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810001)
契约脆弱与邻里情感约束下农村中小承包者的土地权益保障策略选择
王建民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810001)
农业生产组织间的契约关系不稳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下,承包期限内的利益纠纷导致中小承包者陷入土地使用收益损失,且无法得到有效补偿。通过对豫北地区830户农民及10户中小土地承包人的调查发现,农村中小土地承包者权益极易受损,其原因主要包括单位土地年净收益低、契约精神欠缺、邻里情感束缚及较高的法律维权成本。村委会在调解相关权利纠纷中具有显著优势,但无法保障中小承包者的权益,也不利于未来农村市场的法治化建设。
土地流转;中小承包者;契约关系;邻里情感
我国传统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和组织形式,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土地类型差异和自然资源约束又使农业投入要素调整表现出异质性特征。在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稀缺的地区,农业向替代劳动的方向发展,称为劳动节约型;在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丰富的地区,农业则向替代土地的方向发展,称为土地节约型。前者意味着土地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替代,要求单个农业劳动者耕种较大面积的土地;后者则是劳动及其他投入要素对土地的替代。研究发现农田规模与农业效率的反向关系为土地改革和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土地租佃权的流转除了能促进农业新技术的开发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外,在改善农村贫困状况和增加农民收入两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舒尔茨认为,良好的投资机会和有效的政策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1]然而,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普通农民的观念里对土地、资本的权利关系划有清晰的边界,在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亲属关系、社会组织等不同程度地约束着当地土地市场。[2]土地使用权初次租让后,契约双方的稳定性并不强,由于第三方的价格追加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出让,初次权利获得者利益受损而又得不到补偿。由于农民资本限制,上述脆弱的契约关系打消了众多中小土地承包户的生产积极性,引发了我们对新时期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中小土地承包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再思考。本文将进行相关讨论,发表对相关问题的个人思考,并定义中小承包户为承包农田面积少于100亩者。
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数学者形成了基本共识,认为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不稳定。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中,对开弦弓村灵活的手工业和乡间金融借贷形式进行了描述,展现出封建小农经济下商业与农业结合发展的活力,但同时分析了其中隐藏的产业凋敝的危机。[3]谷树忠等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同形式和方式的比较分析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宏观及微观层面的双重制度创新,应慎重采取土地承包权的一次性出让补偿形式。[4]制度创新中保障农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利益的直接和有效方式是对合约认识与认同感的提高。李瑜青在阐述当代契约关系与法律意识发展的过程中,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作了自己的思考,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的自由和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之为基础,源于契约思想的人民主权性;同时认为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4]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微观层面的农户土地权益补偿,都对农地承包制度开展了详实的理论分析和方法创新研究。然而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转让过程中,对中小土地承包者的利益研究却相对较少。
邻里交往是农民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的主要途径,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中认为中小承包者在决策时受邻里情感的束缚,拥有初始土地权的农户具有随意毁约倾向,毁约行为的实践具有弹性,对闯入者的报价有阈值选择。农地流转过程中,契约关系的确立一般以契约双方依法自愿签订合约书为标志,具有法律保护力和约束力,契约关系的建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内涵的契约精神,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5]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日益扩大。土地契约稳定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国家将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体系,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并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权限性质,逐步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集体和农民分享农用地流转增值机制。[6]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农民契约精神的培养对今后农村的商业化发展影响深远。
2.1契约关系与权益纠纷
农地权利让渡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合同或契约,这样便消除了“一田两主”的权利混享陋习。然而在初次权利有效转让期内,最初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与闯入者的协议协商,架空了当下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所有者。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原本应有一级承包者和再承包者进行交易的市场行为,却在农民错误的土地所有权认识下,导致了一级承包者的利益损失和自由流转市场的混乱。随着经济型农产品产业在农村的普及和乡镇政府的鼓励,非农化生产盛行。个人逐利及政绩考核的现实追求导致大量资本进入农地流转市场,开展资本运作及原始资本积累,同时引发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对当地种粮大户利益造成损失而难以得到补偿。近年来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数量上升较快,虽然有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等解决途径,但仍有超过半数以上的纠纷无法解决。[7]
2.2研究区概况及问题
研究区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是全国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属平原农业乡镇。近年来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增加,逐渐形成了“田成方、路成框、管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农业格局。研究区地处三县交界,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调查选取其中三个行政村,参与户数830户,男女比例1∶4,中小承包家庭10户,大承包者1户。本文调查区域内农民土地转让意愿强烈,且土地流转形式相似,合同期内,土地承包大户抬高土地承包价格,导致初始土地分配使用者未经中小承包者同意强行转让土地。土地承包大户通过级差地租形式,以“渔翁”身份观望初始土地分配使用者同中小承包者的权利纠纷,最终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权利双方均未考虑法院起诉维权手段,造成法律手段的隐性失效。
2.3调查数据及相关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关系不稳定主要源于差别的单位土地报价,获得更多的土地租金是农户进行再流转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根本原因。整理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土地再转让问题得表1。
表1 土地在转让租金浮动区间、转让意愿及性别比例表%
由表1发现,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的背景下,调查区男女性别比例表现出明显的女性留守现象,同时表现出地租差引发再转让意愿,但在农村邻里乡亲社会中,土地租金的提高额度对农户的转让行为有较明显的阈值影响效应。调查数据显示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度在(0~20]元范围内时,有2%的男性及8%的女性会有再转租意愿,通过说服手段可以使90%的意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达到(20~50]元范围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会增加到39%,此价格波动内的说服比率为12%;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在(50~100]元范围内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达到了94%,而通过说服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6%;当单位土地年租金提高额在(100~300]元范围内时,土地流转意愿农户比例将达到100%,但通过说服沟通,履行契约比例只有男性占比的1%;100元的租金提高额是调查区的完全意愿阈值,当单位年地租提高额超过300元时,履约比例将降为0。
2.4完全信息及非合作条件下的利益博弈
研究区内的博弈主要发生在大承包者报价后,中小承包者与农户之间就维护初始承包契约关系而进行的相关策略选择,最终是寻求法律补偿还是被邻里情感束缚呢?
