏区时期更为宽松,富农并没有作为主要打击对象,而仅在有必要时征发粮食或拘捕。中小商人除非从事反革命活动,一般也不对其进行没收征发;对大商人的没收征发程序则相当慎重。中共强调,“在阶级斗争刚开始的地方,没收与征发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胡乱轻易地没收与征发都是有害于群众斗争的发动”。[2]265

关于没收征发的对象,还涉及一个身份认定的问题。红军“一边行军,一边打土豪、筹粮款,要求速战速决,没有时间充分发动群众,也没有时间做充分的调查,但也不能乱打,还要求准确,怎么办?”[3]75地主、富农多从经济层面判定,有相对固定、可量化的依据,比较好判断。李坚真回忆:“我们每到一个新庄,我就带上几位同志,先到山岗高处,四周察看一番,看哪个村子有高房大院,豪户都住高房大院;再听狗叫的声音,听何处的狗叫得最凶,因为一般地主豪绅家的狗大声粗,叫得最凶。然后再进村。先查看三栏(猪栏、牛栏、马栏),财主家牲口多;二看锅灶,有钱人家筑灶台,锅大油多;三看农具,地主家农具齐全。进屋后再看室内摆设,查检主人的来往信件等等。”[3]75长征中,李坚真在中央直属机关司令部民运科工作,打土豪经验丰富,同志们开玩笑称呼她为“打土豪专家”,从她的回忆可以看出,她的经验是相关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总结和运用,比起繁琐的条文规定而言,十分容易操作。但缺点是相对粗糙、难以量化,尤其当遇到具有争议的情况,如介于地主、富农和中农之间的成分则不好判断。贺龙回忆长征前创建黔东根据地时说:“那时候我们对什么是中农,什么是富农也不大懂,夏曦也说不清。从前潘家询夫妇说夏‘穿了缝裆裤讲开裆裤,还应当再‘讲习(学习)一下,夏很伤心。还是万涛他们一些人在洪湖时常常下去摸,还懂得一些。”[14]据群众李国平回忆,红二方面军过石阡时,“寨上李秀峰是个大地主,红军住在他家原来没有确定他家为土豪。后来红军在他家翻到一块匾,匾上有‘南方之强四个字,才把他的家抄了”[15]287。可见,没收征发对象的判定并没有绝对标准,很大程度上依靠工作人员的经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修正。

商人职业很好辨识,但区分中小商人和大商人的临界点在哪?目前并没有见到有量化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依靠经验,有一定的随意性。

更难判断的是反动分子。由于主要基于政治层面考虑,操作时主要取决于实施者的政治水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瑞士籍传教士薄复礼在《一个外国传教士眼中的长征》中回忆了他作为反动分子被抓到红二、六军团长征队伍中的经历。薄复礼是传教士,自然不符合前面三种身份,但将他作为反动分子的依据,无非就是他身为外国传教士,有通敌、反共的嫌疑。他几次经历群众大会公审,被要求支付大额赎金,但赎金的数额并非固定,而是在讨价还价中变化。最后,他未缴纳赎金就被释放,原因是红军决定区别对待外国人,瑞士不是帝国主义国家,没有同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或在中国设立租界,因而他也不再是反动分子。而另一位来自德国的神甫就没有那么幸运,因为他来自反共的希特勒国家。[16]161-162可见在只有政治原则而无进一步具体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对薄复礼的处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类似薄复礼的遭遇在长征中并不少见,红军进入嵩明城后,“按照调查名单搜捕官绅,但官绅大多数都化装逃躲了,少数没有躲脱的,捆绑起来,交出底财予以释放,个别顽固的被行军带走”[17]62。被抓走的人因各自身份、工作性质不同也有不同待遇,据杨思俭回忆,被带走的张正荣任过区督学,李和清任过教育局长,都没有遭到为难。因为红军认为“知识分子是国家的财富,革命的同盟军,要他们协助革命”。而全县首户财主杨瑞生不仅家财全被没收,其子杨发昌被抓走,一直没有下落[17]65。一般而言,军阀、反动机构的官僚自然都是反动分子,但中共又规定,“对于反动统治下的保甲长及其反对机关任职的普通分子(即不是负主要责任的),应根据其阶级成份及群众对其痛恨的程度,而决定是否没收。不能一般认为保甲长便是反革命分子,立即没收其财产。”[2]264

在长征这样大规模的流动行军,且经常急行军、很难进行详细调查的状况下,一刀切地将外国人、旧机构的官员视为反动分子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中共开始区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注意争取知识分子,宽容对待在反动机关中任职的普通分子,显示着具体政策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逐渐成熟。

