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污染转移问题研究
——基于“生态侵略”论的思考

2016-10-22 01:32孙遇春常西银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9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跨国污染

孙遇春 常西银

跨国污染转移问题研究
——基于“生态侵略”论的思考

孙遇春常西银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亦在日益全球化。环境问题已不再仅是单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尤其是伴随外贸和国际投资而产生的跨国污染转移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跨国污染转移行为不仅是污染输出国的一种经济投机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出于保护本国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投机行为。该文基于跨国污染转移的“生态侵略”论进行思考,从环境容量、环境权和环境成本三个方面剖析了污染转移的本质。在多视角分析跨国污染转移形成原因的基础之上,寻求减少和遏制跨国污染转移的途径。

污染转移 生态侵略 投机行为 环境容量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利用落后国家迫切发展经济的心理,不断向其输出危险废弃物或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从而达到转嫁污染后果和规避环境治理责任的目的。跨国污染转移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转移方国内的环境压力,但却使转入方的环境遭受破坏,危害转入方人民健康,甚至会削弱转入方的经济发展潜力,对其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经合组织中八国进口产品中的隐含污染物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接近本国自身的排放量(Muradian etal,2002)。有学者通过构建区域的实物型投入产出表进行其污染足迹分析,证明出口贸易中存在着隐含污染转移(Xu&Zhang,2009;Hoekstra&Bergh,2005;Liang etal,2012)。从世界范围来看,污染转移较多的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污染转移行为也愈来愈多地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愤慨,甚至被视为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剥削和生态侵略。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贸易大国,贸易活动和招商引资带来的环境问题亦日益增加。我国的污染排放一部分便是为了满足国外消费需求而产生的(魏本勇等,2009;张友国,2010);我国污染比较严重的农资生产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一些农资产品的出口部分是源于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张艳磊等,2015)。这些经济行为不仅有害于我国的生态环境,而且对我国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都会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可见,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若不积极采取污染转移防范措施,势必危及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跨国污染转移的理论基础

1.跨国污染转移的内涵

跨国污染转移(Multinational Pollution Transfer)又称跨国污染转嫁,纵观各学者对跨国污染转移内涵的界定,可以概括为:跨国污染转移是指一国别内的人类活动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构成破坏,或将由自身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推卸予他国而使本国减遭或免遭污染损害的社会行为。最典型、最直接的一种跨国污染转移方式是将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工艺、产品、技术和其他污染性物质,有意识地进行人为跨界转移,转移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及渗透性。常见的跨国污染转移渗透形式如表1所示。

陈彬(2005)从法律角度提出,污染转移一般表现为污染物或污染源的形成、移动和污染威胁的生成上,不强调环境标准的高低和心理因素方面的作用,而是将重点放在污染的威胁是否转移、生成和责任的追究上。本文认为,跨国污染转移是指一些国家通过贸易方式将废弃物、污染产品和设备及污染密集型产业等转移至其他国家的不道德贸易行为。污染转移方的目的是将污染的危害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转嫁给别国,从而缓解本国环境压力,其具有损害转入国环境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性质。

表1 跨国污染转移的渗透形式及特征分析

2.跨国污染转移的本质

跨国污染转移是在经济利益的作用下对环境正义的扭曲,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不仅在经济学、生态学和国际关系中具有不道德性,倘若其行为后果严重甚至会触犯国际法律,具有违法性。

(1)环境容量的生态性掠夺。人类在开发自然资源、改造利用自然世界的过程中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当开发改造的程度超过自然环境本身的自净和自我修复能力后,便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效应的累积,促使环境进一步恶化。要想改善环境,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减少对环境的过度不当破坏;二是进行环境治理。治理环境无疑需要治理成本,一些国家便将目光投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别国实施污染转移行为。有些跨国企业因受到国内环境容量的限制,其将排放污染的“避难所”选择迁移至环境标准低的其他国家,这种污染转移行为不仅加重了低环境标准国家的环境污染,而且也加快了低环境标准国家环境存量的消耗和环境恶化的速度。有学者指出,污染转移的生态学本质是环境主体间对环境容量的一种掠夺(孙昌兴、曹树青,2003)。

(2)对他国环境权的侵害。一些发达国家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转移污染产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期内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却加重了当地环境的污染程度,而当环境污染达到一定临界点之后其治理成本会急剧增加。凭借污染转移手段,污染转移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消耗了更多的环境要素,却将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污染治理的义务转嫁给了处于欠发达阶段的弱势国家,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环境是一国人民的共有财产,环境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该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人们在“公共财产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在良好环境条件下生存的权利,环境权也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权利,已被一些国家相继纳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范畴。从跨国污染转移的行为及其后果上不难看出:跨国污染转移破坏了他国环境质量,侵害了污染转入国人民的环境权。同时,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具有危害性、潜伏性、长期性和难以治理性,可以说污染转移行为也是对转入国人民后代环境权的一种损害。因此,从法学意义上讲,跨国污染转移行为是一个环境主体对另一个环境主体环境权的侵害(钟筱红、陈彬,2008)。

