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梦雪++陈健++谢振
摘要: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将对女性的就业问题产生新的影响。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发现“二孩政策”的出台会增加企业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这势必会影响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现阶段我国女性生育二孩已具有正向外部性,政府在出台“二孩政策”的同时应及时出台配套措施保障的女性的就业权益以保护女性的生育意愿,促进“二孩政策”的出台达到理想效果。
关键词:二孩政策;就业歧视;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02
一、引言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是我国自1980年严格实施计划生育以来对人口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宣告我国全面进入“二孩时代”。全面二孩政策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和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背景下提出,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十分有利,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女性劳动参与率是衡量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平均的女性劳动参与率水平在40%左右。2014年我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为43.87%,美国为45.84%,日本为42.70%。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又受风俗习惯、历史观念的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女性的生育行为是造成对女性就业歧视主要原因之一。作为生育行为的主体,我国“二孩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加深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这会显著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使“二孩政策”促进经济增长及延缓老龄化问题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二孩政策”的效果及原因
早在“单独二孩”政策之前,有关高校和国家卫计委就曾反复推算和调查,以期得到相对客观的预测结果,为下一步全面“二孩政策”的部署做准备。但“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的一年申请二孩准生证的单独夫妇却比预期少了将近一半。
究其原因,一部分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国人生育观念的改变,生活成本的上升和城市养老体系的相对完善都使得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意愿减弱。还有不少学者认为之前的研究对生育行为的预判过于简单。首先要分析的是全部独生子女家庭的年龄结构,因为生育能力并不等于生育意愿,更不等于生育行为。
以上研究大多从生育成本、生育能力等角度作出解释,但作为生育行为的主体,女性在生育行为决策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被忽视。对此,已有学者指出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城镇已婚女性在家庭生育决策中的地位上升,以及他们在做出二孩的生育决策时有比丈夫更多的性别担忧。这是从女性角度分析人口政策调整效果的有益探索,本文将就该角度展开更加深刻的研究,分析“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影响及现阶段女性生育行为的外部性,由此提出相应对策促进我国“二孩政策”达到预期效果。
三、“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界对歧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Becker)是这一领域的先驱。根据贝克尔的定义,在生产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某一劳动群体只是由于其身份的不同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时可以说对该群体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下面将根据他的个人偏见歧视模型论述“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影响机制。
假定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仅存在企业主对女性劳动者的偏见,为简化问题,我们假定企业主对女性的偏见仅来自女性的生育行为。假定女性与男性劳动者的生产率水平完全相同,由于企业主对女性劳动者的偏见,他在做出雇佣及工资决策时会假定女性的生产率偏低,为此支付女性劳动者较低的劳动报酬。
我们再假定MRP为该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实际收益产品,d是企业主对女性劳动者生产率贬值的数量。女性生育一胎的生产率贬值为d1,生育二胎后的生产率贬值为d1+d2。当男性劳动者的工资率Wm=MRP时,劳动力市场达到均衡状态。由于存在生产率贬值,生育一胎的女性工资率为Wf = Wm - d时劳动力市场才能达到平衡。
企业主的女性就业歧视模型如下图所示。对于具有女性歧视的企业主,如果男性劳动者的市场工资率为Wm,女性的工资率就是Wm - d。在“二孩政策”实施以前,女性劳动者只生育一个孩子,她的工资率就是Wm - d1,市场均衡时的女性劳动者数量为N0,此时企业主的利润为ADEC部分。但是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其雇佣的女性劳动者数量应为N1,此时的企业利润应为ADF部分,非性别歧视时的企业利润高于性别歧视的利润,企业主坚持他们的女性偏见和歧视的损失为L1。
下面我们考察全面二孩政策后女性选择生育二孩的情况。此时女性的生产率将贬值d1+d2,此时的女性劳动者工资率为Wm - d1-d2,而市场均衡时的受雇女性数量应为N3,但由于性别歧视企业对女性的雇佣量仍为N0,企业利润为AGHC,而在完全竞争市场非歧视性企业的利润应为AGI,比AGHC多出CHI部分。与原来的一胎政策相比较,企业为性别歧视多付出的代价为EHIF面积较大L2。
由上文分析得出,首先“二孩政策”的出台将使女性在就业市场面临更严重的歧视d1+d2,她们的工资报酬变得更低,还将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此时,对于在家庭中掌握更多话语权和经济独立的职场女性而言,她们对生育二孩的选择会变得犹豫不决,不生二孩或许是她们中许多人的最终选择。
其次,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要素价格扭曲使市场运转缺乏效率。既然企业对女性的歧视源于女性的生育行为,那么政府在出台“二孩政策”时就应该采取措施保障女性的权益和企业利益,减小企业对女性的歧视d1+d2,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最后,现阶段我国女性的二孩生育行为具有正向外部性,女性为生育付出的成本不应由女性个体来承担,而应当获得政府的补偿和权益保障。首先生育二孩有利于延缓我国日益凸显的老龄化问题,调整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及保持劳动力数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重已高达13.7%,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其次生育二孩有助于改善以“421”为典型特征的家庭结构,减轻子女抚养照料老人的负担,增强家庭抵御诸如失独、丧偶或重大疾病等风险的能力。最后,生育二孩有利于减缓人口总量到达峰值后的急剧下降,使我国的人口增长率适度平稳地过渡到低水平,以减缓人口红利消失对经济和社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二孩背景下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政策建议
综上,现阶段我国女性的二孩生育行为已具有正向外部性,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由于生育二孩而遭受的歧视会削弱女性的生育意愿,减小“二孩政策”的预期效果。为此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在出台“二孩政策”的同时,还应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女性的生育和就业权益。除了传统的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保障之外,还应加大对女性用人单位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从“单独二孩”出台后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反差可以看出,目前对我国职场女性的就业歧视可能还很严重,女性生育意愿的下降势必影响“二孩政策”的预期效果。为此,政府应适度加大对女性用人单位实施优惠政策的幅度,以减轻企业由于女性劳动者的生育行为所需负担的成本,化解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矛盾。
此外,政府可以从减小家庭育儿成本的角度出发,加大对公立托儿所、幼儿园的投资力度,并提高其服务质量,减小女性的育儿担忧进而提高她们的工作效率,这样可以减小企业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从而减小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保护她们的生育意愿。
最后,在女性走出家庭进入职场的今天,也应强化男性的家庭责任。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陪伴,诸如男性护理假等方案不仅有利于加强男性的家庭责任、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还有利于减轻对女性生育行为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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