由于基本原则本身的随意性和灵活性,红军在没收征发时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失误。部队往往关注大户人家,这就容易错误没收一般群众的东西,尤其容易误伤中农利益。据苏勇回忆,红军攻进嵩明城后,“不侵犯一般民众,穷困的还得到打富济贫的利益。不明红军政策的我母亲,本属一般贫民,她听说红军要来,把家里的蚊帐被面送去藏于小普沙村较富的我外婆家,反而被红军清收济贫去了,而我住县城的家却秋毫无损”[17]63。对商人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也容易将中等商人作为大商人来打。红二方面军进占旧州后,军团首长一进城便传令检查群众纪律,结果发现不应该没收一家布号的财产,首长问明情况后,赔偿那家老板400块银元,并道了歉[18]106。对反动分子的辨别依据不清晰,如前面提到对薄复礼及对旧机构官僚的处理方式,将其判断为反动分子的标准不仅不科学,前后也不一致,这容易给人造成过于随意的印象。

为弥补基本原则本身的缺陷,在实际处理中有一些补充处理原则。

最重要的就是从宽处理原则。萧锋在《长征日记》中记载:“10月29日。夜里,抓紧时间看了遍毛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按书中的标准打土豪,可没收可不没收的,就不要没收,绝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这样群众就欢迎。千万不能到了白区就乱来。要宣传红军的政策,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否则要犯错误。”[11]6可没收可不没收的就不没收,这样从宽处理的价值取向,对于保护群众、维护良好军民关系无疑是有益的。

还有顺从民意原则。在不能确认是否应该进行没收征发的情况下,调查民意与公示,是避免因错误征发引起群众恶感的有效方法。总政治部在订立没收捐款细则时就规定:“没收地主、枪决反动派及向富农捐款,均需张贴布告,向当地进行广大的宣传鼓动,联系到发动群众斗争,组织群众。”[2]161红二方面军过石阡时,很尊重老百姓的意见。据战士李国兵回忆:“到一个地方连里指导员、党团员调查哪家是土豪(向地方中老百姓三四家调查证实某家确实是土豪)经师政治部复查确实是土豪,就批准张贴告示,由原调查的连去没收。”[15]188群众王恒久回忆:“崔秉衡家上边有个盐商,堆有盐巴,红军以为是土豪崔家的,隔壁刘冬芝(俞家女人)就说:“那个不要动哩,那是徐先生家的哩”,红军听说后就没动了。”[15]279-280尤其对于旧机构的人员,是否没收征发,主要取决于民众痛恨程度。这种以群众意愿为取向的原则,虽然使得政策更不确定,但实际上非常容易操作,且能将不良群众影响降到最低,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应该说明的是,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长征途中针对少数民族另有政策,一般规定不打少数民族土豪,不向少数民族派捐,如规定:“不打夷族的土豪,对于夷民群众所痛恨的夷族土豪,也要发动夷民群众自己动手的来打。”[19]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多是通过购买、交换等途径来进行物资补充,一般并没有进行没收征发工作。

三、没收征发的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没收征发工作并不仅限于没收和征发的过程。根据文献记载以及大量群众或红军的回忆,长征中,一次完整的没收征发工作主要包括四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调查民情。调查,主要是弄清楚谁是没收征发的对象。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也是没收征发合法性的依据。1934年10月22日《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规定:“各连队之政治首长及支部,应发动所属战士尤其是党团员,在驻地附近调查地主、富农及反动分子,填调查表,送交团政治处批准。”[2]161

实际上,长征中最初的调查工作,主要由先遣部队或侦察部队进行,他们本身要负责安排部队的设营住宿和打探敌情,对地方民情也需要做一些初步了解。而作为外乡人要进入“熟人社会”的乡村,最不容易引起注意的方式就是装扮成具有流动性的人口,比如风水先生、郎中、商贩、流浪的手艺人等等。长征时为红二军团第四师侦察连战士的吴清泉回忆:“红军进驻鹤庆之前,事先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我们侦察连所有的官兵早在部队到来之前就化妆为算命先生、医生、货郎担,到各地查访民情。”[20]88紫云县群众王启科也回忆:“一九三五年初,紫云县城猪场坝集市突然热闹起来,人们熙来攘往,聚拢成堆。有的看卖膏药耍拳棒,有的听‘游方和尚讲经念佛,有的请‘女仙人卜卦算命,有的围着小百货摊看时兴玩艺;玩杂耍那边更是逗引看客,不断传来阵阵喝采。紫云风俗按十二属相在各村寨开市,名曰‘赶场。天天有场,这些跑江湖的人场场出现,到处歇脚,找人攀谈,细问地方风情人事。有个高冠长发道士在各个山岔路口,边击道琴,边唱经文,不时在路旁钉上一根有石灰印记的木桩。那个卖药打拳的汉子就租住我家堂院,他早出晚归,常和我奶奶摆龙门阵,奶奶叫我称他洪大叔。”洪大叔嫉恶如仇,有一天,他向老奶奶辞行:“老伯娘,我们走了,不久就会回来的。”随后红军大部队进村,给贫苦群众分粮分肉。而到老奶奶家里送肉送新衣的就是那个洪大叔。“他戴的八角帽,上面嵌着红彤彤的五角星;身穿灰军装,衣领上有两个红领章,看去真威武。那些在场上念经卖洋货的都是红军。”算命的“女仙人”也是红军,洪大叔喊她“部长”。[21]47-48

