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庆
目前我国林业正处于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初级阶段,进行分类经营,正是从森林的功能特点和人们的需要出发,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森林资源的再生性来实现可持续经营,以实现林业“两大体系”(生态体系、产业体系)的建设目标。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持区域乃至全球生态平衡、保存物种、减免自然灾害及为人类提供多种自然资源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肩负着保护环境和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要想保证森林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完成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即以生产木材为主、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低下为特征的传统林业向以生态、经济效益协同发展、合理配置资源、高劳动生产率和高商品率为特征的现代林业的转变。而完成这个转变的关键措施就是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要求,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森林各自主要功能特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办法,指导其发展。从经营源头上调整林业发展结构,优化林业资源的配置,从大的结构和布局上更有力于发挥林业整体最大效益,以满足生态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方面需要。
实行分类经营是转变林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条件,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目前条件下林业企业面向市场取得高经济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森林分类经营是根据森林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的结构特点,将森林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一般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三大类型,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
商品林:属集约经营区,主要培育原材料林、纤维林、短轮伐期林。用高科技手段,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以追求高产出、高经济效益。
重点生态公益林:属保护经营区,这部分森林主要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以追求最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一般生态公益林:这部分森林主要在充分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的森林经营活动来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责,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公益林建设应以生态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保安为经营目的,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结构多样性的特性,采取针阔混交,多树种、多层次、异龄化与合理密度的林分结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补植、管护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商品林是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依法承包、转让、抵押。商品林建设应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要广泛运用新的经营技术、培育措施和经营模式,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效益,定向培育、基地化生产、集约化规模经营。以商品林生产为第一基地,延长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构建贸工林一体化商品林业。
每一类型的森林既有它各自的功能性,又有它的多功能性,在其经营的方式上既有它各自的经营特性,又有它的經营共性。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森林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培育、保护、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人类在不同时期,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认识不同,导致了森林资源反作用于社会、环境、经济等领域内所得到的效果也就皆然不同。
拿传统林业的发展模式来说:在这一时期,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认识是片面的、狭隘的,对森林资源的认识只停留在把森林面积资源和森林蓄积资源当作全部森林资源来认识、经营、开发利用的浮浅阶段上。所以,由于认识上的片面、狭隘,导致了指导思想上的单打一:即搞单一的木材生产。同时也导致了出现“森林资源危机、林业经济危机、林区人民贫困”的情况。不难看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人们注重的仅仅是森林的木材效用,而忽视了森林的社会、生态功能。由于大量砍伐森林,导致了森林面积越来越少、森林质量越来越差、生物物种数量急剧下降、自然灾害不断增加,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尽管在以后的一段时期内,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森林本质和效用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开始重视森林的更新和保护。但从根本上,由于社会的客观需要没变、单效林业的经营模式没变,森林重建速度大大低于破坏速度,森林资源下降趋势难以扭转,森林系统结构、系统功能、系统环境、系统资源、系统效益、系统稳定性、森林自我调节控制、优化发展的能力等一步步遭到破坏,以至最后失去森林生态系统在地球表层陆地生态平衡中的主体作用,以至带来全球性灾难。这是十分可怕的作用与反作用的结果。
所以,传统林业这种以生产木材为主、劳动生产率低下,商品率低下为特征的单效经营模式,已严重束缚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不可能上取得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最优整体化效益,不可能适应现代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不可能解决木材供需矛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改变这种只追求森林经济效益、忽视其巨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效林业经营模式,林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实现。所以,分类经营势在必行。
实施分类经营,就意味着以服社会目标、生态目标为主的公益林,国家必须通过财政强制性地将社会其他部分投入转移到公共项目上,因为生态和环境资源不是企业资产,而是全社会公共资产,所以保护经营生态公益林,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必须对生态公益林经营实行经济补偿,实行有偿使用,使生态公益林能持续不断地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来满足人们对赖以生存环境的需要。而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品林,经营者在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生产的同时,必须服从于环境保护目标。这种服从要具体落实到采伐方式、采伐量等森林经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由于生态与环境方面的限制,促使经营者一方面经营木材生产,追求经济效益,一方面充分利用其他资源以短养长,来弥补由于受生态环境限制而经营商品林中用于生产资金的不足,利用森林资源中除木材以外的其他资源的合理开发,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经营森林、发展森林,整个森林的系统结构才能保持稳定,才能持续不断地为全社会提供所需的物质和木材,来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不断增长需要,实现青山常在,森林永续利用。
所以,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是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深化林业改革,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科学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林业生产力、管理水平和林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