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的启示

2016-10-26 02:49马英杰于晓华
关键词:墨西哥湾溢油海洋

马英杰 于晓华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的启示

马英杰于晓华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010年4月,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严重地损害了墨西哥湾区域的生态环境。为了缓解危机,恢复墨西哥湾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美国国会通过了《墨西哥湾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可持续、旅游发展和经济恢复法》(《墨西哥湾恢复法》)。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墨西哥湾恢复法》中设立的墨西哥湾地区恢复信托基金制度、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制度、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公众参与制度,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完善中国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复法律制度的建议。建议在我国建立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专用资金制度、成立专门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管理机关、完善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公众参与制度。建议优先以渤海湾为试点,推进建立渤海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专门立法。

《墨西哥湾恢复法》;信托基金;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公众参与

墨西哥湾区域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其油气产量占据了美国市场的90%,为美国创造了巨额的财政税收。而近十年来,海洋油气资源不断开发,加上2010年4月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发生,使得墨西哥湾生态系统严重受损,墨西哥湾沿岸生态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依赖于生态系统之上旅游业及其他经济活动也遭受了极大的创伤。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局势,美国“不得不”积极采取一系列手段恢复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环境。

事故发生后3个月,2010年7月,奥巴马政府确立了地区性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综合了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战略。此战略以科学为依据,并与联邦、州、县、市层面的保护与恢复战略保持一致。[1]2010年10月5日,奥巴马总统发布13554号令:要求建立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特别工作组,并规定了生态恢复专项工作组的功能是协调相关行政部门、机构,鼓励经济利益与生态恢复行动相结合。[2]在该令生效后,该工作组要在1年内提出《墨西哥湾区域生态恢复战略》,确定生态系统恢复议程,明确生态恢复的目标,且在该行政命令中,联邦政府特别关注创新性的、大规模的综合恢复项目。

2011年10月,国家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英国石油公司(BP)“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报告中指出:修复整个墨西哥湾需要花费150亿-200亿美元,也就是每年最少需要500百万美元,持续30年。[3]可想而知,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任务的严峻性。因此,第112次国会第一次会议,众议院提出了《墨西哥湾沿岸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可持续、旅游发展和经济恢复法案》(《墨西哥湾恢复法》),强烈建议总统参照《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251条关于相关项目和研究要符合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物理和生物的完整性要求的规定,督促国会通过法律,将获得的罚款直接用到因溢油事故受损的区域,长期恢复墨西哥湾区域。

由此,历经立法者和墨西哥湾区域议员、环保专家等长达两年的积极推动,2012年6月29日国会终于通过《墨西哥湾恢复法》,7月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该法案,旨在花大钱、出大力恢复墨西哥湾区域的生态环境并促进依附于生态系统的经济发展。

一、《墨西哥湾恢复法》的基本内容及特色制度

《墨西哥湾恢复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二是修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1条,明确“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的地位。三是:建立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科学观测项目和卓越研究中心项目。本文将着重介绍前两项内容。

(一)墨西哥湾地区恢复信托基金

作为《墨西哥湾恢复法》中最为重要、最为特色的内容,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是美国财政部根据《墨西哥湾恢复法》的规定,将依据《清洁水法》对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相关责任方科以罚款的80%建立独立的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建立最重要目的就是为墨西哥湾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项目、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法律规制确保该信托基金能够直接作用于墨西哥湾区域的生态恢复及依附于生态系统的经济发展上。这既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更彰显出政府在环境污染恢复治理的重要角色。据相关学者分析:若没有该部法律,依据《清洁水法》获得的罚金将直接交由美国财政部分配,而基于《墨西哥湾恢复法》,约有40-168亿美元直接用于沿岸各州的生态系统恢复,[4]为因溢油事故而遭受生态损害的沿岸各州的生态恢复活动提供了资金保障。《墨西哥湾恢复法》严格规定了基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分配图示见下),墨西墨西哥湾生态恢复信托基金(不含带利息及投资收益)将分成5部分进行分配:

(1)直接分配部分,35%的资金分配给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河、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的20个区以及23个弗罗里达州的市进行适当的生态恢复活动,基本上各州都能获得信托基金的7%;