扮成游方人士在热闹的集市上打探消息,其实是中共早期常用动员方式的继续。“进入一个村庄进行动员的革命者往往以一种不惊动‘同心巢穴的社会秩序的身份落脚下来。……这些人物虽然不是村庄的稳定的常住居民,却也是乡村日常生活中可以理解的一个流动的组成部分。”[22]96,97这种潜入调查方式在不少的群众回忆中都有提及,其结果往往使发现的群众倍感亲切,显然收效良好。

部队驻扎下来后,各个部队会派人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虽然目标是发动所有战士都进行这项工作,不过从现有的长征日记和相关回忆录来看,做调查的主要还是从事政治工作,如宣传、地方工作的同志。调查是红军与当地群众接触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很多村民回想起来,都觉得红军是“干人的队伍”[21]8,“待人很和气”[23]406。这与红军很讲究调查的方式方法有密切关系。

李坚真所描述的调查方式,是先通过自己观察,有了一定把握之后再进行群众调查。“群众见我们已摸清了底,也就敢讲实情了。”[3]75事前有准备,显然比一无所知地开展调查要有效率和针对性得多,效果也更好。

《红星报》曾对调查的态度作出要求,“如调查贫苦工农的人口田地,态度应当和善,绝对不容许跑进门便声势汹汹的问,几多人口吃饭,有没有劳动力,一问便把本与铅笔摆出来,使得工农群众不敢答复。”[24]在大量的回忆录中,红军都是先跟群众聊家常,从群众本人受苦受难的经历中激发其反抗意识,获得情感认同之后进一步讲授革命道理。“当夜,红军详细地询问了我父亲的身世和本地的一些其他情况。……接着,他们对我父亲讲述了革命的道理,鼓励他联合贫苦的苗族同胞,起来同土豪劣绅作斗争,并叫他上山去把躲藏的群众劝回来,打开杨正恒的粮仓,把粮食分给受苦受难的穷苦同胞。”[25]76-78也有通过描述美好未来与自身对比激励群众的。“问我们一天吃几餐,我们说两餐,他们说:‘太苦啦,我们每天是吃三餐呢。他们又问,你们这些行业当中,是有老板嘛,还是大家共同找了来吃?我们说,工厂有经理,你值几文给几文。别的不说,就拿这些背盐水的工人,你们可以去看看,连衣服裤子都没有穿的,每天晚上滚草窝的都还有。他们说:不行嘛,将来我们国家要办工厂,工人是很难得的,你劳动一天8小时,给你的报酬都是很公平合理,到一定的时候还给你退休,退休有退休金,还给你养老。他们还拿起我们刷牙的牙粉打比例说:这个牙粉值多少钱,一天能造多少出来,它有多少钱的找头(现在叫利润),平均算下来,它的成本除了,剩下的就是大家苦的啦。到那时有病要医,还要养起,生养死葬嘛。”[12]133-135

自古民怕兵,遇到这样和气、亲民的队伍,村民很容易从单纯的畏惧而生出依赖,从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且红军往往在找人问路、带路之后,都会给予一些报酬,这不能仅仅看做物质利诱,而更多是对其给予帮助的感激和劳动成果的尊重,从而更容易与村民建立信任关系。

第二步,武力震慑。调查后确定的没收征发的目标,经过团政治处及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没收征发工作。此前的必要环节是根据敌对方的兵力状况进行相应的武力震慑。在长征中,红军主要是将逮捕、公审、处决作为没收征发的武力辅助。

据回忆,红军进入嵩明城后,“按照调查名单搜捕官绅,但官绅大多数都化装逃躲了,少数没有躲脱的,捆绑起来,交出底财予以释放,个别顽固的被行军带走,但两三天后也陆续放回”[17]62。红军过剑河时,“街上有些地富跑进乌当沟躲起来,正遇上一股红军,他们就跑来报。陈光禄、陈光锡等就带‘自卫队持甲板枪、土火之类,赶到白土地坳上阻击红军。……陈光禄眼看抵挡不过,就溃逃,逃到南哨就被红军抓住。和陈光禄一起被抓的还有张发成、吴子魁、吴子奎、陈光锡、陈光泽。十一月十五日早晨,红军把前五人拿到河沙坝处决了”。 “红军处决了陈光禄、陈光锡等称王称霸的家伙,为民除了害,人民无不拍手称快。”[26]57-58