(3)污染转移方环境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手段。不同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环境政策和环境要素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一般发达国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较高,环境的高标准决定了环境的低容量性,而环境的低容量性又限制了污染的排放量。同时,环境的高标准要求还会导致污染排放的治理成本较高。对经济利益的不懈追求也促使人们不断寻求排放污染的低成本途径,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无疑会成为污染转移方的上乘之选,因为环境的高容量不仅能够满足污染转移方释放污染的需要而且成本也明显低于国内。可见,发达国家为了逃避本国较高的环境治理成本而将污染转移他国是其环境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手段。

二、跨国污染转移的原因

1.环境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投机行为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也日益自由化,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重要性亦在日益增加。理性经济人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使下自然会选择将污染转移至环境标准低的地区,因而环境标准低的地区便可能沦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List e-tal,2003;Cole etal,2006);一些跨国公司也倾向于将生产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治理成本高的加工环节转移至环境标准低的国家,致使大量污染被源源不断地转入代工国(程雁、郑玉刚,2009)。可见,环境标准的不同的确是引致污染企业转移的一大重要因素,环境的低标准或放松环境规制会明显促进污染产业转移(魏玮、毕超,2011;沈静等,2014)。将污染转移至环境标准较低的地区,便能够有效地降低高标准环境下污染排放的环境成本,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跨国污染转移属于规避高环境成本的投机行为。

2.经济原因

(1)国家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产生跨国污染转移的外在条件。发达国家整体比较富裕,在生活富足的条件下对环境质量高水平要求的意愿表达得更为强烈,而且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更高。环境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必然导致发达国家本国内污染排放的内在化成本较高。经济落后的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为迫切,其环境标准较低,释放污染所需付出的经济成本就较低,这又为污染转移提供了切实的经济动因。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污染型企业为了降低环境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便由环境标准高、污染治理成本高的国家转移至环境标准低、污染治理成本低的国家,并且这种污染产业的转移效应会逐渐累积。

(2)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不同国家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和由此而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因此各个国家都理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集中化专业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比较优势理论从国际分工的角度阐释了贸易产生的基础和贸易利得。然而,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通过对该理论演绎,提出了废物及污染释放的“比较优势理论”,并用此来诠释在发展中国家处理或排放污染废物具有“比较优势”。如Summers曾称:那些未被污染或受污染程度低的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具有更大的环境容量来容纳污染与废弃物,而发达国家面临着较大的环境压力,且治理污染的边际附加费用也十分昂贵。

(3)经济利益导向下引致的环境“竞次”行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国家间的差距悬殊,甚至出现两极化趋势。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发展经济的需要尤为迫切。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和借助国外力量发展本国经济,往往会迫于经济利益考虑或因环境保护意识不够而接受国外带有转移污染性质的经济行为。更不幸的是,有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国外投资甚至会竞争性地主动降低相关环境标准要求。因为当地政府或国家向外来投资者开启环境规制的绿灯,能减少投资者在环保方面的相关责任,降低环境成本,这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有学者根据环境标准的影响指出,每个地区(国家)都担心其他地区(国家)采取更低的环境标准,致使本地工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和企业的向外迁移,外来投资就会减少,本地政府税源就会流失(Daly,2000;Wheeler,2001)。因此,各地区(国家)往往会竞相采取更低的环境标准,形成环境管制的“竞次”现象。各国为了吸引外资所采取的这种不恰当竞争方式往往会导致类似“囚徒困境”结局的产生,并让污染转移方更大程度地获利。国家间的这种竞争行为也在不知不觉中追逐着环境向底线赛跑,最终形成了环境规制上“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

3.国家产业结构的制约

一些技术落后的国家长期以高消耗、高污染和低附加值的低端产业为主。由于这些产业的转移壁垒很低,因此发达国家可以很容易地进行相关产业的转移。一些主要依靠低端产业出口发展经济的国家,迫于产业水平的限制,大规模甚至过度开采和耗费自然资源,由此经济发展模式总体是以重度污染为特征、资源消耗为动力、牺牲生态平衡为代价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这些国家不断遭受着直接污染转移和隐性污染转移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

4.经济利益与环境质量间权衡的结果

当人均收入水平很低、国家处于经济落后状态时,环境质量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生存需求,政府的精力更多放在人们基本需求(如温饱、通货膨胀和失业等)问题上;当人们收入提升至一定水平后,环境便成为一种普通商品,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就会提高(Farzanegan&Markwardt,2012)。一些落后国家在引进外商投资时可能自身也明白其行为会带来环境污染的危害,但迫于发展经济的无奈而接受污染转移。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过于薄弱或出于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过热追求而自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无论是源于落后经济状态下的无奈行为还是自愿接受的污染转移,其本质上都是对经济利益与环境质量权衡作出选择的结果。值得深思的是在这场经济与环境的权衡取舍中谁是最大的赢家。不难看出:污染转移方从本国输出污染,降低了污染治理成本,同时也使得本国环境免遭污染,不得不说其是这场利益权衡中的双赢者;而污染受让方获得的却是以遭受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短期经济利益。

