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政府在资金利用中出现只注重资金的投入,忽视资金产出效益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地加剧。因为我国预算制度的不完善,对预算支出缺乏有效的管理。而绩效预算则成为政府提高预算管理效率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本文从我国绩效预算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问题出发,并提出推进绩效预算的改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绩效预算;预算改革;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1
一、我国政府绩效预算的发展现状
1999年,我国开始进行绩效预算的改革,同时相继促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规程(初稿)》、《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办法》等规定的颁布。2002年我国的绩效预算改革由理论分析过渡到实践探索阶段。2003年,《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试点的范围扩大到一般性的预算支出。2005年,财政部颁布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此文件将绩效考评的范围从单个支出项目扩大到中央部门的全部预算资金,规定部门绩效要实施综合考评。
随着绩效预算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绩效预算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在思想上,绩效预算管理已经得到政府和各级部门的认同及支持。其次,中央政府及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有关绩效预算改革的机构,为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最后,政府已经出台相关绩效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政府绩效预算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
首先,评级指标不够形象,涉及的范围不全面。虽然某些项目有一定的涉及,但是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绩效预算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其次,在指标设计上,一方面评价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共性指标多,个性指标少。从而不能体现各部门、各行业的特点及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指标体系的设计侧重于项目或部门的产出,对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缺乏评价指标。最后,没有充分利用评价结果。目前,考评的结果多用于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未作为资金分配的具体依据以及将其结果公示,从而缺乏社会监督。
(二)绩效预算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
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为对预算的法律约束,其中并未涉及绩效预算的相关规定。这导致绩效预算在执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预算法中一些规定只体现了预算制度的法制化,未体现政府在资金使用效率上的要求。从而,在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方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其有所欠缺。
(三)绩效预算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存在着问题。由于人大对于预算草案审批的时间较短以及人大代表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力度。另外,预算监督属于内部监督,这使得预算监督的独立性较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绩效预算缺少第三方的的监督,由于预算编制不具体、资金分配不透明等问题,降低了预算的透明度,从而缺乏社会的监督,大大降低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度。
三、推进我国政府绩效预算改革的建议
(一)提高绩效预算的科学化
第一,提高绩效预算编制的科学化。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其合理性,在编制绩效预算时通常要对项目支出结果进行分析、将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引入到项目、加强部门规划和项目目标协调的发展。为保证绩效目标可实施性,要科学的设置绩效目标,并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二,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的国家政策,财政支出的重点等,对绩效目标的设置的科学性、实施绩效目标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资金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三,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首先,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在预算执行中加强其绩效管理。其次,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对资金的利用状况及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管测量。最后,把预算支出绩效监控纳入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将现在目标与原来目标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分析。
(二)建立高效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
第一,综合运用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在绩效预算的评价体系中,要坚持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根据定量指标分析计算出产出结果,然后利用定性指标对结果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设置指标时做到统筹兼顾。一方面,要兼顾个性和共性指标,既要设置考虑全局的,又要考虑到具体部门的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绩效考核指标。从而促进预算资金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要同时考虑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将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相结合,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效益最大化。
第三,合理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一是逐步建立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二是提高绩效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大众对预算绩效的监督。三是逐步加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绩效考核和评价结果通报制度。
(三)逐步完善绩效预算的监督机制
第一,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监督。首先,不断强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权利,从而逐步提高其监督的力度。其次,促进人大预算监督程序的完善,促进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最后,逐步扩大人大的监督范围,将预算监督的重点扩大到部门预算上,强调以结果为导向,加强对绩效的考评。
第二,逐步公开预算信息并接受民众的监督。督绩效的评价结果及评价过程都要受民众的监督。因此,政府可以选取一些独立的民众和团体作为评价主体,从而提高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米昂.政府绩效预算改革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曹慧娟.我国绩效预算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财经界,2014(08).
[3]马蔡琛,冯振.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中专家评价的行为经济学分析[J].经济纵横,2014(1).
作者简介:王乐英(1991-),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