在这种震慑之下,一般的地主、土豪,得知红军要来,都会卷上值钱的细软家当逃跑。而较大一些的地主往往有自己的武装势力,与地方民团、军阀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虽然望风而逃,不敢与红军正规部队公然冲突,却不甘利益受损,仍在偷偷监视、威胁百姓。

红军长征过古蔺时,没收了贵州军阀侯之担在二郎滩开办的“四益公盐号”分发给大家。盐防军头领郑豺狗虽然逃走,却派心腹二梭标化装成老百姓混在搬盐的人群里威吓大家,导致很多群众不敢前来分盐。红军及时发现,抓住二梭镖并召开公审大会,就地镇压。这才保证了分盐的顺利进行。同样的,红军在高笠乡没收大土豪王典章的庄园,发动群众分粮时,也遇到类似情况。王典章虽然逃跑了,暗地里却指使其侄子王佐成、王佐清两兄弟监视群众的行动。这两人还公然上前阻拦来背粮的群众,经群众告发后,王佐成逃走,红军当场捉住了王佐清,不久后处决。“打掉了坏人的嚣张气焰,进一步激发了大家打土豪的热情,分粮的人更踊跃了。”[27]

因此,不仅仅在没收征发前,而且在没收征发过程中,也需要红军武力的协助和保障。不过随着没收征发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武力需要也越来越少。据云南会理的刘少清回忆,红军带领他们打地主,最多的时候红军不过三十多人,少的时候十几个人,最后一次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后,红军就没有人参加了[28]50-55。

第三步,没收征发。前面已经论述了负责没收征发的组织机构,从中可以窥见没收征发的实际组织进程,这里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中共特别强调“须尽可能吸收当地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2]161。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很多时候,地主土豪都会把财物尽量藏匿起来,如果没有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地主家的长工等带路和帮忙,红军很难迅速找到这些财物。另一方面,发动群众本来就是没收征发的目标任务之一,“号召群众自动手去没收,这样来组织与提高群众的斗争与决心,使斗争发展到分土地与建立政权”[2]253。群众的参与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没收征发工作的政治合法性,从而将红军和劫富济贫的土匪区分开来。因此,没收征发工作普遍有群众的直接参与,而“在较久驻的城市,都组织有分粮分东西的斗争委员会。在溆浦组织有职工联合会、贫民协会。经过这些党与群众的组织,调查土豪与没收土豪财产,以及发动群众斗争是比较迅速的”[29]24。在很多地方,群众被发动起来后,自己便成为了没收征发工作的主角,甚至可以独立进行没收征发工作。

没收征发还与扩大红军紧密结合在一起。扩大红军只靠语言宣传力度是不够的,长期从事动员工作的萧华曾说:“光动员而不采取具体办法,不能在组织上达到普遍深入,就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7]113只有先把群众组织起来,带领他们去完成任务、参与红军的实际生活,才能吸引他们加入红军。没收征发无疑就是长征中最普遍、最现实的实际任务。“在农村中扩大红军,最有效的办法是首先发动群众,进行打土豪与组织游击队。”[29]25 “我们在分发土豪东西时……必须教育与领导群众武装起来,组织游击队,发动他们加入红军。”[2]254很多回忆录也显示,许多人就是先加入了红军的没收工作或分到了没收物品,感到红军队伍是真正穷人的队伍,才下定决心投奔了红军。

第四步,分配没收征发品。没收来的物品登记后,军用资材及一些必要物资上交供给部,由供给部统一分配各部队,剩余物资则由政治机关召集群众进行分发。一般地主逃走时把金银细软等易携带的财物带走了,但粮食、牲畜、衣服、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无法带走,分给群众的没收品主要是这一部分。总政治部反复强调:“没收品如金钱、军用品、资材等,应集中团供给处,送交没委会接受登记,如米谷、衣服、日用器具及猪鸡等,则由没委规定原则,由供给处负责商同政治处分配部队及群众(应特别注意分发给当地群众)。”[2]161 “一切豪绅地主与反革命的财产、衣服、用具、米谷,应尽量发给当地群众,发动群众斗争。”[2]163 “我们打土豪的目的,主要是为着广大贫苦群众的利益。”“应当特别保证打土豪的群众。”[24]《红星》报在长征初期刊发社论,批评“打土豪的东西,我们很少发给群众”,强调要“利用这种分发土豪财物给群众的机会来进行我们的工作”[9]。

