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摩梭社会保留的婚俗对婚姻关系各方面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与现代婚姻法、继承法等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影响到当地婚姻法的有效实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婚俗与法的冲突,应寻求具体的调适规则和方法。
关键词:婚俗;摩梭族;婚姻关系;调适;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K892.22;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云南省宁蒗县永宁乡总面积641.9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69个自然村。本乡摩梭人主要聚居在落水下村、小落水村、山垮村、竹地村、里埂村。摩梭家庭落水下村42户241人,小落水村39户214人,竹地村41户178人,里埂村39户164人,山垮村47户190人。改革开放之后,摩梭族婚俗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虽然仍然保留着走婚婚俗,但呈现出了多种模式。
一、摩梭族婚俗的调查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永宁摩梭人中,长期存在着女不嫁,男不娶的传统婚俗。[1]目前存在着阿注异居婚、阿注同居婚、登记结婚三种婚姻形式。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全乡登记结婚的112人(11.35%),阿注同居的358人(36.47%);占16.82%的,过阿注异居生活。其余的还未过婚姻生活。
1.阿注异居婚。阿注异居婚双方各属自己的家庭,各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生产和消费都是分开的,他们之间主要是过性生活的关系。凡属同一母系血统的成员,原则上禁止通婚。阿注关系的建立没有定规,青少年男女从13岁举行了成人礼,婚姻生活一般从十七八岁开始,有的女孩子还要更早些。[2]
2.阿注同居婚。阿注同居婚有男入女家和女入男家两类。据对落水、山垮、竹地、里埂村的普查统计,在318对存在婚姻关系的成年男女中,实行阿注同居婚的共有179对,其中男入女家同居的91人,女入男家同居的88人。
3.登记结婚。摩梭人选择正式结合,都会进行结婚登记。据对永宁摩梭成年男女的调查显示正式结婚者112人(11.25%),其中女子招赘23人(41.07%),男子娶妻33人(58.93%)。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1.阿注关系的解除。永宁摩梭族阿注婚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解除自由。在阿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保持,关系就可以立即中断。
2.离婚。在永宁乡调查的318为存在婚姻关系的摩梭人中,有39位婚姻关系解除(12.26%);其中采取诉讼方式或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仅有8对夫妻,79.49%的人采取上文中所说的其他方式;婚姻关系的解除权主要集中在女方; 64.1%的家庭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归女方,而财产均分的仅有13个家庭;有27个家庭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占69.3%,而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仅占30.7%。
二、婚俗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俗在维护社会伦理关系,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由婚俗维系社会秩序的村落里,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序的。[3]
(一)对婚姻关系缔结的影响
1.结婚登记。永宁地区阿注婚占大多数。由于采取阿注婚的并不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很不稳定,经常发生离异。虽然目前正式登记结婚者相比以前有所增长,但是在整个婚姻中还未占主导地位。永宁摩梭社会还处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时期。
2.家庭地位。在永宁摩梭族社会中,妇女是母系家庭血缘纽带的核心,还是母系家庭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在家庭中和社会中都享有崇高的地位。此次走访的318个家庭中,婚姻当事人家庭地位平等的仅占19.5%,男尊20.13%,女尊60.38%。
3.财产制度。由于永宁摩梭社会长期存在母系氏族,因此在财产制度方面也受到了母系氏族特征的影响。调查统计显示138个家庭(43.4%)婚后财产归女方家共有。一般的,永宁乡摩梭家庭,全家的一切财产归全家集体所有。
(二)对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1.解除方式。阿注婚的解除比较容易,只要男子不再找女子同居,就算解除了婚姻关系。按照当地摩梭人传统规矩,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必须退还男方在结婚时送的彩礼。如果男方提出离婚,男方的财产将分给女方一半。子女一般归女方抚养。[4]
2.子女抚养权。在永宁摩梭族传统习俗中,离婚后子女均由母亲抚养。父亲无抚养权利,也不用尽抚养义务。在调查中,也存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父亲抚养的。但是在永宁摩梭族中,夫妻离婚后,仅一方享有抚养权。无抚养权的一方则不用尽抚养义务,也无须支付抚养费。
3.分家析产。调查结果显示,婚姻关系解除后,2.56%的家庭财产归男方,均分的33.33%,归女方的64.1%。
(三)婚俗对财产继承的影响
在摩梭社会中,凡土地、房屋、大牲畜、农具、家具等,均为家庭集体所有。只有一些个人生活用品才属于个人所有。[5]此外,女子劳动所得以及男阿注送的现金、实物,男子的劳动所得均应由家中最年长的女性来管理支配。
三、摩梭族婚俗的调适
(一)近亲禁婚婚俗的调适
永宁摩梭人在近亲禁婚方面的婚俗还需做出一定的调适。调适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从医学的角度对于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永宁地区进行宣传;让村民确切的了解近亲的范围;应定期在乡内开展普法教育,强调不得近亲结婚。通过以上途径使永宁乡人民自觉调适通婚的范围。
(二)婚姻自由婚俗的调适
对阿注婚俗应进行相应的调适,具体措施是实行有限度的婚姻自由,可以制定乡规民约,规定凡建立阿注关系的男女均要到村委会进行登记并公示,如果双方要解除阿注关系,要向村委会提出解除请求,并充分说明解除的理由。经村委会商议,同意解除的方可解除阿注关系。解除后,村委会进行公示后才能与其他人建立阿注关系。如果阿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同时与他人建立阿注关系,则对另一方需作出一定的赔偿。这样一方面既保留了传统阿注走婚的婚俗,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
(三)结婚年龄的调适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开实施行《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变通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结婚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调查发现,仍然存在59对(18.55%)夫妻存在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现象。有的甚至在十三四岁就缔结了婚姻关系。
参考文献:
[1]冷雪松.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探究.法制与经济,2012(8).
[2]严汝娴.永宁纳西族社会及母系制调查.民族出版社,2007.
[3]王承权.永宁摩梭人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4]严汝娴.摩梭母系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
[5]詹承绪.纳西学论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李欣钰(1994-),女,四川南充人,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
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