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建国
就“十三五”期间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我提出以下8点建议:
一、建议检察院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工作细则,充分加强和细化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权力,这个责任很重,权力很大。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这么大的权力范围,这么广的监督对象,如果要做到充分有效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来说不仅是非常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同时也是对工作能力很大的考验。检察监督权充分有效的行使需要有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一个是对权力的赋予和支持;一个是对权力边界的划分和规范;最重要的是有效的落地措施,有效监督需要制定具体相应的规则、细则来整体实现。
二、建议检察院扩大民行抗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抗诉难问题。能否成功提请抗诉直接关系到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案件的纠正。目前我国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的抗诉依然普遍存在着“抗诉少、抗诉难、抗诉成功率低”的现象,这使得很多冤假错案伸冤无门,不能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保障,也会导致很多隐性的社会问题。民事行政抗诉是对审判工作事后监督的最有效的方式,是纠正冤假错案,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护门,检察院应着力完善和改进抗诉相关机制,尽量让真正有错误的案件可以成功抗诉。
三、检察机关应坚决杜绝刑事冤假错案,建议检察院加强对公安侦查机关办案中违反程序的侦查行为的监督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中的监督,最好能做到全程监督,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侦查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以及因此产生的冤假错案。对公安执法、侦查活动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过程监督的意义和作用远远大于事后监督。检察院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适用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有着重要作用。这几年纠正了大量一二十年前的冤假错案,是法治和检察院工作的巨大进步,应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四、检察机关要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强化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去年检察机关为我国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目前我国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经济类犯罪,尤其金融领域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坚持强化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经济类的犯罪,更侧重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尤其是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应就事前预防做更多的工作和部署,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专项整治,配合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五、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公检法及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应同心协力共同为司法体制改革出谋划策。检察队伍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套司法改革制度措施的顶层设计,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检察改革应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并起到很好的助力和推动作用。检察机关应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健全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监督范围、程序和方式,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六、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法治天下的理念。检察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及权利救助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公安、法院等机关权力的司法监督。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侵犯人民权利的情况应严格监督。监督和帮助一线的司法、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法治理念,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行使职权。保障律师权益,要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着力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及权利救助机制。
七、建议检察院更多地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是有权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等案件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院应积极行使这一职权,应有效监督并起诉。去年检察院提起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很好地承担起了为社会公众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责任,“十三五”期间应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八、建议严厉打击各种新类型、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虚假诉讼、买卖假发票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犯罪不仅给人民、国家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严重的甚至能危及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安全,这类犯罪对我国经济安全的破坏力不可轻视,对社会的伤害不可轻视,一定要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后,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践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未来十年、二十都不会过时。“十三五”时期,应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守法治的生命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不仅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能,更是实现法律和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深入推进阳光司法、检务公开,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得为深化和巩固司法改革提供助力。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本文系作者在在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