具体分配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由红军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的方式把没收的财物发下去。这种方式需要一定的组织和准备,但对当地群众的影响面广、冲击力大。林伟《长征日记》记载,红九军团1935年1月7日进占湄潭县城,没收了城内军阀的一家盐公司及布店,第二天上午在城内召开一万多人的群众大会,当场把没收的盐、布发给群众[30]94。不过,上万人的群众大会并不多见,在城镇召开的群众大会规模一般在几千人,而在村里召开的群众大会则几百人。在分财物之前,红军要做革命动员。如过剑河时,“进城的第三天,在县府衙门(现县委住址)庭院里召开群众大会,红军班干部出面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北上抗日等道理。随后,把没收大户人家的浮财分给穷人”[26]66。有时还会将逮捕的土豪劣绅押到会场示众,或是表演节目来吸引群众。另一种是吸收群众参加没收,在没收现场就把浮财分发完毕。据云南会理的刘少清回忆,有一次跟着红军打土豪,“当时地主家里的猪肉、鸡、米、衣服、被子都收了,还有两条活猪,一个排长用马刀砍了挑起,一共六十多挑,都放在水井边分,穷人依次排好队等。我老人登记,该分什么分什么,没有分够的,第二次又再分,排了名字的都分了,没有排的就没有分着。这些人(大概十多人)就吵闹起来了。连长说:‘你们穷苦农民不要吵,我们动员你们几次,你们来了,叫主任把名字登记好,明天我们又去打,打来分给你们,你们分双份。你们来参加很好。”[28]52-53在这种分配方式中群众参与度比较深,但需要做细致的动员工作,毕竟到地主家去打土豪,比起到群众大会领取东西风险性要大很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红军亲自将要分发的物品送上门。这种方式对群众来说是最安全的,但由于红军人力有限,覆盖面不会太广,而且对群众的动员力度远不如前两种,因此一般作为补充方式。

将长征中打土豪的基本步骤与中央苏区时期对比,可以发现,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不如在中央苏区时细致、周到。在中央苏区,主要由各级苏维埃政权负责打土豪工作,开展社会调查时由县苏制定土豪调查表,发给各区乡调查,经过摸底后政府估计出派款、征发、罚款的金额,然后贴布告、打土豪,之后还要付给收据,开始由县苏出具,后来则严格规定由中央或省财政部出具三联收据。[31]282长征中没有政权帮助,各部队的政治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是没收征发工作的主要力量,程序不可能像此前一样繁复严格,而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千差万别的没收征发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上述四个基本步骤是贯穿始终的。

从没收征发的四个基本步骤可以进一步清晰地看到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的政治性。它远远不止于让红军获得给养,更重要的是发动群众起来斗争。通过让群众提供没收对象信息、实际参与没收工作、获得没收征发物品,将无数群众自觉或不自觉地席卷到革命浪潮中来。没收征发给当地带来了很多实际改变:打倒最有权势的地方势力,改善群众生活状况——即使是暂时的,心理的撼动和冲击却远远超过了口头或标语宣传的力量,深深印在了群众的脑海里。这也是在人民群众回忆长征的文章中,所见最多的就是没收征发场景记忆的原因。正是因为有了群众的参与,各地的没收征发情况有了巨大差异。在群众基础好或是红军有充分时间发动群众、动员得力的地方,没收征发工作成效斐然;而在完全没有群众基础、国民党控制严厉、红军停留时间短暂的地方,没收征发工作进行得相对艰难和粗疏。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收征发工作的成效恰恰反映着长征中红军群众动员工作的力度。

四、没收征发面临的实际难题及解决途径

无论是中共规定的没收征发的组织机构和没收原则,还是红军在实际执行中的四个基本步骤,都是中共对于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一种预判、准备和应对。但是,实际情况比想象的更为复杂。在如此漫长的长途征程中,红军到了从未到过的地区、接触到了从未接触过的民族,遭遇到了九死一生的复杂险峻局面,既有经验已经远不能应付新的情况,以往的工作方法也不可能生搬硬套,各部队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应变,不断地调整来适应生存的现实。