(1)承包者间的斗争与妥协
合同期内,农户的不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中小承包者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发生冲突,进而对双方进行策略博弈。在大承包者就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报价后,由于调查区地租价格信息是快速传递的,农户在获得高地租信号后,将同中小承包者进行谈判。此时,中小承包者同大承包者之间会进行斗争与妥协的博弈。
假定:大承包者是初始价格上调者,其目的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无论几轮跟价,每一轮加价都使得自己的效用值降低2个单位;中小承包者作为被动加价方,其资本承受能力较小,每轮加价都会使其效用值减少5个单位,但如果第一轮竞价就放弃,则其效用值可得到2个单位的补偿。
图1 承包者间的“斗争与妥协”
在图1中,前项表示大承包者效用,可以发现在大承包者抬高地租租金后,无论中小承包者做何种策略选择都会导致初始效用减少,而为了最小化自己的效用损失,中小承包者都会被迫地选择放弃的策略,因为“妥协”相对于“斗争”是占优的。同时,由于农户已经获得地租提高的信号,虽然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但农户会进行收益考量,进而同中小承包者进行履约与否的策略博弈。
(2)农户与中小承包者的契约关系博弈
我们认为,单一农户都具有趋利倾向,那么在大承包者提高地租价格后,农户必然会同中小承包者就土地地租进行谈判,双方的谈判过程可能涉及不同的策略选择。
假定:在大承包者对地租报价后,农户和中小承包者都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决策双方都面临承担邻里关系不和睦的风险,若导致邻里矛盾则相应策略者效用值减少5个单位;农户作为利益增加者,只要是地租提高,其效用值都会增加5个单位;只要中小承包者放弃土地承包权,则其自身效用值将减少5个单位;若中小承包者依法不予转让土地承包权,则农户的效用会受到损失;若中小承包者选择提高价格,则其自身效用值将减少5个单位;当中小承包者在跟价后,农户依然不守约时,我们认为邻里关系将变得不和睦,双方效用值都将下降5个单位;若中小承包者第一轮就选择放弃,则其效用值将同初次博弈一样,得到2个单位的弥补。
图2 中小承包者同农户维持契约关系博弈
通过图2,我们看到对中小承包者最有利的策略选择组合是(守约,不加价),但这种策略组合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中小承包者为了最小化自身的损失,只能选择不提高地租的策略,而农户则会做出毁约的策略选择。在此博弈的均衡条件下,由于土地租期未满,中小承包者同农户必然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3)中小承包者及农户解决纠纷的策略博弈
农户追逐高价和中小承包者权益受损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就权利纠纷进行解决的策略选择。
由于大承包者作为“渔翁”身份出现,因此农户和中小承包者将进行自身权益的博弈。又由于此轮博弈的不对称性,我们做如下假定:1)谁选择起诉策略谁将承担起诉成本,-3个效用值;2)只要选择起诉策略,中小承包者都获得+5效用值,农户则为-5效用值;3)农户对中小承包者的感情成本为2个效用值,中小承包者对农户的感情成本为10个效用值,因为农户面对的是单个组织形式,而中小承包者面对的是群体组织;4)如果选择调解策略,则中小承包者获得+1效用值,农户获得+4效用值。
图3 解决纠纷方式选择的博弈效用分配
在图3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地权流转纠纷的法院起诉成本过高,及中小承包者所面对的感情成本过高,邻里情感和特殊的村民生活生产组织形式使中小承包者放弃法院起诉的维权手段。同样,由于合同的脆弱性及较高的法院起诉成本,农民也趋向于做出调解的策略选择。在乡村特殊的生活组织模式下,个体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即便个体权利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当面对严酷的邻里情感危机时,其行为选择总是会被束缚,进而其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2.5村委会调解的利弊
根据上述纠纷产生过程及策略路径选择,发现中小承包者依据收益同地租增加额度的关系进行加价和不加价的策略决定,当收益大于地租增加额时,中小承包者和农户进行(加价,守约)的策略最优;反之则(不加价,不守约)的效用最大。调查事实表明,最终的选择是后者,进而产生纠纷。在农户与中小土地承包者发生权利纠纷时,法律强制力维权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农村地区,邻里关系及村民情感束缚是阻碍农村依法维权的主要原因。当农户群体因高额利益摒弃契约精神,中小承包者因情感束缚而放弃法治手段时,村委会调解便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最优方法,但同时村委会调解又有其自身的弊端。
一般情况下,农村各生产组织都会对外部性影响做出较快反应,同时村民的行动选择又常常具有依赖性,后行动者总是依据先行动者的选择行为进行决策。研究区内中小承包者作为中间层,其策略选择对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在该案例中,最终农户与中小承包者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土地的使用权被重新整理,以新价格出让给大承包者,中小承包者被肯定为利益受损者,然而土地再流转涉及的中小承包者未来数年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农户仅退还中小承包者一年的地租租金,然后同大承包者重新签署土地流转合同。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及生产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使村委会逐渐演变为协调和解决村民之间纠纷矛盾的有效组织,但同时也因其即时和短见性,不利于培养农民组织的契约精神。
3.1结论
本文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虽然村委会调解方法有效,但长期来看,并不利于中央政府通过稳定和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稳定农民收益预期和激发农户投资土地的热情;不利于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进度。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未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有法而不依,知法而不守,农村环境中的情感束缚及利益团体的利己博弈严重影响了农地市场流转新秩序的建立。契约精神是契约关系的观念形态,只有加强对农村集体成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逐渐培养农民的契约共识。对上述困境再思考,我们发现其发生的更直接和具体原因是贫穷。收入水平低导致的农民短视决策本无可厚非,但是长远来看,对具有农场主精神的种粮大户利益的损伤将对今后农村制度改革的效果产生波动影响。未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经历一个如费孝通老先生描述的商业与小农经济灵活结合的阶段,进而发展成一种商业与农业规模经济共存的形态。而契约关系的脆弱、德法制约及逐利博弈的短视效果将制约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呈现“城市工业化,农村商业化”的形态。