(2)30%的资金用于由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制定的综合规划;

(3)30%的资金用于因溢油事故对墨西哥湾沿岸5州造成的影响的生态恢复,依据溢油影响分配公式分配给沿岸5州,该公式依据人口、油污污染的海岸距离、钻井平台的距离确定。各州使用该资金进行的活动必须按照法案支出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活动且获得委员会的支持且与委员会《综合计划》目标一致;

(4)2.5%的资金用于国家海洋大气局的生态恢复科学规划项目,主要进行科学观察监测项目;

(5)2.5%的资金用于建立卓越研究中心基金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建立的卓越研究中心将集中研究海洋科学、技术以及监测领域。

此外,信托资金投资获得的利润也要存入到基金之中,基于信托资金获得的利息和投资利润可以进行以下分配:25%用到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恢复法案的科学规划项目;25%用到卓越研究基金项目;50%用到综合性的墨西哥生态恢复活动之中。

《墨西哥湾恢复法》严格规定了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的资金用于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包括:恢复和保护墨西哥湾沿岸地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渔业、海洋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海滩和沿海湿地;减轻对鱼类、野生动物和天然资源的损害;联邦政府批准的海洋、沿岸的综合保护管理计划,包括渔业监测;有利于经济或生态资源的基础设施,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

为了给墨西哥湾沿岸区域的生态恢复提供立法指引,《墨西哥湾恢复法》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1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界定了“墨西哥湾沿岸区域生态系统”的范围;并规定恢复活动要符合“适格性”,并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进行恢复活动;使用基金资金用于恢复墨西哥湾沿岸区域,其中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2年7月,根据《墨西哥湾恢复法》建立了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成员由联邦机构、总统行政办公室等6个官员、5位来自于墨西哥海湾沿岸州的高级官员(内阁级别)组成,奥巴马总统任命商务部长作为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而有效的墨西哥湾沿岸生态恢复战略,并负责指导和实施,以恢复墨西哥湾区域环境友好的生态经济体。[5]依据《墨西哥湾恢复法》的授权,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将会监督60%的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因此委员会的作用在墨西哥湾生态恢复基金的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依据法案,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的责任是:

(1)公布综合计划并实施相关项目和活动,以恢复和保护墨西哥湾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渔业、海洋、野生动物栖息地、海难、海岸湿地和经济;

(2)每五年更新一次综合计划;

(3)协调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问题及相关研究的政策、战略、计划、活动等;

附表1

(4)准备一份综合墨西哥湾区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支持墨西哥湾沿岸州重建项目预算要求的完整的财政计划和建议。要求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的60%必须分配给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以执行相关计划;

(5)要求该委员会建立渔业和生态系统捐赠制度,以支持该区域生态系统、鱼类、鱼类栖息地以及娱乐、贸易和相关工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该捐赠制度由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管理。

此外,《墨西哥湾恢复法》赋予了委员会较强的监督权:监督各州的资金预算应与综合计划目标相一致且经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监督各州的资金执行情况符合联邦、州及长期的恢复发展计划。

(三)墨西哥湾生态恢复公众参与制度

《墨西哥湾恢复法》对公众参与制度做了较为实际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切实的参与到墨西哥湾区域生态恢复之中。《墨西哥湾恢复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到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的分配之中,第1603(t)(B)(E)第3项规定,沿岸各州、沿岸行政区以及法律规定的组织和实体从信托基金获得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沿岸州或沿岸行政区的项目或计划是基于个人、企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而制定的,且该项目或计划的最终决定必须以公众有效参与为基础。第1603(t)(B)(I)项规定:沿岸各州按照适格的程序进行公众咨询,咨询对象包括一个或多个已经成立的专门工作组或其他实体,针对已经提交的、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渔业、海洋野生动物栖息地、海滩、沿岸湿地以及发展墨西哥湾沿岸经济为目的项目或者计划征求意见。