长征中没收征发工作遭遇到的实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长征红军本身并非铁板一块,各部队在共同利益之下,也存在各自的利益。在固定地域中能够打的土豪、能够没收的财产是有限的,各部队路过有先后,先头部队有土豪可打,后续部队却不一定能供应上。萧锋在《长征日记》中记录突破二道封锁线时部队在高山峻岭中行军:“粮食也成问题,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我们一军团是前卫,打了土豪,还可供吃一时,中央纵队及后卫军团怎么办?”[11]8先头部队不仅打土豪的资源丰富,而且攻占城市或消灭某个据点,缴获也相对丰富。如红一军团攻占湖南蓝山县城时,打开伪县政府的仓库,没收了五千块银元和十多斤金子,缴获了一批军装、被服。红军先遣队途径擦罗时,打开川敌刘文辉设在这的兵站,里面有四千余包大米,每包六十斤。尤其进城部队在伙食、衣物方面更有较好待遇。后卫部队则不仅常常陷入被尾追的危险,而且在资源上显然要局限得多。虽然打土豪要归公,各部队上缴财物统一由供给部分配,但在各部队筹粮难度不等的情况下,分配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

这个问题事关全局,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部队内部剧烈矛盾。反观国民党军阀在围追堵截的过程中,各存私心,因为各自地盘争执不休,军费问题、派别问题直接影响着作战。而红军长征中,各部队没有因分配不均而发生争执。在过雪山草地那种生死存亡的境地下,更多的共产党员选择了牺牲自己换取同伴的生命,这充分体现了红军特有的团结友爱精神,萧华曾在长征组歌中将其概括为“官兵一致同甘共苦,革命理想高于天”,这的确是红军自从井冈山时期就开始的优良传统,共同的革命理想将红军战士紧密团结在了一起。萧锋《长征日记》记载过草地时,在巴拉奠、岸哇、纳告到阿夏乡一带,“青稞麦长得较好,筹粮比较方便些。三军团还在我们后面,要发扬友爱互助精神,筹的粮食,除一部分自给吃外,其余留给三军团用。”[11]116各方面军在物资之间也互有援助。1936年红二、四方面军会师之前,朱德就带领红四方面军广大指战员给将要到来的二六军团织了两万多件羊毛衣裤御寒。两军会师共同北上后,红二方面军随朱德率领的左路军前进,担任后卫。过草地时,朱德动员大家说:红二方面军的同志在后面,那就更苦了。沿路的野菜都被前边部队吃光了,他们连野菜都吃不上。所以,总指挥部决定,各单位所有驮东西的牦牛全部留下来,必须带的东西自己背上,把昨天缴获的羊和牦牛,全给二方面军留下[32]476。部队之间无私的互相援助,鲜明的体现了红军内部高度统一的集体意识。当然,在发扬团结互助友爱精神之外,在路线设计上,长征红军也极力避免大部队集中一地。红六军团李立回忆,“为了减少沿途物资供给上的困难,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从五月五日开始,全军分为两路纵队出发。”[33]76长征中大部队经常分成几路纵队行动,所过之地不尽相同,这既有军事上的考虑,更有便于筹措物资给养的考量。因此,长征中,部队间利益差异这个可以引起巨大矛盾的问题,在红军部队中始终没有成为突出问题。

红一方面军到达陕北后,于1936年3月31日颁布《关于没收暂行条例》,规定:“凡部队到达驻扎地点,应由上级政治机关立即划分工作区域,各部分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土豪不得互相侵犯,若调查之材料属于友军地区须通知友军。”[2]430从制度上初步解决了物资来源不平等的问题。

其次,虽然没收征发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制度,但乱打土豪的现象并未完全杜绝。中央红军出发时有8.6万人,冲破四道封锁线后红军几乎缩减一半,除战斗损失外,开小差也流失不少人。长征沿途招收了不少新兵,这些新兵没有经过苏区的纪律训练,没有经受过革命斗争的洗礼,政治觉悟上也相对差一些。长征途中的《红星报》,多次批评指出红军战士违反没收征发纪律的现象。如违反阶级路线没收贫农的家财,不经没收委员会同意就私打土豪、乱打土豪,打土豪不归公、不分给群众,乱拿群众的东西,没收反动商店时乱拿东西等等。据统计,在《红星报》64篇群众工作的报道中,涉及红军纪律问题的相关报道有17篇之多,可见纪律问题在当时是极为突出的。红二方面军在总结长征工作时,也曾专门提到对居民的政治纪律问题。虽然有纪律检察队的组织,但因“继续不断地行军,部队驻得很散,特别在宿营很晚,又很早出发的情况下,常遇到一些连队对居民的政治纪律非常不注意”。尤其在藏民区,“因收集粮食侵犯了一些群众利益”,导致个别群众公开说:“早先讲纪律的也是你们,现在无纪律的也是你们。”[29]29制度关键在执行。红二方面军曾特别强调过在收集给养时,如何尽量不侵犯群众利益与反对脱离群众的行为,但部队中还是存在着各种不良现象。

