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影视传媒行业的影响

2016-10-26 08:25赵亮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

赵亮

摘要:影视传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在2013年8月1日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中被划为增值税纳税人,此举对影视传媒行业的税负相关工作影响甚大,本文对影视传媒业“营改增”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就相关工作的开展以及其对影视传媒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浅显的分析,以笔者个人观点提出相关建议,并对影视传媒业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影视传媒行业 营改增 税负 相关影响

一、影视传媒行业“营改增”简介

传统的营业税税制下普遍的反响是企业在征税环节存在重复稽核、重复纳税的状况,所以在1954年欧洲率先发起营业税税制的改革,并得到了超凡的成效,在随后的半个世纪中被世界各国采用推行。我国政府为改革财税制度、规范市场经营制度、提升市场活动力,于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自2012年上海试点开始,到2013年8月份全国范围的推行,影视传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一直参与其中。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一直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在征税对象相互交叉的环境下,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状况就更加严重,因此可以说,本次“营改增”工作的实施在完善税制的基础上,也激发了影视传媒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了影视传媒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影视传媒业的影响

影视传媒行业总体可以以其提供服务的不同分为“文化创意”和“广播影视”两大类,本文主要就“广播影视”类的电影行业进行探讨,分析其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受到的影响。电影行业主要围绕着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展开,主要涉及到制片方和放映方两个方面,双方以票房分账或者票房买断模式进行合作,以此连接电影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下文将整个流程一分为二,将“营改增”对上游(制片发行)和下游(放映销售)的影响进行分部分析。

(一)对上游影视制片和发行企业影响

影视制片和发行企业主要是指从事影视开发制作和发行销售的企业,其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围绕着影视作品的制作展开,而影视制作由于其生产的特殊需求,在人力(基本工作人员工资、演员酬劳和临时工作人员补助等)上支出的费用比较高,而这部分费用产生的成本一般难以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也就意味着如此高额的成本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一个影视作品无论其质量高低,必然离不开剧本,而剧本的获取方式只有两种:外购和自创。外购剧本因为剧本相关交易是免税的,所以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也就不可以抵扣;自创剧本产生的费用和前文人力成本一样,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亦无法产生进项税额。此外,影视制作中所产生的食宿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和正逐年增长的后期制作费用都在成本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但是和前文所述费用一样难以产生进项税额。

影视制片方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政策下,由原来5%的营业税到6%的增值税(仅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的税率变化在直观感觉上是增加了一个百分点,在理论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环节是可以通过抵减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且能够降低制片方的实际税负。然而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上文所述,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中,只存在极少的成本项目可以产生进项税额,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可这部分进项税额却难以补足直接增加的那一个百分点的税率产生的税负。通过实际测算,制片方在生产过程中只要能够在占收入11.67%成本支出中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实现“营改增”改革前后税负基本无差异。

在此情况下影视制片和发行方在此种背景下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控制进项税的取得:因为影视制片的成本组成极其复杂,而通过计算制片企业只要可以达到其占收入11.67%部分的成本支出可以取得进项税就可以实现税负无差异,所以制片方在成本筹划环节进行合理规划,不难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二是控制影视作品质量:伴随我国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逐渐开始细分,追求个性化。制片方在生产影视作品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要加大市场宣传力度,一部高票房的影视作品依赖的不仅仅是质量。市场期望值越高,制片方在发行环节的成本越大,也就能通过调整分账形式或者提高发行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亦或企业将多种方法并用,可以使企业利润明显增加,但是较难实现。

(二)对下游影视放映企业的影响

下游的影视放映企业主要是指面向消费者的影视院线,此类企业自发行方取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进行放映销售,并按约定将放映该影视作品获得的收入进行分配。按其提供服务的特点,该类企业被划分到文化体育类的现代服务业中。“营改增”后适用于6%的税率对其增值额计征增值税。影院的收入主要是由影视作品放映产生的门票收入和观影器材的临时租赁与销售产生的收入等组成;主要支出一般是场地的租金(自有场地的折旧)、器材的维护费用及折旧、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放映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费用等。

伴随我国文化的高速发展,影院提供的观影服务已经被大众所接受,现在全国各地的影视放映机构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增长,这也就造成影视放映行业的竞争压力,此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直接导致影院的税率上升了三个百分点,理论上通过分账时制片方取得其43%收入的时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掉很大一部分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影院的税负压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游的制片方在供小于求的卖方市场一定会将其因为税制改革增加的税负通过分账形式的调整或者著作权的销售环节等转嫁到直接提供服务的放映企业,而影视放映的相关企业因为其长远发展需要和高强度的竞争压力,很难将这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是理论上的降低税负,实际上影视放映企业还是增加了很大一部分经营压力。

相比较上游制片企业税负的增加,下游直接提供影视服务企业的税负虽然明显降低,但是企业的经营压力却在逐渐攀升。在此背景下,下游企业可以选择拓宽经营范围,以增加服务项目、融入地区广告等形式增加企业收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增加品牌意识,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因为广告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现在企业树立自己品牌的费用将大大降低,以此增加企业收入,降低经营压力也属可行之举。与为上游企业提出的对策不同的是,下游提供影视放映服务的企业要将多种方法并用,以此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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