《墨西哥湾恢复法》规定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必须遵循“公众透明度”的原则,委员会的重大生态恢复活动和决议以及其制定的《综合计划》,在最终决定前都必须通过电子平台告知公众。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中提供了专门版块允许公众评论、提供建议,公众通过广泛参与提出对墨西哥湾沿岸生态恢复的意见,以此保障委员会在生态恢复计划决策中持续的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二、主要配套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13年7月,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委员会发布了《综合规划》(试行),该规划是结合了专项工作组、沿岸各州、联邦规划而提出的综合方案。规划追求的的目标是恢复和保护墨西哥湾沿岸区域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渔业、海洋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海滩、堰洲岛、沙丘、沿岸湿地以及墨西哥湾沿岸经济的发展。[7]《综合规划》(试行)制定了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申请程序、评估程序及生态系统恢复工程技术导则等,为墨西哥湾区域沿岸各州的生态系统恢复指引了方向、提供了指南。

财政部是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的主管机关,作为管理者、监督者需要制定一套标准的合规性的程序、规则以规范该信托基金,并管理卓越研究中心与其相关的基金项目。2014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最终规则》(试行)以及单独适用路易斯安那地区的《最终规则》。《最终规则》(试行)制定了一套关于基金分配、使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财政部对基金的存入和花费额度问题需与内政部和商务部进行磋商;对生态恢复信托资金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墨西哥湾沿岸各州、弗罗里达州的城市、或者路易斯安娜州区的受方没有按照法案授权的方式或目的(基金收受方还要遵循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指导)使用了收受的基金,财政部监察部门可以要求收受方按照联邦分配的数额如数返还,如果出现了重大违反的情况,财政部有权根据《墨西哥湾恢复法》决定撤回授予资金。

2015年1月,财政部发布文件《财政资助的标准、条件及具体项目的标准、条件》,按照《墨西哥湾恢复法》的要求,细化了财政资助及项目标准、条件,还规定依据直接分配部分以及卓越研究中心资金授予的标准和条件。

美国国家和海洋大气局根据《墨西哥湾恢复法》1604条的授权,2014年10月出台了《恢复法案科学项目——墨西哥湾生态系统科学、观察、监测和技术》,目的是通过科学研究、观察和监测技术等,及时掌握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规定了10项优先研究项目,为保护和恢复墨西哥湾生态系统、渔业资源、海洋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墨西哥湾恢复法》评析

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发生后,国会以积极的态度、高压态势通过《墨西哥湾恢复法》,建立了基金、成立专门的监督运行管理机构、制定了分配方案等等,形成一套海洋污染事故后受损区域恢复资金保障制度。但是,从对受损海洋区域的生态恢复而言,该法案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在篇幅上,《墨西哥湾恢复法》仅仅是美国第112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为完善美国的交通法律体系通过的“21世纪法案”中的一小部分,《墨西哥湾恢复法》作为第一章第六分章,仅仅占据600多页中的20页,(1601条-1608条仅仅八条内容)。在内容上,缺少对环境恢复的责任主体的确定,相关的生态恢复的标准、生态恢复追求的目标等,即便是为了追求墨西哥湾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也不能算是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恢复的专门法律,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因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法律体系。正如Jacqueline L.Weaver所述:即便针对此次美国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国会也并没出台一条有关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8]由此也体现出《墨西哥湾恢复法》的出台或许仅仅能算是美国政府迫于“压力”,为海洋生态系统恢复工程、项目在资金保障上提供法律“后台”。

但是,美国作为在生态环境恢复上起步较早、经验较多的发达国家,在生态系统恢复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经验、教训在《墨西哥湾恢复法》中也得以体现,如资金保障体系、专门管理机关、公众参与制度等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反思的。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恢复法律,更不用说系统的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法律体系。而美国,1980年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建立起政府层面的“棕色地块”治理恢复基金,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清除污染、恢复土地费用时,超级基金就启动进行恢复,同时确立了污染者的严格责任,环境保护署可向任一相关责任主体追索修复费用[9]。1972年颁布《清洁水法》、2000年颁布《河口和清洁水法》都涉及海洋生态系统恢复,从20世纪90年前以单个项目形式进行海洋生态恢复,转变至90年代后特定物种或单个生态系统或小尺度生态恢复工程渐向大工程的生态恢复项目。2012年《墨西哥湾恢复法》作为严重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对受损海洋的恢复,建立了专项基金、专门生态恢复管理机关、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了严格生态恢复项目建设标准等。