纪律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影响部队工作开展。总政治部指出:“没有纪律的部队,一切宣传鼓动工作都不会引起群众对于我们的同情与拥护。……只有红军的高度觉悟与阶级纪律的模范,才会造成红军在群众中的威信与敬爱。”[9]陈伯钧的《长征日记》记载:1934年12月26日经过少数民族区域时,“因我纪律不好,所以少数苗、瑶族人及靖匪在沿途枪杀我落伍人员不少。同时使我苏维埃红军对苗、瑶族政治影响亦不十分好。”[34]28相反,童小鹏在《长征日记》里记载,1935年10月5日经过回民区域时,受到群众热烈欢迎。因为“前二十五军曾经此,纪律很好”[34]150。而更深远的影响,则是红军长远的政治形象。对于红军这样一个自称是人民的子弟兵、穷人的队伍来说,侵犯群众利益与其基本宗旨相违背。因此,在没收征发过程中,保障制度正确执行、维护群众纪律始终是一项重要工作。

总政治部充分考虑长征的实际情况和战士的实际素质,有别于苏区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提出了七点要求,其中前两点要求都与没收征发有关:“(1)不乱打土豪,不乱拿群众一点东西;(2)不私打土豪,打土豪要归公”,总政治部明令“这是在保持红军纪律与争取群众工作上最低限度的要求”。[35]对违反纪律的没收行为,总政治处严厉制裁。如某部管理排副排长私打土豪、乱拿群众东西,被撤职禁闭;“福州”某部战士因枪杀群众猪鸡,乱拿群众东西,经纠正后仍不服从命令,有意破坏红军纪律,被枪决[36];某部指导员贪污打土豪的款子,乱拿群众的东西,造成群众对红军的不满,经公审枪决[37]。红二方面军则采取四个措施:(1)除纪律检查队经常检查外,政治军事机关均常派人去检查;(2)连队建立检查员,分配党团员负责,保障纪律的执行;(3)禁闭违反纪律的分子,严重的进行公审;(4)在组织上处罚对违反纪律的直接负责者。[29]29-30红四方面军在川陕苏区时就规定:“乱行没收者,捆送苏维埃处罚”;“一切私人(如红军的个别分子及地方各级的工作人员)概不得擅自征发,违者定以革命纪律惩办。”[13]187,188基本上采取的是正面积极倡导、反面严厉惩戒、加强监督执行三管齐下的解决方法。

再次,群众不敢要分发的财物。虽然红军规定没收征发来的财物一定要分给群众,但很多时候群众不敢要。据会东红果蒋宗发回忆,红九军团过红果时,“红军喊我们老板,老板!你们去背大户家的粮,但我们不敢去背,怕红军走后吃亏”[38]53。这在很多群众的回忆中都有体现。云南会理刘少清回忆,红军连队领导他们动员群众打土豪分东西,一家一家去动员,结果“大家都说:真正穷的人家都愿意参加,生活好一点的都不愿意参加。当天总共动员了八十多人,而在第二天开会时,只有十二人”[28]52。这种情况在那些基本没有受到革命影响的地区,或是国民党政策严厉的地区更为突出。

在与红军的周旋中,国民党军阀也有各具特色的应对方法。或是造谣污蔑、严厉惩戒群众与红军接触,如在藏区,“国民党军阀和当地反动土司规定,凡给红军当通司和向导者,凡卖粮给红军者,均处以死刑;若不执行坚壁清野者,所有牛、羊、粮食等财产,一律没收。”[11]95有的地方军阀采取安抚政策,如四川军阀刘湘下令上下川南各县,凡“迹涉苛杂之一切货物过道捐及各项杂捐,立即勒令概予停收”,以“不使匪人得所藉口,用资宣传”[39]60,试图与共产党争夺民心。有的地方如湖南洪水坪村“当地坏分子乘机放火烧房子”[40]50,广西龙胜县政府甚至派人冒充红军烧毁群众房屋、粮食,以破坏红军的形象,引发群众对红军的憎恨。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动群众参与没收征发工作难度显然非常大。的确很多群众也为之付出了巨大牺牲。上面提到的云南会理刘少清,红军走后,其父亲因为参加贫农团打土豪而被地主杀害,全家东西被拿光,地下也挖了三尺,全家只有靠乞讨为生。其余几个贫农团的成员也都遭到地主报复,被残忍杀害。因此,当红军再次经过这些地方,发动群众工作的难度就会增加。据童小鹏《长征日记》记载:1935年2月25日,“我军前次离开桐梓后,因军阀摧残的厉害(得了土豪的东西即要坐监),故到时远不如前次热闹。”[34]114

