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仁
摘 要: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重要且核心的制度就是行政听证制度,它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行驶其权力时更公正。本文借鉴国外行政听证种类的一些理论,具体论述了行政听证的相关种类,从而希望对我国后期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听证;种类
行政程序法有诸多的内容,其中行政听证制度是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在立法时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以确保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各国不同的环境下,同时其他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听证制度又存在着互相影响的现象,使得各国在行政听证制度上的相关规定有着许多差别。所以,我们需要厘清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思路,分析清有关行政听证的种类,才能更好的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设计而服务。
一、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行政听证在严格性、复杂性、司法化程度高低等设计上存在差别,因这些特点而将行政听证区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听证的一个重要分类。这是在行政实践中各种需求要求这么设计。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正式听证规定更严格,非正式听证原则性规定更多。
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①这是司法审判程序经过不断发展衍生出来。在正式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派出相关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派出的人员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讨论。从其中我们看到这需要三方主体按照法律设定好的程序一步步进行,这样会消耗较多的资源,行政效率较低。但是它能够很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在对此种类设立时程序比较明确且设置的较少。
非正式听证,又称为“辨明型听证”、“陈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②立法中对此种种类程序规定较少,没有特别的严格形式,当事人能够充分辩护就可以,因此行政机关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权能,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发展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结合听证
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结合听证我们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此种分类是根据听证程序在行政行为中实施时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事前听证就是指行政听证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程序中由不同制度进行保护,而行政听证则是其中重要一环,所以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进行听证能够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为会使行政相对人处于不良情况下必须举行事前听证,这是美国程序法的相关设置。事前听证既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事后听证就是为使行政行为快速作出,听证在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进行。行政行为都能立即作出行政行为除开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之外。为了使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有效分配,达到高效便民的目的,会在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中进行选择。但是这两种分类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美国产生了结合听证的这种新的听证方式。结合听证主要适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结合听证是指行政行为作出之前举行事前非正式听证,作出后,行政相关人能再进行事后的正式听证。或者出于效率考虑先进性非正式听证,如果还达不到想要的效果则再进行正式听证。
三、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当事人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陈述自己意见来划分为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书面听证指书面方式表达意见为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方式;口头听证指口头方式陈述意见为相对人的主要方式。因为其灵活性的他特点,行政听证为行政行为作出必经程序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口头听证和书面听证当中进行选择。后头听证和书面听证除开书面跟口头的区别还有时间上的区别,书面听证时行政相对人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来表达意见,且行政机关在通知时需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影响案件的决定性因素、法律依据还有相对人对于查阅卷宗的时间地点。而口头听证相当于正式听证,行政相对人不少于八天的时间来表达意见,且行政机关必须审查相关的事实问题、法律依据从而达到作出准确行政行为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迟迟未立法,行政程序法对于我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相对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以后在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和行政程序法立法时应当注重行政听证种类的设定,从而更好实现听证制度设立的目的。(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
②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
参考文献:
[1] 沈世娟. 我国行政程序听证制度之构建[D].苏州大学,2004.
[2] 詹坚强. 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3] 娜仁图雅. 我国一般行政程序中的非正式听证程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4] 王鑫.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 王锴. 论行政程序法上的听证制度[A].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7.
[6]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