3.2讨论
落实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发放政策,通过开发农地承包权益保险及权证抵押担保的农村金融创新方式增强农村契约关系的稳定性,改善农村市场法制环境,提高农业生产组织素质,将是今后的研究重点。文中虽然调查了八百多户农民,但相关研究结论仍然具有地域特殊性,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适性,且由于调查区男性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可能导致结论的部分偏差。今后的研究将继续深入分析探讨农民受教育程度与契约稳定性的影响关系,同时认为调节和规范农村市场—价格机制也将是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研究的重要方向。
中短时期内,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仍将以中小农户承包的形式为主,农业贷款渠道少、门槛高,发展成大户及超大户农地承包规模形式还需要很长时间。农村中小承包者的资本积累不易,且由价格机制调节的农产品市场仍不完善。未来在对农业经济的发展预期中,应当重视中小承包者的权益保障和农村市场契约关系的培养。
[1]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赵邵廷.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N].东方早报,2014-12-07.
[3]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谷树忠,王兴杰,鲁金萍,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效应与创新[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9,30(1):1-8.
[5]李瑜青.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J].学术月刊,1999(2):13-16.
[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框架与基本思路[J].改革,2010(5):5-20.
[7]曲颂,夏英,吕开宇,等.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趋势与化解对策[J].农业经济,2016(4):99-101.
The Choice of Rur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ntrac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Contract Vulnerability and the Restraint of Neighborhood Relationship
WANG Jian-min
(Xining Central Sub-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Xining 810001,China)
The instability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often results in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price-market regulation mechanism in rural land transfer.The rights of land use are often out of control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land contractors due to land interests disputes within the time limit of contract.At the same time,their losses can't be compensated effectively.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830 farmers and 10 small and medium-sized land contractors in the northern area of Henan Province,the article found that rur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land contractors'interests were liable to losses and the reasons mainly included low net income of land unit,deficient contractual spirit,neighborhood emotional restraint and high legal costs.Villagers'Committee had a significant role and obvious advantages in mediating disputes about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rights.However,it was unable to safeguard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ntractors'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was not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market by rule of law in the future.
land transfer;small and medium-sized contractors;contractual relationship;neighborhood relationship
F321.1
A
1674-2362(2016)05-0069-05
(责任编辑丁平)
2016-05-15
王建民(1987—),男,河南安阳人,助理经济师,主要从事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