三、减少跨国污染转移的途径

首先,实施国际环境标准,进行环境规制。产生跨国污染转移行为的最直接原因是国家间环境标准的不统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则相对较低,进行跨国污染转移所获利益要远大于其转移成本,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巨大利得助长跨国污染转移行为愈演愈烈。环境规制水平与污染产业转移呈U型关系,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规制,既能促进产业发展,也能有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张彩云、郭艳青,2015)。要减少污染转移,就要让污染转移带来的利益差缩小甚至消失。不妨对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的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环境标准,而且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自身标准,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发达国家的污染输出程度,遏制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廉价污染”。

其次,发挥国际组织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引导作用。发展中国家迫于发展经济的压力,可能会以出让环境利益为代价。发达国家在进行相关污染转移时应尽可能地采取污染防护措施,不能因为其环境标准低而肆意污染破坏,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国际组织应引导发达国家给予落后国家合理的经济与技术援助,帮助落后国家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国家打着援助不发达国家的旗号进行投资,实际上却将资本投入国看做是污染转移的天堂,是减少本国污染的避难所。高收入国家更偏好环保产品,对环境标准要求也较高,因此更愿意通过自由贸易的途径将污染转移至低收入国家(Copland&Taylor,1994)。环境污染不单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其具有外部性。虽然在短时期内国家间环境的外部性不是很明显,但长久的累积效应会逐渐显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单个国家很难能做到“独善其身”。国际组织应参与国际经济与环保相关问题谈判,引导国际合作并负责监督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通过讨论和协商敦促条约得以切实履行。

再次,优化产业结构。一般而言,污染受让国的经济技术往往比较落后,高能耗、高污染和低附加值的低端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低端产业的转移壁垒较低,甚至基本不存在转移壁垒。再者,由于这些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对居主导地位的低端产业依赖度较高,容易接受此类产业的转移;再加之迫于发展经济的重任,弱化了环境保护的意识,很容易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凌驾于生态环境保护之上。主导产业的低端性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使其经济陷入难以快速发展的“沼泽地”,其首先应对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摆脱对低端产业的依赖性,努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及环境友好型产业所占的比例,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最后,提高环境自我保护意识。自身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才会给他国提供可乘之机,只有自身调紧保护环境的“弦”,才能弹好环境保护的“曲”。一是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招商引资政策。招商引资需结合本国的经济与产业状况,做到“有所引,有所不引”,拒绝那些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且没有有效治理方法或治理困难的国外投资项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绿色环保产业。二是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着各种资源的巨大消耗,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也更进一步显现,原材料的价格一路走高。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不惜进口有害废弃物回收材料进行加工,导致“洋垃圾”进口事件屡禁不止。要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仅凭政府监管成效是有限的,必须从进口废弃污染物的源头着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培育,提升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意识与作用。

四、结论

当一国的人们还挣扎在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线上时,国家背负经济发展的压力要远大于环境保护的压力,其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往往会以环境价值换取经济价值,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第一,一些国家进行污染转移的同时虽然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污染受让方经济的发展,但污染受让方获得的经济利益是短期的,而污染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会较长时间内存在,甚至是难以消除的。国际环保组织应向欠发达国家给予更多的经济技术帮助,而不应一味地谴责落后国家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将环境污染转移给处于劣势的群体,使他们及其后代在更不利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这是不平等的,更是不道德的。

第二,跨国污染转移的双方参与者看似基于自愿平等的交易原则,但污染受让方更多的是处于交易的弱势地位。同时,由于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潜在污染危害可能尚不明确),污染受让者也处于交易的劣势。污染输出国进行污染输出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受让国在环境标准较低的情况下所需要支付的代价,这既是污染输出国的一种经济投机行为,更是一种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投机行为。

第三,欠发达国家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家间为了争取外商投资,往往竞争性地降低环境规制标准,一方面导致环境向底线赛跑,另一方面又使得欠发达国家陷入“囚徒困境”的结局。欠发达国家应牢守环境的底线,制定外商进入的统一环保标准要求并坚守这一标准,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将污染排放控制在合理的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避免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

环境质量的整体恶化警示我们增强对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雾霾的频发、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污染加重,正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我们的健康与生存,进行污染转移不是根治污染的方法。发达国家应凭借自身的先进技术与经济实力开发环保技术,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经济,变转移污染为降低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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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张彩云、郭艳青:《污染产业转移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吗?——基于环境规制视角的研究》,《财经研究》2015年第10期。

18.张艳磊、张宁宁、秦芳:《我国农资产品出口是否存在“污染天堂效应”——农资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水平对其出口的影响》,《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2期。

19.张友国:《中国贸易含碳量及其影响因素——基于(进口)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的分析》,《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侯祥鹏]

F062.2

A

1009-2382(2016)09-0068-05

孙遇春,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常西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上海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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