四、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对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的启示

2010年7月,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输油管道爆炸,引发大量原油泄漏;2011年6月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虽然我国有相对完善的海洋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主要是规定民事方面的赔偿,并没有相关生态恢复的规定。我国在污染事故后对生态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复资金保障、专门监督管理、海洋生态恢复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制度,而在这方面,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一)建立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专用资金法律制度

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多项相关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如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省级的还有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等。然而,在众多的专项资金中并没有政府层级的海洋污染后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目前,仅有两家责任企业建立了公益性质的海洋生态专项基金:针对2011年“蓬莱溢油事故”,中海油于2012年出资5亿建立的中海油海洋生态基金及2015年6月,中石油针对2010年大连溢油事故建立的2亿元的中石油海洋生态专项基金。可见,目前我国缺少政府层级海洋污染后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的支持,使得受污染海洋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工程就会陷入“迟缓”的窘境。2011年的渤海湾蓬莱19-3溢油事故中,多位海洋法学家和监测专家就强调溢油事故发生的4个月内,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及其繁重,用于生态恢复的资金严重不足。

考量在财政部内建立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将基于海洋污染事故获得的生态损害赔偿、罚款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恢复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虽然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对于因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的罚款偏低,但是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出台,“按日处罚”逐渐成为污染赔偿的必然趋势,近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将迎来新修改,违法成本的提高也就为笔者所述建立海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无限可能。且建立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专用基金,构建起对受污染区域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绿色通道,专款专用,专项治理恢复受污染区域生境,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建立专门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管理机关

近几年,随着海洋相关问题不断出现,蓝色经济、蓝色国土、一带一路概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海洋管理就成为重中之重,而全局、综合的海洋管理制度很难统筹各沿海地区的特殊性,因此建立区域海洋管理制度成为最为实际的选择。笔者提出的建立专门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管理机关——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委员会,正是考虑该实际性而提出的。建立的委员会级别应在部级以上,以规制海洋区域不同行政区的权属划分,统筹考虑整体海洋生态系统,监督沿海行政区进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委员会成员可由各区域行政长官、海洋专家、法学家组成,形成专业的领导团队。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委员会负责制定受污染区域海洋生态修复计划、海洋生态修复目标、恢复标准、恢复技术导则及恢复后项目成效验收标准等,监督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上。

(三)完善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墨西哥湾恢复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对墨西哥湾恢复信托基金资助的生态恢复计划和生态恢复项目,公众可以直接参与提出意见。墨西哥湾区域生态恢复委员会的《综合规划》(草案)中还设立了专章回复公众评论,在规划在出台前举办了14次公开会议,2300多名参会者,并且建立了公众评论网站接受公众评论,收到了41000条公众意见,公众参与在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相比而言,就显得“孱弱”许多,虽然《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实也不尽人意。2015年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旨在明确公众参与的相应权利,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笔者期望构建的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区域海洋生态修复从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治理、恢复到后期对恢复效果的监控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集思广益,听取公众意见。因此完善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是构建、完善我国海洋污染事故后区域海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推力者”、“催化剂”。

