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婚产新政来了
◎小言
小新: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刻生育条例》对于相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冢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萋,女方除享受国冢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另外,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见下图)
小新: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小编: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初婚、再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可以按照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小新: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小编:(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小编
之前热议的婚假产假规定调整已尘埃落定,有些还在为三七十的蜜月天数变化烧脑,掐手指算算自己是合算了还是不合算。有些人对号入座全面二孩政策,想着一手一萌娃的美好天伦场景。在此,小编摊开《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版,为惜懂小新详情解读。
小新:《修正案》中,增加婚假7天的原因是什么?
小编:在原来国冢鼓励晚婚的政策导向下,原《条例》规定了7天的晚婚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为了保持婚假总天数的连续性,根据国冢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晚婚假”调整为“增加婚假”,有利于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因此,《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冢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小新:为什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小编:首先,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修正案》将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只有3天,社会普遍认为较短。现在一般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为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为7天左右,所以客观上需要对配偶陪产假适当延长。
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可能会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
三是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作为生育妇女配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是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发给。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负担问题。如果配偶陪产假规定过长,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规定,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10天。
小新: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小编: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新修改的条例强调出勤应得工资指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小新:关于哺乳假有没有变化?
小编: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小新:上海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小编: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
小新: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小编: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小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小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小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小编: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再生育,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小新: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小编: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小新:适用生育政策时子女数如何确认?
小编:子女数的计算,是以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小新: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小编:(1)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