对于群众的畏惧心理,各路红军也想了不少办法。红军尽量武力镇压所能找到的地主、恶霸,防止其报复,有的部队给予地方民众一定的武装,使其在红军走后能够自卫。有的部队对地主进行武力威慑,表示很快就会再回来,这也使得有的地主不敢轻易实施报复。红一方面军没收浮财时,“开列清单,放在地主家里,说明是红军没收,与群众无关,以免我们走后,地主土豪加害于群众。”[3]75红二方面军“有些地方的群众一时不肯要土豪的东西,我们到晚上动员一些人将粮食或其他东西亲自送到群众家里”[29]23。部队在西延没收了二十余户地主豪绅的财产、粮食,分给贫苦农民。穷苦群众担心这些恶霸秋后算帐,部队便勒令这些恶霸当面向穷苦农民许下不报复的诺言并写出书面保证。红六军团在新化没收“官盐”后,从底标价售给人民群众,价格定得非常低,“实际上是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分给广大群众,且不给敌人留下对群众进行报复的借口”。这极大打消了群众的顾虑。[33]54但是,革命不是请客吃饭,而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没收征发本身就是一种革命行动,是有风险、有流血、有牺牲的斗争,不可能有两全其美、安全妥善的根本解决办法。因此,主要依靠深入民众做耐心的动员工作,提高民众的阶级意识和反抗意识,从而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长征中,红军既要生存,也要发展。生存是短期目标,发展是长远目标。群众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在没收征发这一工作上,我们看到了中共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理想结合。以没收征发获取部队物资补给,解决当前的生存难题,同时不放弃通过没收征发动员群众,为中共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即使是在长征这种极度困境的情况下,中共和红军始终没有以利为先,没有忘记中共所肩负的解放民众的根本任务,而以实际行动体现出一个有理想、有主义、有纪律的现代政党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正因为中共是这样的一个政党,在其领导下的红军长征才能够从一场被动的战略突围,慢慢转变为一场主动北上抗日的战略转移;能够在筚路蓝缕的生存险境下,不忘政治宗旨,不忘发动群众,成为“宣言书、宣传队、播种机”。中共和红军获得长征胜利乃至民主革命胜利的根本原因,我们都可从没收征发工作中寻到其踪迹,窥知端倪。

参考文献:

[1]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一号[N].红色中华.1933(47).

[2]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3册[A].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2.

[3]李坚真回忆录[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4]贵州社会科学编辑部,贵州省博物馆,编.红军长征在贵州史料选辑[A],1983.

[5]红军长征:回忆史料2[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2.

[6]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M]. 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

[7]萧华文集:上[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4.

[8]赣州市财政局、瑞金市财政局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A].2001.

[9]关于目前地方居民中的工作[N]. 红星报,1934-11-04.

[10]中国工农红军川滇黔边区游击纵队斗争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11]肖锋.长征日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12]中国工农红军在云南革命文化史料选[A].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

[13]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A].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

[14]贺龙.回忆红二方面军[J].近代史研究,1981(1).

[15]石阡县委员会党史办公室,编.红军长征在石阡[M]. 1986.

[16]薄复礼.一个外国人眼中的长征[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

[17]云南省嵩明县政协委员会,编.嵩明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M]. 1989.

[18]马继善.曙前之路——红军长征在湖南[M].长沙:岳麓书社,1996.

[19]注意争取夷民的工作[N].红星,1935-04-10

[20]永顺县政协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永顺文史:第7辑[M]. 1996.

[21]中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员会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红军长征在紫云[M]. 1985.

[22]陈德军.乡村社会中的革命——以赣东北根据地为研究中心(1924—1934年)[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23]中共桂林地委编写组.红军长征过广西[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

[24]加强连队的地方工作[N]. 红星,1934(2).

[2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平县委员会,编.黄平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M]. 1987.

[26]中共剑河县委党史办公室,编.红军过剑河[M]. 1987.

[27]中共泸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编.泸州党史研究资料[M].1986.

[2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理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会理文史:第3辑[M]. 1987.

[29] 军事科学院政治工作研究室.战时政治工作经验选编:第1辑[M]. 1981.

[30]林伟.一位老红军的长征日记[M]. 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31]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

[32]金冲及.朱德传[M]. 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33]李立.远征万里——红二方面军长征记[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4]中国革命博物馆.红军长征日记[M]. 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35]创造争取群众工作的模范连队,红星·号外[N].1934(7).

[36]违反纪律脱离群众的家伙,一个枪毙一个罚苦工,红星[N].1934(3).

[37]严厉制裁反革命份子,红星[N].1935(3).

[38]中共会东县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军长征过会东[M]. 1992.

[39]董有刚.川滇黔边红色武装文化史料选编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40]彭绍辉日记[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