(四)建议优先以渤海湾为试点,推进渤海海洋生态修复专门立法

渤海因得天独厚的自然因素和战略地位而“万众瞩目”,却也因此过度开发而致生态环境几乎崩溃,2011年蓬莱溢油事故更是让渤海湾的生态环境承受了巨大压力。为了保护和改善渤海湾的生态环境状况,虽然国家也曾专门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渤海湾的法规及规划,但还是遭遇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10](P68-84)更缺少海洋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如2003年交通部颁布的《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2004年农业部出台的《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都是专门解决某项问题,而缺少了综合性的规定。再如, 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渤海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强调加强海陆一体的污染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系统建设和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但也缺少了海洋生态恢复细化性规定。而缓解渤海湾生态问题,海洋生态恢复却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乎渤海区域的生态系统平衡,关乎渤海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对渤海湾海洋生态保护关注度的提高,众多学者置身于渤海特别法的研究,但是多侧重于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海洋生态恢复的立法建议缺乏明确性、可执行性。因此,笔者在考量构建《渤海特别法》的大背景下,借鉴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的内容,建议以渤海湾为试点,推进构建起渤海海洋生态恢复专门法:统筹渤海湾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在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制定渤海湾区域海洋生态恢复目标、生态恢复评价体系、生态恢复技术规范;[12]严格海洋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明确污染者的修复责任,在政府主导下,配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及项目;创新性地建立渤海区域海洋生态恢复专用资金制度、海洋生态恢复专门管理机关;完善渤海区域海洋生态恢复公众参与制度等,促进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研究美国《墨西哥湾恢复法》旨在促进中国区域海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在我国海洋污染后的区域海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本文仅是从资金保障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公共参与角度提出些许见解,以求抛砖引玉,让更多学者、专家、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引发对海洋污染事故后区域海洋生态修复的思考。除了污染事故造成海洋生态损失需要修复外,海岸带作为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密集区,海岸带开发活动的不断加剧,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也急剧加快,从而引发了海洋环境恶化、红树林消失、滨海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一系列的生态退化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海岸带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退化已成为当前重点关注的生态问题之一,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研究已成为已经成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更多的学者会参与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逐渐构建起区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法律制度,维持蓝色海洋的“鲜活”、“健康”体魄。

[1] The White Hous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Final Recommendations of Interagency Ocean Policy Task Force, July,19,2010 [2015-02-09].http://www.whitehouse.gov/files/documents/OPTF_FinalRecs.pdf.

[2] Executive Order 13554 of October 5,2010: Establishing the Gulf Coast Ecosystem Restoration Task Force .Sec3(h).

[3] 112thCongress 1stSession.H.R.3096.Bill.sec.2(4)(A).

[4] New Law on BP Spill Fines Raises Stakes for Gulf States. Westlaw Journal Toxic Torts[N], Thomson Reuters Analysis, August8,2012.

[5] Gulf of Mexico Regional Ecosystem Restoration Strategy, [2015-05-30].http:www.pa.gov/gcertf/pdfs/GulfCoastReport_Full_12-04_5081.pdf.

[6] S1400,Resources and Ecosystem Sustainability, Tourist Opportunities, and Revived Economics of the Gulf Coast States Act.sec.4.

[7] The Path Forward to Restoring the Gulf Coast—Gulf Restoration council Final. Pdf.[2015-06-20].https://www.restorethegulf.gov/.

[8] WEAVER Jacqueline, Offshore Safety in the Wake of The Macondo Disaster: Business as Usual or Sea Change?[J].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4,36(147):153-190.

[9] 桑东莉.美国《超级基金法》责任条款的司法博弈[J],法学评论, 2013,(177):146-152.

[10] 田其云,阳露昭,陈书全,梅宏,董跃.我国海洋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周延云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xico Gulf Restore Act and Inspirations for Chinese Coast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

Ma YingjieYu Xiaohua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In order to mitigat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the Deepwater Horizon oil spill in 2010, and recover the eco-system and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Gulf of Mexico, the Congress of United States promulgated the "Resources and Ecosystem Sustainability, Tourist Opportunities, and Revived Economics of the Gulf Coast States Act" (Restore Act) in 2012.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function of "the Gulf Coast Restoration Trust Fund", "Gulf Coast Ecosystem Restoration Council" and the "coastal restor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some other provisions. Some suggestions are also put forwar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coast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China. It is suggested that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establish a coast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 fund and special coast ecosystem restoration council, improv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coastal ecosystem restoration, and then authorize Bohai Bay as an experimental unit to develop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system.

Mexico Gulf Restore Act; trust fu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system; public participation

2015-12-03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研究项目“渤海管理现行法律制度研究”(2013JDPY01)

马英杰(1965-),女,山东荣成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海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D993.5

A

1672-335X(2016)02-0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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